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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婚姻制度演变,香港又如何?

2015-07-01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成为世界趋势
随着美国最高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就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颁下裁决,美国成为世上第二十一个、同时也是最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此案的裁决重新确认了异性伴侣及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保障。对于这种转变,香港这个国际都市可能会遇到两个问题:(1) 香港法律目前是否承认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及 (2) 香港最终会否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本文将探讨这两种可能性。

根据香港法律缔结的婚姻
虽然香港社会普遍逐渐接受LGBT[1],但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第40条仍把婚姻限于「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并无效力,这常常被批评为是对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的不平等对待,因为只有在法律上有效结婚的夫妇,才可享有延伸利益和保障,其中一个例子是免税额。根据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2(3) 条,纳税人如果在任何课税年度属已婚,则可享有应评税入息扣减。此外,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订明了离婚机制,在分手过程中协助和保障双方,但由于同性伴侣无法在香港合法结婚,因此不合资格享有该等利益与保障。

香港法律下的境外同性婚姻
随着同性婚姻在越来越多国家合法化,新的问题便出现了:这种趋势会否创造空间,让同性婚姻间接获得香港法律承认?例如,根据《税务条例》合资格享有免税额的婚姻包括「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按照当地法律而缔结的婚姻」。从字面解释,这包括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因此在外国结婚而目前居于香港的同性伴侣,理论上可以申请免税额。然而,这种狭义的解释并非常常可行。像《税务条例》一样,《婚姻诉讼条例》也适用于境外婚姻,但却指明,双方必须「获该(外国)法律承认为不容他人介入的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归根究底,按照香港对婚姻的理解,无论是境内婚姻或境外婚姻,「一男一女」仍是一段婚姻获香港法律承认的大前提。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审视境外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提供了另一个独立于离婚诉讼的申索附属济助途径,仅要求申请人提供香港境内或境外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发出的离婚令。因此就出现了以下假设性问题:已获境外法院承认离婚的同性伴侣,是否可对位于香港境内的资产申索附属济助?答案似乎是否定的。《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29AB条列明,只有当「一段婚姻是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程序而遭解除……该项离婚获香港法律承认为有效」,双方才能以该种方式申请济助。根据香港法律,有效的离婚必须是「旧式婚姻」的离婚,或只涉及一男一女的「基督教婚姻」的离婚。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香港的前景
鉴于LGBT群体日益扩大,并在社会上得到越来越多支持,相信同性婚姻有朝一日将会合法化。但是在此之前,香港还需要讨论许多有关LGBT权利的议题,包括私营机构的雇佣歧视、代母产子与收养子女等问题。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2014年的统计也表明,虽然大多数香港市民认为同性伴侣应享有异性伴侣所享有的若干权利,但公众对同性婚姻合法化仍缺乏共识。当然,这并非暗示少数人权利的立法应由多数人决定。暂时我们可以预期香港司法机构在保护LGBT权利方面将担当更积极的角色,正如在W v Registrar of Marriage一案,法院裁定一名女变性人享有结婚的权利,从而把婚姻定义中的「女性」一词扩展至包括女变性人。

总结
传统婚姻制度过去一个世纪经历了很大变化,目前仍在演变。香港是一个多种族社会,外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会对香港较为保守的法律带来甚么影响,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另一方面,香港现行的婚姻法例似乎滴水不漏,并无让境外同性婚姻获得法律承认的余地。在香港社会就各种LGBT权利问题有较清晰的立场之前,同性婚姻合法化依然是一个遥远的目标。


 


[1]     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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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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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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