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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承認債務人在內地的清盤程序,但拒絕擱置債權人在香港提出的訴訟

2022-01-28

香港法院承認債務人在內地的清盤程序,但拒絕擱置債權人在香港提出的訴訟

簡介

最近在Nuoxi Capital Lt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3817一案中,香港法院裁定,儘管香港法院承認維持完好契據(「維好契據」)的提供者在內地提出的清盤程序並向管理人提供各種協助,但境外債券持有人在維好契據下的權利應根據合約的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在香港裁決。

維持完好安排與釋疑函件類似,都是內地企業支持其附屬公司發行境外債券的常用增強信貸方式。由於維好契據不構成擔保,內地企業集團往往以此規避禁止為境外債務提供抵押的規定。


背景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是一間在內地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該集團的兩間成員公司諾熙資本有限公司及坤智有限公司(統稱「發行人」)所發行的債券,由它們各自的母公司香港京慧誠有限公司及香港方正資訊有限公司(統稱「擔保人」)提供擔保。有關債券亦以該公司、發行人與擔保人訂立的維好契據為支持。維好契據受英國法律管限,並載有香港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發行人及擔保人未能履行債券,並在各自的司法管轄區清盤。

20202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根據中國《企業破產法》命令該公司重組並委任管理人。發行人及擔保人該公司違反維好契據為由向管理人提出索,但被駁回。後,他們在香港法院對該公司提出訴訟(「香港訴訟」)。發行人及擔保人申請加快進行香港訴訟的審訊宣告他們在英國法律下的權利。該公司及管理人先後申請擱置香港訴訟,理由是發行人及擔保人在該公司重組程序中已向北京法院提交債證明,並請求香港法院承認協助該公司在內地進行的重組。

案的主要爭論點是應否批准擱置香港訴訟,讓發行人、擔保人及管理人可在北京法院進行的重組程序中解決他們的爭議。


維好契據

維好契據明文訂明受英國法律管限,並載香港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維好契據規定該公司促使發行人及擔保人各自

    1. 時刻擁有至少1美元綜合淨值;及
    2. 擁有充足的流動資金,以確保發行人及擔保人均可準時支付債券下的任何應付金額。


香港法院的裁決

一般而言,除非有強烈的相反理由,否則香港法院會執行專屬司法管轄權條款不會剝奪訂約方在議定法院審理申索的權利。在本案中,香港法院未能找到任何強烈理由剝奪發行人及擔保人的上述權利,因此拒絕置香港訴訟。

英國法院認為擱置清盤的裁決並無域外效力的立場相同,香港法院認為在外清盤程序提出申索,不會完全禁止債權人在另一司法管轄區審理該申索。然而,債權人不可利用外地清盤裁判權以外的法律程序,來達到不符合該外國清盤制度所規定的結果,即試圖獲得超過債權人能在清盤程序證明債權的情況下將獲得的金額。

香港法院認為,發行人及擔保人只是援引純屬裁判性質的司法管轄權,藉以請求根據維好契據獲得宣告性濟助,而非試圖在內地重組程序以外得較其他債權人更有利的優勢。審理爭議及確立合約權利的程序,與釐定債權人在重組程序中證明債權多少的程序,兩者是有分別的。香港法院進一步指出,法院之間互相協調,由其中一個法院行使合約裁判權,並由另一法院行使清盤裁判權。基於上述原因,香港法院認為在北京進行的重組程序無礙發行人及擔保人展開香港訴訟。

此外,香港法院認香港訴訟中提出的爭議是關乎維好契據的詮釋,當中涉及大量複雜英國法律問題申索的關鍵。由於香港的合約法一般與英國的合約法相同,香港法院根據英國法律就合約爭議作出的裁決對北京法院具有參考價值,因此香港法院預期北京法院將對裁決給予比重。


總結

隨著內地與香港就清盤法律程序的司法合作日趨緊密,本案的裁決便更為重要。香港法院強調,跨境清盤及協助外地程序不應變為法院之間的競爭相反,各地法院應以公平高效的清盤程序為目的而合作,並互相尊重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質法律和程序。為此,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清晰而謹慎地互相合作和溝通,以減少誤會有效地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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