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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承认债务人在内地的清盘程序,但拒绝搁置债权人在香港提出的诉讼

2022-01-28

香港法院承認債務人在內地的清盤程序,但拒絕擱置債權人在香港提出的訴訟


简介

最近在Nuoxi Capital Ltd (In Liquidation i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 Peking University Founder Group Co Ltd [2021] HKCFI 3817一案中,香港法院裁定,尽管香港法院承认维持完好契据(「维好契据」)的提供者在内地所提出的清盘程序并向管理人提供各种协助,但境外债券持有人在维好契据下的权利仍应根据合约的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在香港裁决。

维持完好安排与释疑函件类似,都是内地企业支持其附属公司发行境外债券的常用增强信贷方式。由于维好契据不构成担保,内地企业集团往往以此规避禁止为境外债务提供抵押的规定。


背景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该集团」)是一间在内地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该集团的两间成员公司诺熙资本有限公司及坤智有限公司(统称「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由它们各自的母公司香港京慧诚有限公司及香港方正信息有限公司(统称「担保人」)提供担保。有关债券亦以该公司、发行人与担保人订立的维好契据为支持。维好契据受英国法律管限,并载有香港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发行人及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券,并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清盘。

20202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命令该公司重组并委任管理人。发行人及担保人以该公司违反维好契据为由向管理人提出申索,但被驳回。其后,他们在香港法院对该公司提出诉讼(「香港诉讼」)。发行人及担保人申请加快进行香港诉讼的审讯并宣告他们在英国法律下的权利。而该公司及管理人则先后申请搁置香港诉讼,理由是发行人及担保人在该公司的重组程序中已向北京法院提交债务证明,并请求香港法院承认和协助该公司在内地进行的重组。

本案的主要争论点是应否批准搁置香港诉讼,让发行人、担保人及管理人可以在北京法院进行的重组程序中解决他们的争议。


维好契据

维好契据明文订明受英国法律管限,并载有香港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维好契据规定该公司须促使发行人及担保人各自:

    1. 时刻拥有至少1美元综合净值;及
    2. 拥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以确保发行人及担保人均可准时支付债券下的任何应付金额。


香港法院的裁决

一般而言,除非有强烈的相反理由,否则香港法院会执行专属司法管辖权条款,不会剥夺订约方在议定的法院审理申索的权利。在本案中,香港法院未能找到任何强烈理由剥夺发行人及担保人的上述权利,因此拒绝搁置香港诉讼。

与英国法院认为搁置清盘的裁决并无域外效力的立场相同,香港法院认为在外地清盘程序提出申索,不会完全禁止债权人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请求审理该申索。然而,债权人不可以利用外地清盘裁判权以外的法律程序,来达到不符合该外国清盘制度所规定的结果,即试图获得超过债权人能在清盘程序证明债权的情况下将获得的金额。

香港法院认为,发行人及担保人只是援引纯属裁判性质的司法管辖权,藉以请求根据维好契据获得宣告性济助,而非试图在内地重组程序以外获得较其他债权人更有利的优势。审理争议及确立合约权利的程序,与厘定债权人在重组程序中证明债权多少的程序,两者是有分别的。香港法院进一步指出,法院之间可互相协调,由其中一个法院行使合约裁判权,并由另一法院行使清盘裁判权。基于上述原因,香港法院认为在北京进行的重组程序无碍发行人及担保人展开香港诉讼。

此外,香港法院认同,在香港诉讼中提出的争议是关乎维好契据的诠释,而当中涉及的大量复杂英国法律问题为裁判申索的关键。由于香港的合约法一般与英国的合约法相同,香港法院根据英国法律就合约争议作出的裁决对北京法院具有参考价值,因此香港法院预期北京法院将对其裁决给予比重。


总结

随着近年内地与香港就清盘法律程序的司法合作日趋紧密,本案的裁决便更为重要。香港法院强调,跨境清盘及协助外地程序不应变为法院之间的竞争;相反,各地法院应以实现公平和高效的清盘程序为目的而合作,并互相尊重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质法律和程序。为此,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需要清晰而谨慎地互相合作和沟通,以减少误会并有效地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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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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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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