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例:法院發出披露令批准以虛擬資料室提供文件
引言
2020年6月,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原告人律師」)獲法院頒令,可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無需將大量實體文件送達全球各地,開創了民事程序的先河。
披露令或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s)通常是針對銀行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等第三方而尋求的,藉此來了解犯過者的貨幣交易或身分,最終追蹤騙款或識別犯過者。
一直以來,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披露文件時,會承諾向該第三方付還因遵守披露令而衍生的合理費用(如影印或行政費用),但有時候這些開支可能非常高昂。
2020年6月15日,原訟法庭就 Hwang Joon Sang and another v Golden Electronics Inc. and others [2020] HKCFI 1233 一案頒下裁決(「該裁決」),擴大了資訊科技在法律業界的應用,尤其是應用在遵守披露令方面。
背景
本案關乎透過多名人士和公司而進行的跨境多重欺詐及洗黑錢活動。第一原告人是一名不諳中文的外籍商人,第六被告人為其前助理,受委託與操華語的交易對手聯絡以及管理第一原告人公司的財務和行政事宜。然而,第六被告人後來潛逃,並在未經第一原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原告人的資金轉帳予其他被告人。
原告人被騙去大量金錢後,就多名被告人所持的銀行帳戶內的資金申索所有權,並尋求法庭頒令宣布被告人是以推定信託方式替原告人持有有關資金、對帳戶負責及支付因取款而產生的欠款。就此而言,原告人已取得多項針對被告人的強制令。憑藉多間銀行根據多項披露令提供的文件內揭示的資料,原告人已識別出愈來愈多的新增被告人。
在該裁決前,多家銀行的慣常做法是收到法院發出的披露令後,便會安排列印出所有相關文件,當中包括被告人帳戶的銀行結單、入帳及支帳通知書等,然後寄給原告人律師。過程中耗用大量紙張和人力資源,某些銀行更收取高昂而不合理的費用。鑒於此情況並不理想,原告人律師於是向法院建議透過虛擬資料室提供電子版文件,以取代實體文件。此舉亦延續了法院於2020年6月9日就同一案件頒下的突破性裁決,即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向被告人送達法律文件(如欲了解詳情,請按此處)。
該裁決
2020年6月18日,法院就該裁決頒下判決理由,當中探討了多個應改進銀行遵守披露令的方式的實際考慮。
如上所述,在欺詐或洗黑錢案件中,原告人作為受害者通常須首先支付龐大的費用用於調查和追查被盜取的資金,然後才有可能成功收回款項。
因此,原告人律師向法院作出有關建議,以善用科技來改善有關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就如法院較早前在本案中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這種創新的方式向被告人送達法律文件一樣,法院在該裁決中批准原告人律師根據披露令以電子方式向銀行索取文件。
方便管理大量文件
由於本案的被告人眾多(甚至預期將會發現更多被告人),原告人須針對多間銀行取得多項披露令以索取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資料。對於原告人的律師及會計顧問來說,上述電子方式將大大方便他們整理、分類和分析自不同銀行取得的大量紀錄,從而使追蹤/調查過程更具效率。
節省時間、費用及資源
儘管原告人已承諾向銀行付還遵守披露令的合理費用,但法院認同應該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 1A 號命令第 1 條規則下的基本目標,主動地批准和採用可有助減少不必要費用的實務程序,前提是有關改變屬公平、公正和合理。
實際上,今時今日的銀行很可能是以數碼資料形式儲存披露令下要求的相關材料(如銀行結單及入帳通知書等等),並不會因檢索及提供電子檔案而產生或招致太多費用。鑒於原告人同時亦很大可能須掃瞄上述材料的印本以轉換為電子檔案,然後才交予會計師或其他參與資金追蹤行動的人士處理和跟進,所以銀行花費時間和金錢將大量文件打印及送遞看來是沒有必要的。而且,銀行和原告人均會因此而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資源,同時亦對環境造成極大傷害。
因此,根據該裁決,倘若日後有關銀行選擇以電子方式提供資料或認為此方式較符合經濟原則和環保,則可選擇向原告人律師提供必要文件的電子版本。在採用新的合規方法後,影印費用和行政開支將大幅減少。歸根究柢,法院認為遵守披露令的開支不應是銀行牟利業務的一部分。
虛擬資料室如何運作?
新方法的執行方式與利用虛擬資料室向被告人送達法律文件甚為相似。首先,在銀行選擇採用新方法後,律師將設立一個全新的網上資料室,然後向銀行致函附上特定虛擬資料室的連結,並就如何操作虛擬資料室和上傳文件提供清晰指示。各個虛擬資料室均受不同的登入密碼保護,該密碼將以額外的信件寄予指定銀行。
各間銀行應獲提供不同的虛擬資料室,因此其他銀行將不可存取不同銀行的銀行帳戶資料,從而確保其客戶的資料得以妥善保密。
總結
隨著現代科技獲得更充分利用,銀行上傳文件至指定虛擬資料室來遵守披露令的新方法可大幅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節省資源。此外,追蹤騙款亦可更具效率,因而有效地防止和降低被告人進一步耗用資金的機會。
法院積極鼓勵訴訟雙方考慮並採用以虛擬資料室提供文件的新獲批方法,確保以具成本效益且緊貼現代科技的方式執行披露令。這個新方法的誕生,很大程度上全賴原告人律師在資訊科技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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