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例:法院发出披露令批准以虚拟资料室提供文件
引言
2020年6月,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原告人律师」)获法院颁令,可利用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律文件,无需将大量实体文件送达全球各地,开创了民事程序的先河。
披露令或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s)通常是针对银行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等第三方而寻求的,藉此来了解犯过者的货币交易或身分,最终追踪骗款或识别犯过者。
一直以来,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披露文件时,会承诺向该第三方付还因遵守披露令而衍生的合理费用(如影印或行政费用),但有时候这些开支可能非常高昂。
2020年6月15日,原讼法庭就 Hwang Joon Sang and another v Golden Electronics Inc. and others [2020] HKCFI 1233 一案颁下裁决(「该裁决」),扩大了资讯科技在法律业界的应用,尤其是应用在遵守披露令方面。
背景
本案关乎透过多名人士和公司而进行的跨境多重欺诈及洗黑钱活动。第一原告人是一名不谙中文的外籍商人,第六被告人为其前助理,受委托与操华语的交易对手联络以及管理第一原告人公司的财务和行政事宜。然而,第六被告人后来潜逃,并在未经第一原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人的资金转账予其他被告人。
原告人被骗去大量金钱后,就多名被告人所持的银行帐户内的资金申索所有权,并寻求法庭颁令宣布被告人是以推定信托方式替原告人持有有关资金、对帐户负责及支付因取款而产生的欠款。就此而言,原告人已取得多项针对被告人的强制令。凭借多间银行根据多项披露令提供的文件内揭示的资料,原告人已识别出愈来愈多的新增被告人。
在该裁决前,多家银行的惯常做法是收到法院发出的披露令后,便会安排列印出所有相关文件,当中包括被告人帐户的银行结单、入账及支帐通知书等,然后寄给原告人律师。过程中耗用大量纸张和人力资源,某些银行更收取高昂而不合理的费用。鉴于此情况并不理想,原告人律师于是向法院建议透过虚拟资料室提供电子版文件,以取代实体文件。此举亦延续了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就同一案件颁下的突破性裁决,即批准利用虚拟资料室向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件(如欲了解详情,请按此处)。
该裁决
2020年6月18日,法院就该裁决颁下判决理由,当中探讨了多个应改进银行遵守披露令的方式的实际考虑。
如上所述,在欺诈或洗黑钱案件中,原告人作为受害者通常须首先支付庞大的费用用于调查和追查被盗取的资金,然后才有可能成功收回款项。
因此,原告人律师向法院作出有关建议,以善用科技来改善有关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
就如法院较早前在本案中批准利用虚拟资料室这种创新的方式向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件一样,法院在该裁决中批准原告人律师根据披露令以电子方式向银行索取文件。
方便管理大量文件
由于本案的被告人众多(甚至预期将会发现更多被告人),原告人须针对多间银行取得多项披露令以索取被告人的银行帐户资料。对于原告人的律师及会计顾问来说,上述电子方式将大大方便他们整理、分类和分析自不同银行取得的大量纪录,从而使追踪/调查过程更具效率。
节省时间、费用及资源
尽管原告人已承诺向银行付还遵守披露令的合理费用,但法院认同应该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 1A 号命令第 1 条规则下的基本目标,主动地批准和采用可有助减少不必要费用的实务程序,前提是有关改变属公平、公正和合理。
实际上,今时今日的银行很可能是以数码资料形式储存披露令下要求的相关材料(如银行结单及入账通知书等等),并不会因检索及提供电子档案而产生或招致太多费用。鉴于原告人同时亦很大可能须扫瞄上述材料的印本以转换为电子档案,然后才交予会计师或其他参与资金追踪行动的人士处理和跟进,所以银行花费时间和金钱将大量文件打印及送递看来是没有必要的。而且,银行和原告人均会因此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同时亦对环境造成极大伤害。
因此,根据该裁决,倘若日后有关银行选择以电子方式提供资料或认为此方式较符合经济原则和环保,则可选择向原告人律师提供必要文件的电子版本。在采用新的合规方法后,影印费用和行政开支将大幅减少。归根究柢,法院认为遵守披露令的开支不应是银行牟利业务的一部分。
虚拟资料室如何运作?
新方法的执行方式与利用虚拟资料室向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件甚为相似。首先,在银行选择采用新方法后,律师将设立一个全新的网上资料室,然后向银行致函附上特定虚拟资料室的连结,并就如何操作虚拟资料室和上传文件提供清晰指示。各个虚拟资料室均受不同的登入密码保护,该密码将以额外的信件寄予指定银行。
各间银行应获提供不同的虚拟资料室,因此其他银行将不可存取不同银行的银行帐户资料,从而确保其客户的资料得以妥善保密。
总结
随着现代科技获得更充分利用,银行上传文件至指定虚拟资料室来遵守披露令的新方法可大幅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节省资源。此外,追踪骗款亦可更具效率,因而有效地防止和降低被告人进一步耗用资金的机会。
法院积极鼓励诉讼双方考虑并采用以虚拟资料室提供文件的新获批方法,确保以具成本效益且紧贴现代科技的方式执行披露令。这个新方法的诞生,很大程度上全赖原告人律师在资讯科技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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