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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與英國 Twenty Essex 大律師事務所 聯合新聞發布 - 香港司法數碼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

2020-06-30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英國 Twenty Essex  大律師事務所


「客戶有時候會批評對家『小題大做』,但其律師卻會就此『小題』進一步製造海量文件以證實客戶所說『小題大做』的論點。」—— 朱喬華律師


法律業界以耗用大量紙張見稱,在訴訟進行期間尤甚。長年累月下來,不但對環境造成極大傷害,而且會對客戶的預算構成沉重負擔。實體文件往往以速遞服務送達,在被告人數眾多的複雜欺詐案件中,送達費用可高達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同樣地,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和文書亦可能相當耗時和昂貴。

柯伍陳律師事務所(ONC)致力支持法律業界數碼化。「環保」並非空談的口號,更是 ONC 付諸行動在司法制度內積極採取的措施,將既有的文書程序數碼化。

因此,ONC 欣然宣布其訴訟律師團隊連同大律師團隊在一宗由香港法院審理的欺詐案件中,率先向法院成功申請以「提供虛擬資料室的存取權」為送達法律文件的有效方式。

Digitisation of Hong Kong’s judiciary: introducing Hong Kong’s first decision to allow service by access to data room香港司法數碼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
倫敦商事法庭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

這項革新的送達方式參照和直接跟隨英國網絡欺詐案件 CMOC v Persons Unknown [2018] EWHC 2230 (Comm) 的突破性裁決。在該案中,由英國 Twenty Essex 大律師事務所 Paul Lowenstein 御用大律師 Cooke, Young & Keidan LLP 律師事務所 Philip Young 律師帶領的律師團隊獲倫敦商事法庭頒令,可透過提供安全的虛擬資料室連結,將法律程序文件、法院命令及大量相關文件送達外地被告人和全球各地的銀行,以替代採用紙本以至電郵等慣常方式送達文件。


透過虛擬資料室送達的方式是如何引進香港的

ONC  Twenty Essex 一直有緊密聯繫,並曾邀請 Lowenstein 御用大律師來港為其訴訟律師團隊演講,因而獲悉上述英國案例。

當時剛加入 ONC 不久的朱喬華律師正是講座聽眾之一。作為一名以科技法為主要執業範疇的律師,他對這種創新的送達方式深感興趣,不久便在他負責的一宗案件中嘗試運用。


香港首例

香港首宗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的案例是由 ONC 負責的 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84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同意 ONC 團隊及其大律師的建議,將這種創新的送達方式引入香港。

高浩文法官在其判决理由中指出:

「在某程度上,網上資料室的連結可被視為類似載有文件的信封或包裹,而連結的登入密碼則類似拆開信封或包裹的方法。顯然,有了連結和登入密碼,收件人便可隨時取用文件,而且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種方式比起實體文件更為方便。這種取用方式快捷、有效率且具成本效益……


運作方式

隨著這宗突破性的裁決,訴訟人現在有多一個選擇,可向法院申請免除送達大量實體法律文件,而改為:

(1) 致函案中有關人士,藉以:

  1. 表明身分,並說明該律師信的性質;
  2. 提供虛擬資料室的網址,並詳細說明登入步驟(連同圖片說明)。

(2) 透過下列方式交付該律師信:

  1. 以郵件/掛號郵件發送實體信件;或
  2. 發送電子版本到收件人已知使用的電郵;或
  3. 透過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發送(如 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LinkedIn 及微信等)

與其他替代送達方式一樣,任何案件的訴訟人如欲更改送達方式,均需要獲得法院許可。因此,訴訟人必須向法院提出適當的申請,並援引相關案例,特別是 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CMOC v Persons Unknown 兩宗案例。


總結

隨著我們的生活與互聯網日益密不可分,越來越多法律爭議均源自網上行為。有時候,例如在網絡欺詐案件中,追蹤不法分子的唯一渠道就是互聯網。

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批准透過提供虛擬資料室的連結來送達法律文件作為替代送達方式,是適當的應對措施,這有助訴訟人解決一直以來為設法向眾多訴訟人送達文件而面對的難題和高昂費用。


如欲閱覽判詞全文,請按此處

 

在上述香港首宗案例中,ONC 團隊由合夥人衞紹宗律師監督,負責人為顧問律師朱喬華律師,成員包括王一律師、李顧藍見習律師及陳盈嘉見習律師。

處理本案的大律師包括朴完基大律師(主導大律師)及莫倬原大律師(輔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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