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疫情下的《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
簡介
《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於2022年6月15日獲立法會在輕微修訂後通過。《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刊憲後生效。
本所將於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時30分至4時30分為香港總商會舉辦的網上講座演講,題目為「新冠病毒疫情下的《2022 年僱傭(修訂)條例》」,探討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各項修訂的法律及實際影響,請按此處報名。
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旨在實施以下三項建議:
1.
清楚訂明僱員如因為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實施的活動範圍限制規定而缺勤(對從外地前往香港的人士實施的限制除外),將被視為《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並規定在上述情況下缺勤的合資格僱員可獲病假津貼;
2.
清楚訂明僱員如因為須遵守第599章實施的活動範圍限制(對前往香港的人士實施的限制除外)而被解僱,將被視為不合理解僱;及
3.
清楚訂明如僱主已要求僱員接種疫苗,而僱員在沒有充分醫學理由下拒絕,僱主解僱僱員將不被視為不合理解僱;此項修訂設有日落條款。
何謂不合理解僱?
按連續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僱員,如果並非基於《僱傭條例》訂明的有效理由而被解僱,可控告僱主不合理解僱。有效的解僱理由包括:
1.
僱員的行為;
2.
僱員履行其工作的能力或資格;
3.
裁員或僱主其他真正業務運作需要;
4.
僱用有關僱員本身屬違法;或
5.
法院或勞資審裁處認為有必要解僱僱員的其他實質理由。
僱主有責任證明具有法定有效的解僱理由。除非能證明有關解僱具正當理由,否則僱主將被視為由於希望取消或減少《僱傭條例》賦予或將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而解僱僱員。
何謂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同樣地,如果僱員按連續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僱主未經僱員同意在僱傭合約沒有明文條款允許的情況下更改其僱傭合約條款,僱員可控告僱主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主有責任證明具有法定有效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理由。除非能證明有關更改具正當理由,否則主將被視為由於希望取消或減少《僱傭條例》賦予或將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而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
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補救方法
若勞資審裁處裁定僱主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勞資審裁處可:
1.
裁定僱員獲得《僱傭條例》下的終止僱傭金;或
2.
命令僱主安排僱員復職或重新聘用僱員(如果僱傭雙方同意)。
如屬不合理兼非法解僱[1],勞資審裁處可裁定僱員獲得審裁處認為公平及合適的金錢補償,最高不超過150,000港元。
對《僱傭條例》作出的修訂
關於不合理解僱的修訂
關於不合理解僱的主要變更如下:
1.
如僱主已要求僱員接種疫苗,而僱員在沒有充分醫學理由下拒絕,僱主解僱僱員不被視為不合理解僱(「有效理由修訂」);及
2.
僱員因遵守第599章而缺勤,不構成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有效理由(「非有效理由修訂」)。
有效理由修訂
根據《僱傭條例》,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五個有效理由其中的一個是「僱員履行其工作的能力或資格」。根據建議修訂,僱員如未能遵守僱主「正當接種要求」,將被視為未能履行其受僱進行的工作種類。
何謂「正當接種要求」?有甚麼條件?
正當接種要求:
1.
有關要求須採用書面形式向所有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的僱員提出。
2.
在不局限該書面要求的方式的前提下,為施行該款而向某僱員作出的書面要求,在以下情況下即屬已如此作出:在有關僱傭地點的顯眼處,有張貼符合以下說明的通知:
a.
載有該要求;及
b.
致予有關僱主的所有僱員,或包含該僱員的該僱主的某組僱員。
3.
要求僱員於要求提出日期起計56日內向僱主出示:
a.
若工作地點位於任何須遵守疫苗通行證規定的處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顯示僱員已遵守疫苗通行證規定的紀錄、文件或資料。
b.
若政府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使用疫苗)規例》(第599K章)規定或建議(在疫苗通行證的規定以外)從事特定種類工作的人士須或應接種若干劑疫苗:顯示該僱員已遵守此項規定或建議的紀錄、文件或資料。此規定亦不適用於獲豁免遵守疫苗通行證規定的僱員。
c.
如並無 (a) 疫苗通行證規定或 (b) 其他政府規定或建議:顯示僱員已接種至少一劑疫苗的紀錄、文件或資料。
4.
在提出要求時,僱主合理地相信,考慮到僱員工作的性質及相關營運要求,若僱員感染指明疾病,則僱員在工作時可能與之面對面接觸的人士將面臨感染風險。
5.
有關要求:
a.
並非向獲豁免疫苗通行證規定的僱員提出的;或
b.
若只要求接種一劑疫苗(見上文3(c) 項),則並非向 (i) 懷孕;(ii) 餵哺母乳;(iii) 經證明為不適宜接種疫苗;及 (iv) 最近從指明疾病中康復的僱員提出的。
應注意的是,關於正當接種要求的新條文不擬為長期性質,相關條文將於新冠病毒疫情最終結束時,在自勞工處處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廢除。
非有效理由修訂
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而缺勤並非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有效理由 。
修訂條例將「第599章的規定」界定為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或香港法例第599J章《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的規定:
1.
當僱員被檢疫或隔離或被置於須被隔離的地方(第599A章第22(4)、23(3) 及29(2)(b) 條)(例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或其緊密接觸者);
2.
不得離開強制檢測通知之下的某特定地方(第599J章第10(1) 條);
3.
不得離開強制檢測令之下的某特定地方(第599J章第14(2) 條);或
4.
不得離開限制與檢測宣告正生效的的任何受限處所(第599J章第19C(1) 條)。
第599章的規定不包括《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對從外地回港人士實施的強制檢疫,因此不屬非有效理由修訂的保障範圍。
病假日修訂
《僱傭條例》中的「病假日」定義將修訂為包括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而缺勤的日子。
僱員須就病假日提供符合「病假津貼」資格的證明如下:
1.
由公職人員或任何代表政府的人士發出的文件(印刷本或電子形式),顯示與僱員有關的「指明資料」,或
2.
可透過公職人員指定的電訊方式存取與僱員有關的「指明資料」的電子數據。
「指明資料」是指:
1.
受第599章的規定規限的僱員的姓名(或可識別該僱員身份的資料);
2.
該規定實施的限制種類;及
3.
該規定實施的限制的開始日期及結束日期。
修訂將有何影響?
有效理由修訂
1.
解僱未接種疫苗的僱員將不構成不合理解僱。僱主可看成僱員必須已接種至少一劑疫苗(或疫苗通行證當時規定的最少劑數),以履行有關僱員受僱於僱主進行的工作種類。
2.
有效理由修訂賦予僱主提高僱員疫苗接種率的權力。
非有效理由修訂
3.
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而缺勤並非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有效理由。
4.
須遵守強制檢測通知或強制檢測令規定(一般少於4日)的僱員將受到非有效理由修訂的保障。
病假日修訂
5.
須接受檢疫或隔離的僱員(一般連續4日或以上病假日)將受到非有效理由修訂及《僱傭條例》第33(4B) 條保障而不被解僱。第33(4B) 條規定,終止僱用享有法定病假津貼的僱員即屬違法(即時解僱除外)。
6.
若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而連續缺勤4日或以上,該僱員將享有病假津貼(但須符合《僱傭條例》的其他規定)。
要點
條訂條例旨在減少僱主與僱員之間因疫情及防疫措施引起的爭議。
修訂條例已於2022年6月17日刊憲生效,有關「不合理解僱」的建議修訂不具追溯效力,故不涵蓋於條例刊憲日期前被解僱的僱員,請參閱我們於2022年1月及2月份的僱傭文章:〈僱主可以解僱沒有接種疫苗的僱員嗎?〉及〈疫苗通行證、《僱傭條例》的建議修訂及在新法例通過前, 僱主可否解僱未接種疫苗並因疫苗通行證安排而無法上班的僱員?〉
僱傭雙方如對於自己在經修訂《僱傭條例》及相關修訂內容下的權利和責任有任何疑問,請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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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僱傭條例》,在以下情況解僱乃違反法律及非法:(a) 解僱已確認懷孕並已向僱主送達懷孕通知的女性僱員;(b) 在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c)
因僱員在關於《僱傭條例》的執行、工傷意外或違反職業安全法例的任何法律程序或調查中提供證據或資料而解僱僱員;(d) 因僱員身為工會會員及參與工會活動而解僱僱員;或 (e) 在與受傷僱員就僱員補償訂立協議前或在評估證明書發出前解僱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