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輪更工作僱員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簡介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員有權享有法定假日。如僱員於法定假日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十二個月,亦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則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日遞增至最多14日。
一般而言,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及年假(視情況而定)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最近在Mackinlay Andrew Antony v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Limited [2020] HKDC 64, DCCJ 2228/2016一案中,區域法院說明了如何就輪更工作的僱員計算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背景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前僱員,任職民航機師。被告人每月編制更表,並預先設定當中的大部分安排(包括值班日、休班日及放假日),原告人則據此輪更上班。除了賺取固定月薪外,原告人亦視乎其飛行時數而獲發不定額的薪酬。
原告人退休後,就被告人少付 (1) 法定假日薪酬;及 (2) 法定年假薪酬及其他款項向被告人索償。
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計算方法:每日平均工資
在計算僱員於12個月內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時,《僱傭條例》訂明以下期間及工資均不計算在內:
1. 不予計算期間:僱員因下列日子而未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的任何期間:
- 僱員放取的產假、侍產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 僱員在僱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僱員不獲僱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或
- 僱員因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僱員是會就該日子獲付補償的;及
2. 不予計算工資:就不予計算期間付給僱員的任何工資。
換言之,每日平均工資按以下方式計算:
每日平均工資=(W – DW) / (365 – DP)
其中:
「W」指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年假(或其首日,如適用)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工資總額;
「DW」指就不予計算期間付給僱員的工資(如有);
「DP」指不予計算期間的日數。
爭議
原告人認為,由於他是民航機師,計算其每日平均工資時不應將以下日子計算在內:
- 其休班日,包括他不用值班以及他於航班之間在海外休息的日子;及
- 他被停飛接受調查的日子。
若原告人正確,由於分母(即(365 – DP))減少,則其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將會增加。
休班日應否不予計算?
原告人指,他在休班時並無獲發任何不定額薪酬(此乃其執行飛行職務後應獲支付的薪酬)。法院不同意,認為若在計算其每日平均工資時不將休班日計算在內,將有違在計算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時為僱員收入提供公平平均數額的立法原意。法院裁定,由於每月更表的大部分內容均由被告人預先編排,故此被告人可向某僱員隨機指派較為「集中」的值班時數,使其每月有較多休班日;同時亦可向另一名僱員隨機指派較為「分散」的值班時數,使其每月有較少休班日。
若按照原告人的說法,將會導致兩名值班時數相同且於過去12個月內賺取相同工資的員工純粹因為其各自更表內值班時數的「集中程度」差異而有不同的每日平均工資,繼而導致他們將有不一致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結果,而且違反常理,因此不會是有關法例的立法原意。因此,法院裁定,輪更工作的僱員一般應被視為同時根據其值班及休班期間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這代表就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應將其休班期間計算在內。
停職日
原告人亦表示,在計算其每日平均工資時,不應計算他因接受調查而被停職的日子。法院接納原告人這個論點,原因是在他停飛時,被告人禁止他在正常工作日上班,因此屬於《僱傭條例》列明的其中一項理由,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不應計算在內。
要點
在Mackinlay Andrew Antony v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Limited一案中,區域法院裁定,輪更工作的僱員一般應被視為同時根據其值班及休班期間獲付給「工資或全部工資」。換言之,在根據《僱傭條例》就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應將休班期間計算在內。
除了輪更工作的機師外,本案的判決亦對所有其他輪更工作的人士(例如急症室醫生)以及晝夜輪班工人有影響,因為在根據《僱傭條例》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有關不計算休班期間並不公平的理由同樣適用。對於採用輪更制的僱主來說,在計算僱員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時,應謹記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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