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轮更工作雇员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简介
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雇员有权享有法定假日。如雇员于法定假日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3个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如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十二个月,亦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数则按雇员受雇年资由7日递增至最多14日。
一般而言,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及年假(视情况而定)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最近在Mackinlay Andrew Antony v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Limited [2020] HKDC 64, DCCJ 2228/2016一案中,区域法院说明了如何就轮更工作的雇员计算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背景
原告人是被告人的前雇员,任职民航机师。被告人每月编制更表,并预先设定当中的大部分安排(包括值班日、休班日及放假日),原告人则据此轮更上班。除了赚取固定月薪外,原告人亦视乎其飞行时数而获发不定额的薪酬。
原告人退休后,就被告人少付 (1) 法定假日薪酬;及 (2) 法定年假薪酬及其他款项向被告人索偿。
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
计算方法:每日平均工资
在计算雇员于12个月内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时,《雇佣条例》订明以下期间及工资均不计算在内:
1. 不予计算期间:雇员因下列日子而未获付给工资或全部工资的任何期间:
- 雇员放取的产假、侍产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
- 雇员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
- 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或
- 雇员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雇员是会就该日子获付补偿的;及
2. 不予计算工资:就不予计算期间付给雇员的任何工资。
换言之,每日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日平均工资=(W – DW) / (365 – DP)
其中:
「W」指雇员在紧接法定假日/年假(或其首日,如适用)前12个月内所赚取的工资总额;
「DW」指就不予计算期间付给雇员的工资(如有);
「DP」指不予计算期间的日数。
争议
原告人认为,由于他是民航机师,计算其每日平均工资时不应将以下日子计算在内:
- 其休班日,包括他不用值班以及他于航班之间在海外休息的日子;及
- 他被停飞接受调查的日子。
若原告人正确,由于分母(即(365 – DP))减少,则其赚取的每日平均工资将会增加。
休班日应否不予计算?
原告人指,他在休班时并无获发任何不定额薪酬(此乃其执行飞行职务后应获支付的薪酬)。法院不同意,认为若在计算其每日平均工资时不将休班日计算在内,将有违在计算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时为雇员收入提供公平平均数额的立法原意。法院裁定,由于每月更表的大部分内容均由被告人预先编排,故此被告人可向某雇员随机指派较为「集中」的值班时数,使其每月有较多休班日;同时亦可向另一名雇员随机指派较为「分散」的值班时数,使其每月有较少休班日。
若按照原告人的说法,将会导致两名值班时数相同且于过去12个月内赚取相同工资的员工纯粹因为其各自更表内值班时数的「集中程度」差异而有不同的每日平均工资,继而导致他们将有不一致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结果,而且违反常理,因此不会是有关法例的立法原意。因此,法院裁定,轮更工作的雇员一般应被视为同时根据其值班及休班期间获付给「工资或全部工资」,这代表就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应将其休班期间计算在内。
停职日
原告人亦表示,在计算其每日平均工资时,不应计算他因接受调查而被停职的日子。法院接纳原告人这个论点,原因是在他停飞时,被告人禁止他在正常工作日上班,因此属于《雇佣条例》列明的其中一项理由,在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不应计算在内。
要点
在Mackinlay Andrew Antony v Hong Kong Dragon Airlines Limited一案中,区域法院裁定,轮更工作的雇员一般应被视为同时根据其值班及休班期间获付给「工资或全部工资」。换言之,在根据《雇佣条例》就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应将休班期间计算在内。
除了轮更工作的机师外,本案的判决亦对所有其他轮更工作的人士(例如急症室医生)以及昼夜轮班工人有影响,因为在根据《雇佣条例》计算每日平均工资时,有关不计算休班期间并不公平的理由同样适用。对于采用轮更制的雇主来说,在计算雇员的法定假日薪酬及年假薪酬时,应谨记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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