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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行僱員被裁定須就其客戶違約彌償僱主

2020-08-31

簡介

不少證券交易公司均會與僱員制定佣金分享計劃,按僱員介紹給公司的客戶及交易金額向僱員支付佣金然而,僱員應注意這類佣金分享計劃可能引起的潛在法律責任。最近在Hao Tian 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Ltd v Ng Shui Cheong [2020] HKCFI 1590一案中,一名受僱於昊天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僱主」)的持牌個人(「吳先生」)被裁定須就其介紹的客戶違約為而向僱主的附屬公司昊天國際證券有限公司(「附屬公司」)賠償超過港幣440萬元。


背景

吳先生在加入僱主前已在證券行業工作超過十年,並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監管下的持牌人吳先生於20172月受僱為交易副經理,20174月獲晉升為業務發展副經理,後來於20185月再獲晉升為期貨業務副總裁。

201831日,吳先生與附屬公司簽署一份客戶主任協議(「該協議」)。附屬公司就是根據該協議對吳先生提出本案的申索。該協議訂明附屬公司與吳先生之間的佣金安排及條款,其中附屬公司同意因應吳先生向其介紹的客戶向他支付佣金,而吳先生亦同意就其介紹的客戶所欠的債務向附屬公司作出擔保及彌償。


事件

在吳先生安排下,偉邦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偉邦」)同意將其於浩沙國際有限公司(「浩沙」)的股份轉移至在附屬公司開立的證券交易帳戶(「該帳戶」)戶的開戶文件由吳先生以客戶主任及持牌人士身分簽署及辦理。

其後,附屬公司向偉邦發放一項保證金融資,同樣由吳先生辦理。20183月,偉邦根據保證金融資方案從該帳戶中提取了港幣1,000萬元的貸款,並將15,029,032股浩沙股份(「浩沙股份」)存入該帳戶作為貸款的抵押。

其後,浩沙股份的市值大跌至低於該帳戶的保證金下限。附屬公司向偉邦發出多次追邀保證金通知,但偉邦都未有付款。附屬公司於是要求偉邦償還貸款,同樣不獲付款。截至2018815日,偉邦結欠的總金額(在扣除出售浩沙股份所得的款項後)為港幣4,456,325.73元。

由於偉邦未能付款,附屬公司根據吳先生在該協議下作出的擔保及彌償向他追討欠款。


吳先生的理據及法院的裁決

吳先生爭辯指他無須根據該協議負責向附屬公司支付偉邦的欠款,因為 (1) 該協議是一份不合情理的合約,及 (2) 他在簽署該協議時受到不當影響,但上述兩項理據均不獲法院接納。

理據一:該協議乃不合情理合約

吳先生聲稱由於他是僱員,感到有需要取得更多生意以取悅上司的壓力,因而覺得必須簽署該協議他亦聲稱過程中沒有人提醒他可能須就客戶帳戶的保證金融資所涉及的風險及巨大金額而負責,以及他倚賴了附屬公司的評估來判斷偉邦交易的風險。此外,他也聲稱沒有機會亦沒有獲提醒應就簽署該協議而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雖然不合情理交易並無統一原則或明確規定,但根據普通法,一份合約應否被視為不合情理合約一般會考慮以下三點:

  1. 被利用者是否處於任何不利位置,例如年齡、貧窮、無知、缺乏協助、無法判斷何謂其最佳利益等,以致利用者有機會不合情理地佔他便宜;
  2. 交易條款是否屬欺壓性;及
  3. 利用者的行為是否不道德。

考慮到吳先生是一名持牌人士,並已在證券行業擁有十年以上的資歷,加上他在簽署該協議之前已與僱主的集團公司簽署另外三份相類似的協議,法院認為吳先生聲稱自己處於特別或嚴重不利位置的說法不能令人置信。同時,法院澄清,僱傭關係本身並不構成「特別不利」的關係。

理據二:吳先生受到不當影響

根據普通法,不當影響可分為以下三類:

  1. 實際不當影響;
  2. 在某些特定類別的關係中的推定不當影響;及
  3. 在投訴者與犯過者的實際信任及信賴關係中的推定不當影響。

由於吳先生聲稱自己受到上述第三類的不當影響,他須證明 (i) 信任及信賴附屬公司,或附屬公司處於能支配他的位置,及 (ii) 除上述元素外,他們的僱傭關係不能解釋為何會簽署該協議。

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證據後,法院裁定僱傭關係本身並不構成信任和信賴關係。附屬公司和吳先生之間的關係可以合理地解釋為何雙方會簽署該協議,尤其是考慮到吳先生前已簽署另外三份類似協議。因此,法院認為吳先生未能證明他受到不當影響,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


總結及要點

法院重申,對於已成年且具備正常理解能力的訂約方,除非有合法的法律理據使法院不必理會雙方的表面同意,或有他人不合情理地倚賴有關協議而構成衡平法濟助的充分理由,否則訂約各方必須受到其簽署的協議約束;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律原則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由於吳先生已同意就客戶違約向附屬公司作出擔保及彌償,所以應按該協議向附屬公司支付偉邦結欠的金額,。由此可見,如僱主要求僱員簽署任何協議,僱員應仔細留意及充分理解協議的條款及細則。如有疑問,僱員應在與僱主簽訂任何協議前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以了解法律影響及潛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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