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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合理反對清盤呈請或須承擔訟費責任(二)

2022-11-04

簡介

我們在先前在董事不合理反對清盤呈請或須承擔訟費責任(一)〉一文中,探討過Re Carnival Group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2668這宗案件,後來法院再就呈請人的訟費作出了一項重要裁決。法院裁定,嘉年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現任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須就呈請人自該公司債務重組顯然沒有成果之時起因該公司反對清盤呈請而造成的訟費承擔個人責任。相比從該公司的資產收回呈請人的訟費,呈請人可直接及快捷地從有關董事收回此部分的訟費。

有關本案的詳細經過及背景,請參閱上述文章

本案的裁決有何實際影響?

這項裁決帶出了三個重點:

1.        上市公司須小心處理清盤呈請上市公司一旦被提出的清盤呈請,所有董事必須小心處理,這是極為重要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的董事往往會考慮採納重組方案以挽救公司,避免進入無力償債而被清盤的情況,並保存其上市地位。此時,董事必須考慮:重組方案是否有合理的成功機會?要充分回答這個問題,上市公司不但應委聘律師及會計師在文件上提出令人信服的重組方案,而且需在現實上證明有關方案可行。董事應諮詢所有機構、零售、境內及境外債權人,爭取他們支持重組方案。如果董事能取得所須的上市公司及集團大多數債權人同意並實施重組方案,便有真正的理據請求法院給予時間進行建議的債務重組。

 

2.        所有董事應均達到甚高的標準。上市公司董事應達到的標準甚高。董事應令人信任,而且必須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業務、運作及財務狀況,並以合規的方式行事。這項責任不僅適用於執行董事,亦同樣完全適用於獨立非執行董事,而且是一項持續的責任。董事應密切監察債務重組的過程,並適時向法院匯報及披露實際進度以及上市公司和集團的財務狀況。如在任何時間重組方案有失敗的跡象或變為不可行,董事須考慮忍痛作出將公司清盤的決定,以按法定程序結束公司的事務及清算資產。

 

3.        法院將決斷地懲罰董事。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最終未能向法院證明已充分考慮及審查重組方案,並真正相信重組方案實際上能夠實施以令債權人受惠,那麼法院將毫不猶豫地「懲罰」無理反對清盤呈請的董事,並追究他們因反對清盤呈請而導致債權人款項承受風險及虛耗公司資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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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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