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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清盤的困難:清盤人申請索取位於內地的文件

2017-06-01

簡介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原第221條(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修訂)條例》(「該條例」)生效後改為第286B286C條)對於清盤人來說是重要工具,有助清盤人索取清盤公司提供資料及/或文件,迅速調查公司在清盤前的交易

但在跨境清盤個案中,假如清盤人索取的文件在身處香港境外的人士手中,那麼清盤人能否申請索取提供該等文件?法院應怎樣處理這類申請?最近上訴法庭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KPMG (a firm) and others [2017] HKEC 894一案就提供了答案。

案件背景

本案的清盤公司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該公司」)。清盤人根據該條例原第221條向法院申請頒令,准許查閱一些由該公司前核數師畢馬威管有的文件。畢馬威反對清盤人的申請,因為部分文件由其內地聯屬事務所管有,須遵守內地關於披露審計工作底稿的監管規定。畢馬威稱,由於該等文件載有國家機密及敏感資料,發放該等文件可能會令其聯屬事務所受到懲罰。

法官作出的命令

夏利士法官批准清盤人的申請,命令畢馬威向清盤人提供相關文件,但附帶特別規定:「假如在本命令發出後,發生畢馬威認為會禁止或阻止其遵守本命令任何部分的事情」,則容許畢馬威向法院申請更改命令

申請更改命令

畢馬威跟據上述特別規定向法院申請更改命令,包括只可在內地查閱有關文件以及不得複製副本,而涉及國家機密及敏感資料之處,亦應在提供予清盤人查閱前遮蔽其後,清盤人亦要求更改命令,包括要求畢馬威應提出所須的申請,以確定是否有任何文件載有國家機密,並授權複製副本予清盤人。

在要求更改命令的傳票聆訊進行前,有關文件已由一家內地律師行(「內地律師行」)審核,雙方同意已無需顧慮該等文件是否載有國家機密。就兩項更改命令的申請而言,法官命令畢馬威應在內地向清盤人提供文件副本,而清盤人應在內地保留、維持及保管有關副本。此外,內地律師行所辨別的敏感資料應予遮蔽。畢馬威亦應提出申請,以確定內地法律對於向清盤人提供無遮蔽的文件副本是否有任何限制。

畢馬威的上訴

畢馬威申請上訴許可,理由是頒令畢馬威提供文件副本的命令屬欺壓性,有可能令畢馬威的聯屬事務所在內地受到懲罰。畢馬威陳詞指,香港法院無權決定內地的法律應如何詮釋及施行。

上訴法庭就其酌情權平衡各項因素時,參考了Kong Wah Holdings Ltd v Grande Holdings Ltd (2006) HKCFAR 766Re Mid East Trading Inc [1998] 1 BCLC 240兩宗案例的法律原則。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應行使酌情權,在清盤人的合理要求與避免對被索取文件一方作出不合理、不必要或欺壓性命令之間取得平衡,而在考慮是否命令一方提供文件時,該方被追究法律責任的風險是須予考慮的重要因素。

上訴時,由於畢馬威沒有質疑清盤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因此焦點在於命令畢馬威提供可能令其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料是否屬欺壓性。

上訴法庭裁定,由於命令已訂明須遮蔽有關文件中的敏感資料,畢馬威或其聯屬事務所並無向清盤人散布該等資料的真實風險,從而亦沒有違反內地有關法律的真實風險。法院亦表明,在作出此裁決時,並無忽略內地軟法或指令的證據。在此情況下,法院駁回上訴,但批准延長時限讓畢馬威遵守命令。

對跨境清盤的影響

本案顯示,法院傾向命令提供清盤人合理要求的位於內地的文件,但須遮蔽敏感資料。另一方面,本案亦反映了在中港相關部門沒有訂立正式協定或諒解備忘錄的情況下,跨境清盤案件雙方可能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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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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