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清盘的困难:清盘人申请索取位于内地的文件
简介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原第221条(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该条例」)生效后改为第286B及286C条)对于清盘人来说是重要工具,有助清盘人索取清盘公司提供资料及/或文件,迅速调查公司在清盘前的交易。
但在跨境清盘个案中,假如清盘人索取的文件在身处香港境外的人士手中,那么清盘人能否申请索取提供该等文件?法院应怎样处理这类申请?最近上诉法庭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
v KPMG (a firm) and others [2017] HKEC 894一案就提供了答案。
案件背景
本案的清盘公司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该公司」)。清盘人根据该条例原第221条向法院申请颁令,准许查阅一些由该公司前核数师毕马威管有的文件。毕马威反对清盘人的申请,因为部分文件由其内地联属事务所管有,须遵守内地关于披露审计工作底稿的监管规定。毕马威称,由于该等文件载有国家机密及敏感资料,发放该等文件可能会令其联属事务所受到惩罚。
法官作出的命令
夏利士法官批准清盘人的申请,命令毕马威向清盘人提供相关文件,但附带特别规定:「假如在本命令发出后,发生毕马威认为会禁止或阻止其遵守本命令任何部分的事情」,则容许毕马威向法院申请更改命令。
申请更改命令
毕马威跟据上述特别规定向法院申请更改命令,包括只可在内地查阅有关文件以及不得复制副本,而涉及国家机密及敏感资料之处,亦应在提供予清盘人查阅前遮蔽。其后,清盘人亦要求更改命令,包括要求毕马威应提出所须的申请,以确定是否有任何文件载有国家机密,并授权复制副本予清盘人。
在要求更改命令的传票聆讯进行前,有关文件已由一家内地律师行(「内地律师行」)审核,双方同意已无需顾虑该等文件是否载有国家机密。就两项更改命令的申请而言,法官命令毕马威应在内地向清盘人提供文件副本,而清盘人应在内地保留、维持及保管有关副本。此外,内地律师行所辨别的敏感资料应予遮蔽。毕马威亦应提出申请,以确定内地法律对于向清盘人提供无遮蔽的文件副本是否有任何限制。
毕马威的上诉
毕马威申请上诉许可,理由是颁令毕马威提供文件副本的命令属欺压性,有可能令毕马威的联属事务所在内地受到惩罚。毕马威陈词指,香港法院无权决定内地的法律应如何诠释及施行。
上诉法庭就其酌情权平衡各项因素时,参考了Kong Wah Holdings Ltd v Grande Holdings Ltd (2006) HKCFAR 766及Re Mid East Trading Inc [1998] 1
BCLC 240两宗案例的法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应行使酌情权,在清盘人的合理要求与避免对被索取文件一方作出不合理、不必要或欺压性命令之间取得平衡,而在考虑是否命令一方提供文件时,该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是须予考虑的重要因素。
上诉时,由于毕马威没有质疑清盘人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因此焦点在于命令毕马威提供可能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料是否属欺压性。
上诉法庭裁定,由于命令已订明须遮蔽有关文件中的敏感资料,毕马威或其联属事务所并无向清盘人散布该等资料的真实风险,从而亦没有违反内地有关法律的真实风险。法院亦表明,在作出此裁决时,并无忽略内地软法或指令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驳回上诉,但批准延长时限让毕马威遵守命令。
对跨境清盘的影响
本案显示,法院倾向命令提供清盘人合理要求的位于内地的文件,但须遮蔽敏感资料。另一方面,本案亦反映了在中港相关部门没有订立正式协定或谅解备忘录的情况下,跨境清盘案件双方可能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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