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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國的反壟斷法

2021-05-29

簡介

中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監總局」)早前就中國電商巨擘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調查,其後於2021410日對阿里巴巴罰款超過人民幣182億元,屬歷來金額最高的罰款。這只是市監總局近期高調執法的其中一宗行動。2021430日,市監總局宣佈對互聯網行業的多家公司實施行政制裁,理由是它們沒有妥為向有關當局匯報過去的收購事項及投資以供反壟斷審查。鑒於中國加強執行反壟斷法及監管,在中國投資及經營業務的外國投資者應確保對中國的反壟斷制度有充分認識,並加強遵守反壟斷法規。


中國反壟斷制度的重點

禁止訂立壟斷協議

一般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訂立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在本質上是在相關市場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協同行為。橫向壟斷協議包括競爭對手之間訂立的以下協議:固定或變更價格、限制生產或銷售數量、分割銷售或供應市場、限制購買或開發新技術或聯合抵制交易。縱向壟斷協議包括與貿易夥伴達成固定轉售價格或限定向第三方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協議。

然而,如果訂約方能向市監總局證明,訂立壟斷協議的目的為《反壟斷法》第15條下的其中一種例外情況,上述限制便不適用。上述例外情況包括:改進技術及研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及效能、緩解因經濟不景導致銷售量嚴重下降或生產明顯過剩、或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第17條,若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其他交易條件,或能夠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則可被視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並且不得從事可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而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進行交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在確定某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當局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其市場份額、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的依賴程度。第19條進一步規定,以下經營者可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i)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ii) 兩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而各自超過十分之一;或 (iii) 三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合計超過四分之三,而各自超過十分之一。因此,如果是高度集中的市場中經營,即使小型企業也會受到市場支配地位規則的影響。

就經營者集中的管制

中國反壟斷制度就經營者集中的監管對外國投資者造成較大影響,因為有關規定適用於任何可能影響中國市場競爭的交易,包括合併及收購、成立合資及藉合約安排取得控制權,即使有關交易在境外進行且所有交易方均非內地註冊公司亦然。根據《反壟斷法》及國務院發出的相關行政規例,如果交易中的經營者達到以下門檻,擬議交易的訂約方則須在完成交易前,先向市監總局申報並取得批准:(i) 所有經營者在前一財政年度的合計全球營業額超過人民幣100億元,或前一財政年度在中國內地合計全國營業額超過人民幣20億元;及 (ii) 至少兩個經營者在前一財政年度在中國內地的全國營業額各自超過人民幣4億元。

市監總局有權禁止擬議交易,或對擬議交易實施若干條件以減輕其限制競爭的效果。若經營者達到上述門檻但訂約方沒有作出申報,並在未經批准下繼續進行交易,即使交易已完成,市監總局仍可行使其權力。


反壟斷指引

市監總局於20202021年發出了多份指南及意見徵求稿,包括《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反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平台指南》)及《關於原料藥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以預防和禁止壟斷行為,並協助企業以遵守法律法規的方式營運。其中,於202127日頒布的《平台指南》引起了廣泛關注,因為它特別提到平台經濟的若干業務模式及潛在的反壟斷行為。可以合理預期,《平台指南》對中國的外國投資者有重大影響,尤其是以下幾方面:

  1. 《平台指南》澄清了平台經濟的特點,即多方主體、業務類型複雜、競爭動態多變。《平台指南》亦澄清了「相關市場」的定義在平台經濟企業的各類反壟斷執法案件中的作用,更特別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若無法準確界定何謂「相關市場」,仍可以不界定「相關市場」,直接認定反競爭行為。
  2. 《平台指南》指出,平台經濟的企業可能會利用算法及技術手段等方式達成壟斷協議,並修訂有關規則,因應平台經濟的特點來辨定典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當中提及不少熱門及最新主題,例如算法協議、軸輻協議、「二選一」的做法及大數據歧視。
  3. 《平台指南》明確述明,涉及協議控權架構(或稱可變利益實體)的經營者集中,屬於合併管控審查範圍,並須獲市監總局的批准,方可進行。協議控權是中國互聯網行業常用的架構,外國投資者據此與中方股東訂立一連串合約以經營業務,由中方股東擔任外國投資者的代名人,藉此規避外資擁有權的限制。《平台指南》的規定可說是結束了市監總局一直以來不接受涉及協議控權架構的合併規管申請的做法。


執法角度

阿里巴巴於2021410日被裁定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了《反壟斷法》,故被判處罰款人民幣182.3億元,屬歷來最高,接近谷歌於2017年首次在歐盟被裁定濫用搜尋引擎市場支配地位的罰款(詳見本所20214月的競爭法文章)。中國監管部門近年對市場壟斷行為的審查越趨嚴格。2020414日,市監總局對三間位於山東省的葡萄糖酸鈣原料藥的供應商(山東康惠醫藥有限公司、濰坊普雲惠醫藥有限公司及濰坊太陽神醫藥有限公司)作出處分。三間原料藥分銷商被分別被罰款各自在前一年度營業額的10%9% 7%,而非法收益亦被充公;罰款及充公總額為人民幣3.255億元。市監總局裁定三間公司在中國的注射用葡萄糖酸鈣原料藥銷售市場濫用了其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價及實施不合理的貿易條件。除了對涉案企業罰款,當局亦對主要決策人員以及拒絕協助、甚至阻礙調查的人員罰款。在上述案件中,當局亦對其中兩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要點

可以預期,市監總局此後將會繼續積極執行《反壟斷法》,不同政府部門聯合執行反壟斷法規亦會更常見。外國投資者務必了解中國反壟斷制度的重點並遵守有關指南,以確保在中國投資時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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