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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就一宗合謀及交換敏感價格資料案件首次在香港達成全面和解

2021-12-30

競委會就一宗合謀及交換敏感價格資料案件首次在香港達成全面和解


簡介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最近與三家涉及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達成和解,成為香港首宗根據《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達成全面和解的案例。


背景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前稱Neopost Hong Kong LimitedQuadien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前稱Neopos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統稱「Neopost」)、凸版資訊(香港)有限公司(「凸版香港」)及Smartech Business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Smartech」)(統稱「有關業務實體」)是從事銷售及租賃自動入信機的公司

競委會於2018年接獲投訴後,對有關業務實體展開調查。調查發現,約於201845月期間,Neopost曾與凸版香港及 Smartech會面。凸版香港及Smartech均為Neopost入信機在香港的分銷商。他們在會議上達成協議,在香港銷售Neopost的產品時不會彼此競爭。此外,凸版香港同意如收到Smartech顧客索取報價,便會提供比Smartech高的報價,讓Smartech勝出;而Smartech亦會以相同的手法處理凸版香港顧客提出的報價要求。而且,Smartech及凸版香港在向潛在顧客提交報價前,更曾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包括入信機的意向價格及型號。


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6(1) 條(一般稱為「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安排。被禁止的行為例子如下:

  1. 合謀行為,即競爭對手之間協議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或限制產量;及
  2. 交換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包括有關價格、價格元素或定價策略、顧客、生產成本、投資技術的資料。

競委會的案情指,有關業務實體的上述行為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屬反競爭行為,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合作政策》

為鼓勵業務實體合作及提高調查效率,競委會於20194月刊發了《合作政策》。我們於20198月份的文章就合謀行為與競委會合作及和解有何好處?進一步以「寬待」方式處理合謀行為亦曾探討其內容。

根據《合作政策》,競委會可就其本來會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建議作出的罰款給予最高50% 扣減,或同意不會對涉及合謀行為的個別人士(包括業務實體的僱員或董事)展開法律程序,但前提是業務實體:

1.       承認其違法行為並立即停止反競爭行為;

2.       全面與競委會合作並配合競委會的調查;及

3.       提升其企業競爭合規計劃。

競委會在決定扣減率時,會考慮業務實體接觸競委會的先後次序、是否已早提供合作,以及合作的性質、價值及程度。


合作協議

在本案中,自調查展開以來,有關業務實體一直符合上述《合作政策》的規定因此,競委會認為適合與有關業務實體訂立合作協議。

20211125日,競委會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對有關業務實體展開法律程序,案件編號為CTEA1/2021。根據雙方的合作協議,競委會及有關業務實體將共同向審裁處申請在雙方同意下了結這宗訴訟,並作出以下補救:

1.       宣布有關業務實體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

2.       命令對有關業務實體施加罰款,在計算競委會建議的扣減率後,款額如下:

a.       Neopost1,399,000 港元;

b.       Smartech808,000 港元;及

c.       凸版香港:3,372,000 港元;

3.       命令有關業務實體支付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


要點

本案顯示,競委會願意與提供所需合作的受查對象達成和解,也反映受查對象與競委會合作的好處——涉及本案的人士並無被起訴,而且競委會建議的罰款(特別是考慮到假如進行全面審訊將產生的訴訟費用)金額相對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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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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