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就一宗合谋及交换敏感价格资料案件首次在香港达成全面和解
简介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最近与三家涉及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达成和解,成为香港首宗根据《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达成全面和解的案例。
背景
Quadient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前称Neopost Hong Kong Limited)、Quadien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前称Neopost International Supply Limited)(统称「Neopost」)、凸版资讯(香港)有限公司(「凸版香港」)及Smartech Business Systems (Hong Kong) Limited(「Smartech」)(统称「有关业务实体」)是从事销售及租赁自动入信机的公司。
竞委会于2018年接获投诉后,对有关业务实体展开调查。调查发现,约于2018年4至5月期间,Neopost曾与凸版香港及 Smartech会面。凸版香港及Smartech均为Neopost入信机在香港的分销商。他们在会议上达成协议,在香港销售Neopost的产品时不会彼此竞争。此外,凸版香港同意如收到Smartech顾客索取报价,便会提供比Smartech高的报价,让Smartech胜出;而Smartech亦会以相同的手法处理凸版香港顾客提出的报价要求。而且,Smartech及凸版香港在向潜在顾客提交报价前,更曾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包括入信机的意向价格及型号。
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第6(1) 条(一般称为「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市场参与者订立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的安排。被禁止的行为例子如下:
- 合谋行为,即竞争对手之间协议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围标或限制产量;及
- 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包括有关价格、价格元素或定价策略、顾客、生产成本、投资及技术的资料。
竞委会的案情指,有关业务实体的上述行为构成合谋定价、瓜分市场及围标,属反竞争行为,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合作政策》
为鼓励业务实体合作及提高调查效率,竞委会于2019年4月刊发了《合作政策》。我们于2019年8月份的文章〈就合谋行为与竞委会合作及和解有何好处?进一步以「宽待」方式处理合谋行为〉亦曾探讨其内容。
根据《合作政策》,竞委会可就其本来会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建议作出的罚款给予最高50% 扣减,或同意不会对涉及合谋行为的个别人士(包括业务实体的雇员或董事)展开法律程序,但前提是业务实体:
1. 承认其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反竞争行为;
2. 全面与竞委会合作并配合竞委会的调查;及
3. 提升其企业竞争合规计划。
竞委会在决定扣减率时,会考虑业务实体接触竞委会的先后次序、是否已尽早提供合作,以及合作的性质、价值及程度。
合作协议
在本案中,自调查展开以来,有关业务实体一直符合上述《合作政策》的规定。因此,竞委会认为适合与有关业务实体订立合作协议。
2021年11月25日,竞委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对有关业务实体展开法律程序,案件编号为CTEA1/2021。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竞委会及有关业务实体将共同向审裁处申请在双方同意下了结这宗诉讼,并作出以下补救:
1. 宣布有关业务实体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
2. 命令对有关业务实体施加罚款,在计算竞委会建议的扣减率后,款额如下:
a. Neopost:1,399,000 港元;
b. Smartech:808,000 港元;及
c. 凸版香港:3,372,000 港元;
3. 命令有关业务实体支付竞委会的调查费用及讼费。
要点
本案显示,竞委会愿意与提供所需合作的受查对象达成和解,也反映受查对象与竞委会合作的好处——涉及本案的人士并无被起诉,而且竞委会建议的罚款(特别是考虑到假如进行全面审讯将产生的诉讼费用)金额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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