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無法提供收入證明文件,能否追討收入損失?
簡介
人身受傷案件的受害人如欲追討損害賠償,便須證明他們因意外而蒙受的損失。一般來說,如就收入損失追討損害賠償,原告人需提供糧單、銀行戶口結單及報稅表,以清楚顯示及證明原告人在意外發生前的收入。但如果受害人無法提供這些證明文件,情況就較為複雜。本文將討論若無法提供原告人收入的實質證明,就收入損失提出的損害賠償申索是否仍有成功的機會。
案情摘要
Chan Lung Hing v Ng Kam Man[1]
在最近的Chan Lung Hing一案中,被告人在非正審程序中被裁定須承擔法律責任,而損害賠償的金額則有待評定。原告人經營車房,他申索的審訊前收入損失,部分是基於他因意外而導致頸背受傷所放的約9個半月病假及意外前月入港幣15,000元來計算的。在評定賠償金額的聆訊中,原告人承認他並沒有就其車房業務編製損益帳及報稅,亦沒有保留業務交易紀錄;他在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填報的月入港幣15,000元,只是根據其車房的營業額減去營運開支而作出的估計。簡言之,原告人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他在意外前的收入。
雖然欠缺證明文件,原告人的大律師仍嘗試說服法院接納原告人意外前的月入為港幣15,000元。原告人的大律師表示,原告人的每月收入要有港幣15,000元才能應付其一家三口的合理開支。
法院拒絕參考原告人的合理開支來評定他的收入,並且認為原告人的收入證供自相矛盾及不可靠。就此而言,法院裁定原告人未能證明其收入有任何損失,故此就審訊前損失,原告人並沒有獲判任何賠償。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2]
如果人身受傷案件的受害人是自僱的士或小巴司機,在證明收入時也可能會遇到類似困難。乘客以現金支付車資,車租及其他開支也可能以現金支付。除非司機把收入存入銀行戶口,否則銀行結單通常不能成為司機收入的實質證據。這是否代表他們一定無法追討收入損失?
在Wong Ka Ming一案中,一名小巴司機在交通意外中受傷。被告人被裁定須負上法律責任,賠償金額有待評定。原告人追討的部分審訊前收入損失,是基於他因意外而導致背部受傷所放的約7個月病假及意外前每日淨利潤港幣800元來計算的。但由於原告人是自僱人士,他無法提供證明文件證明他在意外前的收入。
原告人在庭上口頭作供時,解釋如何計算其收入。他提及一些參數,但沒有提供計算方法。他主要根據其任職小巴司機的經驗來評估其收入[3]。儘管原告人未能提供其收入的實質證明文件,但法院在評定原告人的收入時考慮了他的職業及口頭證供,接納每日港幣800元是一名自僱小巴司機的合理收入。因此,法院基於每日港幣800元來評定原告人的審訊前收入損失。
總結
從Wong Ka Ming一案可見,欠缺實質證據並非必然引致無法追討收入損失,但一般會令原告人處於較為不利的位置,因為原告人的理據較容易受到被告人攻擊。
因此,在這類申索中,原告人的可信度是成功索償的關鍵。從Wong Ka Ming一案可見,法院會考慮欠缺實質證據的原因以及原告人的整體證供。如果原告人坦誠作供和能合理解釋其收入,法院較大機會考慮原告人的證供,並相應地評估原告人的收入。
[1] Chan Lung Hing v Ng Kam Man, [2014] HKCU 1501 [2]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 & another, [2011] HKCU 1030 [3]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 & another, [2011] HKCU 1421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保險及人身傷亡部門: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