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如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文件,能否追讨收入损失?

2015-01-01

简介
人身受伤案件的受害人如欲追讨损害赔偿,便须证明他们因意外而蒙受的损失。一般来说,如就收入损失追讨损害赔偿,原告人需提供粮单、银行户口结单及报税表,以清楚显示及证明原告人在意外发生前的收入。但如果受害人无法提供这些证明文件,情况就较为复杂。本文将讨论若无法提供原告人收入的实质证明,就收入损失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是否仍有成功的机会。

案情摘要

Chan Lung Hing v Ng Kam Man[1]
在最近的Chan Lung Hing一案中,被告人在非正审程序中被裁定须承担法律责任,而损害赔偿的金额则有待评定。原告人经营车房,他申索的审讯前收入损失,部分是基于他因意外而导致颈背受伤所放的约9个半月病假及意外前月入港币15,000元来计算的。在评定赔偿金额的聆讯中,原告人承认他并没有就其车房业务编制损益帐及报税,亦没有保留业务交易纪录;他在经修订损害赔偿陈述书中填报的月入港币15,000元,只是根据其车房的营业额减去营运开支而作出的估计。简言之,原告人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他在意外前的收入。

虽然欠缺证明文件,原告人的大律师仍尝试说服法院接纳原告人意外前的月入为港币15,000元。原告人的大律师表示,原告人的每月收入要有港币15,000元才能应付其一家三口的合理开支。

法院拒绝参考原告人的合理开支来评定他的收入,并且认为原告人的收入证供自相矛盾及不可靠。就此而言,法院裁定原告人未能证明其收入有任何损失,故此就审讯前损失,原告人并没有获判任何赔偿。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2]
如果人身受伤案件的受害人是自雇的士或小巴司机,在证明收入时也可能会遇到类似困难。乘客以现金支付车资,车租及其他开支也可能以现金支付。除非司机把收入存入银行户口,否则银行结单通常不能成为司机收入的实质证据。这是否代表他们一定无法追讨收入损失?

Wong Ka Ming一案中,一名小巴司机在交通意外中受伤。被告人被裁定须负上法律责任,赔偿金额有待评定。原告人追讨的部分审讯前收入损失,是基于他因意外而导致背部受伤所放的约7个月病假及意外前每日净利润港币800元来计算的。但由于原告人是自雇人士,他无法提供证明文件证明他在意外前的收入。

原告人在庭上口头作供时,解释如何计算其收入。他提及一些参数,但没有提供计算方法。他主要根据其任职小巴司机的经验来评估其收入[3]。尽管原告人未能提供其收入的实质证明文件,但法院在评定原告人的收入时考虑了他的职业及口头证供,接纳每日港币800元是一名自雇小巴司机的合理收入。因此,法院基于每日港币800元来评定原告人的审讯前收入损失。

总结
Wong Ka Ming一案可见,欠缺实质证据并非必然引致无法追讨收入损失,但一般会令原告人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因为原告人的理据较容易受到被告人攻击。

因此,在这类申索中,原告人的可信度是成功索偿的关键。从Wong Ka Ming一案可见,法院会考虑欠缺实质证据的原因以及原告人的整体证供。如果原告人坦诚作供和能合理解释其收入,法院较大机会考虑原告人的证供,并相应地评估原告人的收入。


[1]     Chan Lung Hing v Ng Kam Man, [2014] HKCU 1501 [2]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 & another, [2011] HKCU 1030 [3]     Wong Ka Ming v Ng Yin King & another, [2011] HKCU 1421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保险及人身伤亡部门:

E: insurance_pi@onc.hk

W: www.onc.hk

T: (852) 2810 1212

F: (852) 2804 6311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谘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李展鹏
李展鹏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