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成員移民可否提早提取強積金?
簡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最近匯報了一宗案例,涉及兩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在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因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而被定罪。兩名計劃成員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向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有關申請分別於2006年12月及2013年4月獲批准。其後,他們分別於2018年4月及5月再以相同理由,向另一強積金受託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虛假地聲明他們先前從未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獲支付任何強積金。積金局核對紀錄後發現他們作出虛假陳述,遂報警處理。兩人被定罪,並分別被判監禁1個月及2個月,緩刑2年。
根據《強積金條例》,計劃成員只可在達到退休年齡(現時訂為65歲)時才可提取累算權益,但計劃成員在若干例外情況下有權申請提早提取,其中一種情況是計劃成員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永久離開香港
《強積金條例》第15(2) 及15(3) 條(累算權益的提取)訂明,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計劃成員有權獲支付其於強積金計劃的全部累算權益,而無須等待年滿65歲。計劃成員如有意行使其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的權利,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明他們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重要警號
計劃成員如有意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或其他許可的理由)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應留意《強積金條例》第43E條(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的罪行)。任何人士如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2年。積金局多次提醒計劃成員切勿受不法份子教唆,就提早提取強積金作出虛假法定聲明。市民應保持警惕,以免被不法份子利用,承受違法的風險,遇有疑問應向積金局查詢。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