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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再成焦點:運用區塊鏈技術發行債務證券

2020-11-01

引言

非比尋常的2020年快將完結,有兩件大事令區塊鏈看來再次成為各界焦點。

第一是中國建設銀行(「建行」)早前宣布,在扶桑證券交易所(Fusang Exchange)透過在區塊鏈公開上市的債務證券集資30億美元。雖然建行最終暫緩發行數碼證券,以回應多項關於該債券概念的問題,但這仍然清楚反映傳統金融機構重視區塊鏈技術,而且對區塊鏈的態度由懷疑轉為熱衷。第二是比特幣的價格在11月底回升,重上歷史高位,20201124日高達19,129.30美元對1比特幣。


證券型代幣

證券型代幣化近年備受關注,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均須應對逐漸普及的數碼資產及加密交易所的發展。雖然建行最新的代幣化項目暫停了,但也令人思考虛擬資產(特別是證券型代幣)在香港的現況。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有關證券型代幣發行的聲明」中,證監會證券型代幣具備傳統證券的屬性,並涉及運用區塊鏈技術以數碼形式來表達資產擁有權(例如黃金或房地產)或經濟權利(例如利潤或收益的分佔權)。

與功能型代幣不同,證券型代幣是一種虛擬資產,一般僅發售予專業投資者。由於證券型代幣是一種證券,它們須獲得證監會批准。功能型代幣則是一種不同的代幣,顧名思義,它只是一種工具而非證券,為持有者提供使用網絡來消費產品或服務的權利。根據現行香港法例,發行功能型代幣無須證監會審批。


香港現時就虛擬資產交易所的監管框架

201911月,證監會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制定了「自願參與式」監管框架,以澄清虛擬資產和相關的特定活動在現行制度下受到甚麼監管。然而,證監會上月表示有意放棄去年提出的「自願參與式」監管制度,改為所有虛擬資產交易所納入其監管範圍。這個新的方向當然需要對香港現行法例作出修改(詳見下文)。

在證監會擬作出的法例修訂生效前,2019年的監管制度仍然適用。根據2019年的監管框架,平台只要提供至少一項證券型代幣的買賣,便已受到證監會規管,須申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牌照。

為減低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營運涉及的特定風險,證監會對平台營運者實施若干發牌條件,例如要求平台:

  1. 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2. 僅服務對虛擬資產充分認識客戶;
  3. 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並就任何提供新服務或產品的計劃取得證監會事先書面批准;及
  4. 聘用獲證監會接納的獨立專業機構進行年度活動及營運檢討,並向證監會提交報告。

此外,平台營運商須遵守指定的條款及條件,包括:

  1. 以平台營運商的有聯繫實體設立的獨立帳戶持有所有客戶資產;
  2. 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確定每名客戶的真實完整身分、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3. 制定及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集資的政策及監控措施,從而管理因大量資產以匿名方式買賣的相關風險;及
  4. 制定及實施政策及監控措施,以識別、預防及匯報任何操控市場或濫用交易活動的情況。

任何違反發牌條件的情況,均可被視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X部下的失當行為,可受到證監會紀律處分,例如撤銷牌照、公開讉責或罰款。由於受到證監會嚴格監督,在香港營運的持牌交易所比起無監管的交易所更為可信和聲譽更佳。


展望

202011月,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諮詢文件,提出就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實施新的發牌制度,規定所有位於香港的虛擬資產交易所必須獲證監會發牌。

應注意的是,香港現時的監管制度只適用於中心化的交易所(即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能控制投資者的資產),但不適用於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投資者之間直接交易)雖然根據建議的新發牌制度,在香港營運虛擬資產交易所或以香港客戶為對象的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將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但此制度仍不包括去中心化的交易所。

上述諮詢期將於2021131日結束,新發牌制度的框架有待分曉。


總結

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在不同領域均發展迅速,利用區塊鏈發行數碼代幣更逐漸被視為傳統債務融資的替代方法。20209月,證監會原則上同意發牌予一間申請經營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涉及證券型代幣)的加密貨幣公司,只待該公司符合若干條件及證監會最後審批獲發牌照後,該公司將能夠經營數碼資產的經紀及自動化交易服務。在可見的將來,預計證監會將發出更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牌照,而監管機構亦會就虛擬資產及區塊鏈活動訂立更完善的監管制度,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大保障和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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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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