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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再成焦点:运用区块链技术发行债务证券

2020-11-01

引言

非比寻常的2020年快将完结,有两件大事令区块链看来再次成为各界焦点。

第一是中国建设银行(「建行」)早前宣布,在扶桑证券交易所(Fusang Exchange)透过在区块链公开上市的债务证券集资30亿美元。虽然建行最终暂缓发行数码证券,以回应多项关于该债券概念的问题,但这仍然清楚反映传统金融机构重视区块链技术,而且对区块链的态度由怀疑转为热衷。第二是比特币的价格在11月底回升,重上历史高位,20201124日高达19,129.30美元对1比特币。


证券型代币

证券型代币化近年备受关注,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均须应对逐渐普及的数码资产及加密交易所的发展。虽然建行最新的代币化项目暂停了,但也令人思考虚拟资产(特别是证券型代币)在香港的现况。

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出的「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中,证监会证券型代币具备传统证券的属性,并涉及运用区块链技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资产拥有权(例如黄金或房地产)或经济权利(例如利润或收益的分占权)。

与功能型代币不同,证券型代币是一种虚拟资产,一般仅发售予专业投资者。由于证券型代币是一种证券,它们须获得证监会批准。功能型代币则是一种不同的代币,顾名思义,它只是一种工具而非证券,为持有者提供使用网络来消费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根据现行香港法例,发行功能型代币无须证监会审批。


香港现时就虚拟资产交易所的监管框架

201911月,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定了「自愿参与式」监管框架,以澄清虚拟资产和相关的特定活动在现行制度下受到甚么监管。然而,证监会上月表示有意放弃去年提出的「自愿参与式」监管制度,改为所有虚拟资产交易所纳入其监管范围。这个新的方向当然需要对香港现行法例作出修改(详见下文)。

在证监会拟作出的法例修订生效前,2019年的监管制度仍然适用。根据2019年的监管框架,平台只要提供至少一项证券型代币的买卖,便已受到证监会规管,须申请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牌照。

为减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营运涉及的特定风险,证监会对平台营运者实施若干发牌条件,例如要求平台:

  1. 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2. 仅服务对虚拟资产有充分认识的客户;
  3. 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并就任何提供新服务或产品的计划取得证监会事先书面批准;及
  4. 聘用获证监会接纳的独立专业机构进行年度活动及营运检讨,并向证监会提交报告。

此外,平台营运商须遵守指定的条款及条件,包括:

  1. 以平台营运商的有联系实体设立的独立帐户持有所有客户资产;
  2. 遵守「认识你的客户」规定,确定每名客户的真实完整身分、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
  3. 制定及实施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集资的政策及监控措施,从而管理因大量资产以匿名方式买卖的相关风险;及
  4. 制定及实施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操控市场或滥用交易活动的情况。

任何违反发牌条件的情况,均可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部下的失当行为,可受到证监会纪律处分,例如撤销牌照、公开讉责或罚款。由于受到证监会严格监督,在香港营运的持牌交易所比起无监管的交易所更为可信和声誉更佳。


展望

202011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出咨询文件,提出就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实施新的发牌制度,规定所有位于香港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必须获证监会发牌。

应注意的是,香港现时的监管制度只适用于中心化的交易所(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能控制投资者的资产),但不适用于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直接交易)。虽然根据建议的新发牌制度,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所或以香港客户为对象的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将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但此制度仍不包括去中心化的交易所。

上述咨询期将于2021131日结束,新发牌制度的框架有待分晓。


总结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不同领域均发展迅速,利用区块链发行数码代币更逐渐被视为传统债务融资的替代方法。20209月,证监会原则上同意发牌予一间申请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涉及证券型代币)的加密货币公司,只待该公司符合若干条件及证监会最后审批。获发牌照后,该公司将能够经营数码资产的经纪及自动化交易服务。在可见的将来,预计证监会将发出更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牌照,而监管机构亦会就虚拟资产及区块链活动订立更完善的监管制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大保障和更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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