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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約載有仲裁條款,合約受讓人必須透過仲裁來執行其合約權利

2021-06-29

簡介

Argos Pereira España SL and another v Athenian Marine Ltd [2021] EWHC 554 (Comm) 一案中,英國高等法院裁定,藉著代位獲得合約索償權的受讓人如沒有遵守對原始訂約方具約束力的仲裁條款,可被命令支付衡平法補償法院澄清了關於因違反衡平法仲裁責任而作出衡平法補償的法律原則,以及適用於有意向非訂約方追討所招致虛耗訟費的訂約方的「轉移損失原則


爭議及其後仲裁

本案中,一批海鮮根據一份受英國法律管轄的提單運抵西班牙後,收貨人發現貨物有缺陷,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代為索償,並在西班牙入稟控告身兼 (1) 船東經理人;及 (2) 租船人的Lavinia CorporationLavinia」)。此舉違反了提單規定爭議須在倫敦提交仲裁的仲裁條款,而且錯誤地假設Lavinia是承運人儘管Lavinia最終在法律程序中成功質疑西班牙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但僅獲判給8,425歐元訟費,而55,850.60歐元、893.75美元及86.684.45英鎊的訟費則無法追討訟費」)。


質疑仲裁裁決

鑒於上述情況,當保險公司其後在倫敦展開仲裁程序時,船東提出反申索,追討Lavinia支付的未訟費獨任仲裁員(「仲裁員」)命令保險公司向船東償付未訟費(「仲裁裁決),理由是收貨人及保險公司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訴訟,違反他們在仲裁條款下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合約責任。對此,保險公司及收貨人根據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69條在法律上有誤為由提出質疑,因為:

  1. 收貨人並無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訴訟;及
  2. 儘管保險公司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訴訟,但保險公司並無將爭議提交仲裁的合約責任

案件其後交由英國法院審理,以基於下列問題裁定仲裁裁決是否正確

  1. 提單下貨物索償的受讓人(即保險公司)如違反將有關索償提交仲裁的衡平法責任,在外國法院就有關索償對承運人的一方提起訴訟,受讓人是否須負責向承運人(即船東)支付衡平法補償衡平法補償問題」);
  2. 如是,承運人可否倚賴「轉移損失原則,基於第三方(即Lavinia受讓人在外國法院提出的索償進行抗辯所招致的法律費用追討上述衡平法補償(即使承運人本身並非被告人,沒有上述損失)(轉移損失問題」)。


衡平法補償問題

各方均同意,儘管保險公司並非提單(載有仲裁條款)的訂約,但本案仍有兩類相對較新的)衡平法責任(1) 「衍生權利責任(2) 「不一致索償責任」。前者是指任何人享有從合約衍生的權利,則只可按照有關合約所載的訴訟地條款行使該權利。後者是一項施加於外國索償人的衡平法責任,即使在外國被告否認自己是涉案合約的訂約方的情況下,外國索償必須遵守該合約的專屬訴訟地條款,才可尋求享有合約下的利益。

對此,法院首先指出衍生權利責任是相等於合約的衡平法責任在這基礎上,法院並無干預仲裁員裁斷,即保險公司負有衡平法責任,不但不得控告船東,而且不得就屬於仲裁條款範圍的爭議控告訂約方(如Lavinia)。儘管這可能擴大了衍生權利責任的適用範圍,但並非「極端或不可能的情況,故此法院容許有關適用範圍擴大但法院承認,在本案情況下,是否須作出衡平補償仍有待商榷。其後,法院考慮船東的大律師所提交的案例及其陳詞:在受讓人不能僅執行其享有的衍生權利而不履行伴隨仲裁責任的範圍內成為了訂約方,並在此範圍內受到約束。

最後,法院指其不會干預仲裁員判決,因為 (1) 並無案例排除違反衍生權利責任作出衡平法補;及 (2) 有關結論合邏輯公平。


轉移損失問題

法院需審理的第二個問題是誰人可申索補償,即「根據「轉移損失」原則,被告人是否有權基於被告人與Lavinia是密切關連的公司,而Lavinia蒙受的損失追討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近期在 Swynson Ltd v Lowick Rose LLP [2018] AC 313 一案中處理了轉移損失原則,其中岑耀信勳爵列出以下要求(i) 必須有一個使第三方或第三方所屬人士的已知目的;(ii) 違責必須可能造成該第三方損失;及 (iii) 享有直接訴訟權以追討損失的第三方不能倚賴此項原則。

法院參考仲裁員的裁斷,認為仲裁條款帶有旨在使Lavinia船東的緊密關連公司)受的已知目的因此,餘下的問題在於若拒絕向船東作出賠償,是否會Lavinia無法回其損失。

法院首先指出Lavinia本身在合約下不享有執行索的衍生權利,然後再考慮Lavinia是否有權根據《1981年高級法院法》第50獲得損害賠償以代替強制令。由於法院承認在是否可根據50條獲得損害賠償作補救以代替強制令方面存在很大不確定性法院認為仲裁員在處理轉移損失的問題上沒有犯錯。

因此,法院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並維持仲裁員的裁決,容許船東追討未訟費


總結

本案是一宗重要裁決,因為雖然法律上早已確立一方的索償權若源自合約不論憑藉轉讓法規或其他方式須按照司法管轄權條款方可提出索償,否另一方可申請禁制令,止該方違反司法管轄權條款的方式提出訴訟,但在本案之前,法院從未裁定獲合約賦權的一方(例如代位保險人或受讓人須就違反衡平法仲裁責任支付衡平法補償。本案對於希望收回集團公司所招致虛耗訟費的人士來說,亦是有用的先例,在沒有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倚賴「轉移損失原則追討其虛耗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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