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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约载有仲裁条款,合约受让人必须透过仲裁来执行其合约权利

2021-06-29

简介

Argos Pereira España SL and another v Athenian Marine Ltd [2021] EWHC 554 (Comm) 一案中,英国高等法院裁定,借着代位获得合约索偿权的受让人如没有遵守对原始订约方具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可被命令支付衡平法补偿。法院澄清了关于因违反衡平法仲裁责任而作出衡平法补偿的法律原则,以及适用于有意向非订约方追讨所招致虚耗讼费的订约方的「转移损失」原则。


争议及其后仲裁

在本案中,一批冷藏海鲜根据一份受英国法律管辖的提单运抵西班牙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缺陷,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代为索偿,并在西班牙入禀控告身兼 (1) 船东经理人;及 (2) 租船人的Lavinia Corporation(「Lavinia」)。此举违反了提单中规定争议须在伦敦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而且错误地假设Lavinia是承运人。尽管Lavinia最终在法律程序中成功质疑西班牙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仅获判给8,425欧元讼费,而55,850.60欧元、893.75美元及86.684.45英镑的讼费则无法追讨(「未偿讼费」)。


质疑仲裁裁决

鉴于上述情况,当保险公司其后在伦敦展开仲裁程序时,船东提出反申索,追讨Lavinia已支付的未偿讼费。独任仲裁员(「仲裁员」)命令保险公司向船东偿付未偿讼费(「仲裁裁决」),理由是收货人及保险公司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诉讼,违反了他们在仲裁条款下应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约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及收货人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9条在法律上有误为由提出质疑,因为:

  1. 收货人并无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诉讼;及
  2. 尽管保险公司在西班牙法院提出诉讼,但保险公司并无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合约责任。

案件其后交由英国法院审理,以基于下列问题裁定仲裁裁决是否正确:

  1. 提单下货物索偿的受让人(即保险公司)如违反将有关索偿提交仲裁的衡平法责任,在外国法院就有关索偿对非承运人的一方提起诉讼,受让人是否须负责向承运人(即船东)支付衡平法补偿(「衡平法补偿问题」);及
  2. 如是,承运人可否倚赖「转移损失」原则,基于第三方(即Lavinia)就受让人在外国法院提出的索偿进行抗辩所招致的法律费用追讨上述衡平法补偿(即使承运人本身并非被告人,没有蒙受上述损失)(「转移损失问题」)。


衡平法补偿问题

各方均同意,尽管保险公司并非提单(载有仲裁条款)的订约方,但本案仍有两类(相对较新的)衡平法责任:(1) 「衍生权利责任」及 (2) 「不一致索偿责任」。前者是指任何人若享有从合约衍生的权利,则只可按照有关合约所载的诉讼地条款行使该权利。后者是一项施加于外国索偿人的衡平法责任,即使在外国被告人否认自己是涉案合约的订约方的情况下,外国索偿人亦必须遵守该合约的专属诉讼地条款,才可寻求享有合约下的利益。

对此,法院首先指出衍生权利责任是相等于合约的衡平法责任。在这基础上,法院并无干预仲裁员的裁断,即保险公司负有衡平法责任,不但不得控告船东,而且不得就属于仲裁条款范围的争议控告非订约方(如Lavinia)。尽管这可能扩大了衍生权利责任的适用范围,但并非「极端或不可能」的情况,故此法院容许有关适用范围扩大。但法院承认,在本案情况下,是否须作出衡平法补偿仍有待商榷。其后,法院考虑船东的大律师所提交的案例及其陈词:「在受让人不能仅执行其享有的衍生权利而不履行伴随的仲裁责任的范围内,其成为了订约方,并在此范围内受到约束。」

最后,法院指其不会干预仲裁员的判决,因为 (1) 并无案例排除就违反衍生权利责任作出衡平法补偿;及 (2) 有关结论合乎逻辑及公平。


转移损失问题

法院需审理的第二个问题是谁人可申索补偿,即:「根据「转移损失」原则,被告人是否有权基于被告人与Lavinia是密切关连的公司,而就Lavinia蒙受的损失追讨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近期在 Swynson Ltd v Lowick Rose LLP [2018] AC 313 一案中处理了转移损失原则,其中岑耀信勋爵列出以下要求:(i) 必须有一个使第三方或第三方所属类别人士受惠的已知目的;(ii) 违责必须很可能造成该第三方损失;及 (iii) 享有直接诉讼权以追讨损失的第三方不能倚赖此项原则。

法院参考仲裁员的裁断,认为仲裁条款带有旨在使Lavinia(船东的紧密关连公司)受惠的已知目的。因此,余下的问题在于若拒绝向船东作出赔偿,是否会令Lavinia无法讨回其损失。

法院首先指出Lavinia本身在合约下并不享有执行索偿的衍生权利,然后再考虑Lavinia是否有权根据《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50条获得损害赔偿以代替强制令。由于法院承认在是否可根据第50条获得损害赔偿作补救以代替强制令方面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法院认为仲裁员在处理可否转移损失的问题上没有犯错。

因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并维持仲裁员的裁决,容许船东追讨未偿讼费。


总结

本案是一宗重要的裁决,因为虽然法律上早已确立,一方的索偿权若源自合约(不论凭借转让、法规或其他方式),则须按照司法管辖权条款方可提出索偿,否则另一方可申请禁制令,禁止该方以违反司法管辖权条款的方式提出诉讼,但在本案之前,法院从未裁定获合约赋权的一方(例如代位保险人或受让人)须就违反衡平法仲裁责任而支付衡平法补偿。本案对于希望收回集团公司所招致虚耗讼费的人士来说,亦是有用的先例,可在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倚赖「转移损失」原则追讨其虚耗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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