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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資產的百慕達註冊公司 可在百慕達委任臨時清盤人進行重組

2017-03-01

簡介

根據上訴法庭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2006] 2 HKLRD 19一案裁決,香港法律已充分確立:不允許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93條委任臨時清盤人重組公司。對於認為公司重組比清盤更有利於債權人的臨時清盤人來說,這個限制造成了困難。不過,對於在香港境外註冊的公司,百慕達最高法院於2017221日在In the matter of Z-Obee Holdings Limited and in the matter of the Companies Act 1981 [2017] SC (Bda) 16 Com一案的判決可能是一個解決方案。該案的裁決指出,在百慕達註冊的香港公司可委任百慕達臨時清盤人進行重組,這樣便可避免違反Legend的限制。

背景

呈請人Z-Obee Holdings Limited(「該公司」)是一間在百慕達註冊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公司。該公司自2014627日進入臨時清盤,但最近其香港聯席臨時清盤人找到潛在投資者可拯救該公司,因此希望將公司重組而非清盤。該公司於201729日發出單方面傳票,申請委任香港聯席臨時清盤人為百慕達聯席臨時清盤人,明言目的為重組該公司。如果申請獲得批准,預計在香港進行的清盤程序將會停止,百慕達聯席臨時清盤人將會向百慕達最高法院申請向香港法院發出請求書,請求協助在香港(作為額外的清盤訴訟地)推行與香港聯席臨時清盤人尋求在百慕達實行的計劃並行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裁決

百慕達最高法院批准了該公司委任香港聯席臨時清盤人進行重組的申請。其裁決要點如下:

委任臨時清盤人管理重組是百慕達的既定做法

判詞中列出了兩個案例,說明百慕達法院在很多情況下的既定做法,是把臨時清盤用作透過財務或業務重組拯救公司的機制。第一個案例Re Up Energy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2016] SC (BDA) 83 Com涉及一項預計最終會被頒發清盤令的重組計劃,法院認為這個因素對分析並非至關重要,而百慕達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均有權委任臨時清盤人,包括並非無法避免清盤的公司及完全不需更換現有管理層的公司。在保持原有管理層不變的情況下,這種安排俗稱賦予臨時清盤人「軟」監控權,旨在向債權人及法院保證資產沒有被耗散。

另一案例Re Titan Petrochemicals Limited [2013] Bda LR 76就委任臨時清盤人重組公司而言,此案的預期結果並非相關考慮因素。大多數債權人都贊同重組而非清盤。法院裁定,百慕達法院在各種案件中行使押後清盤呈請以進行重組的權力逾10年,這種使用臨時清算程序協助重組的做法沿用已久,因此即使只有地方原審裁決明確支持,亦難以改變。

委任臨時清盤人實行重組的法定管轄權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見,百慕達法院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因適當理由而押後呈請,而這種權力有較大的靈活性,可將案件押後以便清盤以外的替代方案。判詞引述《1981年百慕達公司法》第164(1) 條及第170(3) 條,顯示條文的措辭廣泛,容許法院在審理清盤呈請時考慮重組。例如,第164(1) 條規定,法院在審理清盤呈請時,可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駁回呈請、押後聆訊、「或發出的任何臨時命令,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命令……」。顯而易見,以保障整體無抵押債權人最佳利益為主要目的的清盤管轄權,包括考慮重組這個替代方案。

總結

很多香港上市公司都是在百慕達註冊的,本案為這些公司開闢了途徑,當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時,可請求百慕達法院委任臨時清盤人進行重組。在國際趨勢下,香港沿用Legend案例裁決的僵化做法已顯得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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