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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资产的百慕达注册公司 可在百慕达委任临时清盘人进行重组

2017-03-01

简介

根据上诉法庭在Re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td [2006] 2 HKLRD 19一案中的裁决,香港法律已充分确立:不允许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93条委任临时清盘人重组公司。对于认为公司重组比清盘更有利于债权人的临时清盘人来说,这个限制造成了困难。不过,对于在香港境外注册的公司,百慕达最高法院于2017221日在In the matter of Z-Obee Holdings Limited and in the matter of the Companies Act 1981 [2017] SC (Bda) 16 Com一案的判决可能是一个解决方案。该案的裁决指出,在百慕达注册的香港公司可委任百慕达临时清盘人进行重组,这样便可避免违反Legend的限制。

背景

呈请人Z-Obee Holdings Limited(「该公司」)是一间在百慕达注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该公司自2014627日进入临时清盘,但最近其香港联席临时清盘人找到潜在投资者可拯救该公司,因此希望将公司重组而非清盘。该公司于201729日发出单方面传票,申请委任香港联席临时清盘人为百慕达联席临时清盘人,明言目的为重组该公司。如果申请获得批准,预计在香港进行的清盘程序将会停止,百慕达联席临时清盘人将会向百慕达最高法院申请向香港法院发出请求书,请求协助在香港(作为额外的清盘诉讼地)推行与香港联席临时清盘人寻求在百慕达实行的计划并行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裁决

百慕达最高法院批准了该公司委任香港联席临时清盘人进行重组的申请。其裁决要点如下:

委任临时清盘人管理重组是百慕达的既定做法

判词中列出了两个案例,说明百慕达法院在很多情况下的既定做法,是把临时清盘用作透过财务或业务重组拯救公司的机制。第一个案例Re Up Energy Development Group Limited [2016] SC (BDA) 83 Com涉及一项预计最终会被颁发清盘令的重组计划,法院认为这个因素对分析并非至关重要,而百慕达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均有权委任临时清盘人,包括并非无法避免清盘的公司及完全不需更换现有管理层的公司。在保持原有管理层不变的情况下,这种安排俗称赋予临时清盘人「软」监控权,旨在向债权人及法院保证资产没有被耗散。

另一案例是Re Titan Petrochemicals Limited [2013] Bda LR 76。就委任临时清盘人重组公司而言,此案的预期结果并非相关考虑因素。大多数债权人都赞同重组而非清盘。法院裁定,百慕达法院在各种案件中行使押后清盘呈请以进行重组的权力逾10年,这种使用临时清算程序协助重组的做法沿用已久,因此即使只有地方原审裁决明确支持,亦难以改变。

委任临时清盘人实行重组的法定管辖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见,百慕达法院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因适当理由而押后呈请,而这种权力有较大的灵活性,可将案件押后以便清盘以外的替代方案。判词引述《1981年百慕达公司法》第164(1) 条及第170(3) 条,显示条文的措辞广泛,容许法院在审理清盘呈请时考虑重组。例如,第164(1) 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清盘呈请时,可有条件或无条件地驳回呈请、押后聆讯、「或发出的任何临时命令,或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命令……」。显而易见,以保障整体无抵押债权人最佳利益为主要目的的清盘管辖权,包括考虑重组这个替代方案。

总结

很多香港上市公司都是在百慕达注册的,本案为这些公司开辟了途径,当公司出现财政困难时,可请求百慕达法院委任临时清盘人进行重组。在国际趋势下,香港沿用Legend案例裁决的僵化做法已显得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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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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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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