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新政策说明竞委会就反竞争行为厘定建议罚款时将考虑哪些因素

2020-08-31

简介

由于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于20204月作出的一宗裁决,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于2020622日刊发了《建议罚款的政策》(「该政策」)。本文将简介该政策的主要原则及方法。


法律原则

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该条例」),审裁处若信纳某人已违反或已牵涉违反该条例下的竞争守则,有权对该人施加罚款。为协助审裁处运用上述权力,竞委会在该条例下有法定权利,可在适当时进行调查,并在有合理因由相信发生上述违反的情况下向审裁处申请对该人施加罚款,竞委会亦会向审裁处建议其认为适合的罚款款额(「建议罚款」)。


香港首宗罚款裁决

2020429日,审裁处在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And Others [2020] HKCT 1一案中颁下裁决,订下了厘定罚款款额的正确方法。在该案中,十名答辩人在向某公共屋邨的多名住户提供装修服务时,订立及执行一项瓜分市场安排及合谋定价安排,违反该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该案的详细案情请参阅此处第一行为守则规定,业务实体不得 (a) 订立或执行其目的或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竞争的协议;(b) 从事具有上述目的或效果的经协调做法;或 (c) 以业务实体组织成员的身分作出或执行具有上述目的或效果的决定。

审裁处须审理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对各答辩人施加的罚款款额。竞委会认为,香港应采取与欧盟及英国类似的处理方法。欧盟和英国均采取逐步分析方法,首先计算罚款的「基本款额」(与业务实体的违规相关营业额或销售价值挂钩),再考虑多项因素作出调整,例如:(i) 可减轻处罚的因素,及 (ii) 特定阻吓。另一方面,其中一名答辩人认为应采取澳洲的处理方法,即无须进行计算,而只是基于所有因素作出价值判断。

审裁处裁定,香港应采用结构性及计算方法,因为这种方法能达到最大的阻吓作用,而逐步处理的方式更能够预测罚款款额。其后,审裁处订下了评估适当罚款款额的四个步骤,这些步骤就是该政策的起源。


该政策的内容

概述

由于上述案件的裁决,竞委会制定了该政策,旨在确保其于制定建议罚款时所遵循的原则一致及提高透明度。竞委会在厘定建议罚款时一般会运用该政策订明的四个步骤。这些步骤与该条例订明的原则及上述案件的裁决一致,但个别案件可基于某些细节而偏离上述一般方法。此外亦应注意,作出最终决定的权力仍然属于审裁处,该政策对审裁处并无约束力。竞委会将会不时在适当情况下检讨及修订该政策,以反映审裁处及上级法院的裁决。

适用范围

该政策适用于可能构成以下情况的行为:

  1. 违反该条例第6条下的第一行为守则或该条例第21条下的第二行为守则(每项各称为「行为守则」);或
  2. 该条例第91条所指业务实体及业务实体组织牵涉违反某行为守则,但不包括并非业务实体的个人牵涉违反某行为守则。

四个步骤

1.        厘定基本款额

在厘定建议罚款的基本款额时,竞委会将考虑:

    1. 与违反行为直接及/或间接相关的销售价值;
    2. 有关行为的严重程度;及
    3. 违反行为持续的时间。

2.        按加重或减轻罚款的因素及其他因素作出调整

该行为发生的情况、该人先前是否曾被审裁处裁定为违反该条例,以及该行为引致的损失或损害程度,均是在考虑是否增加或减少基本款项时的相关考虑因素。

此外,部分加重罚款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业务实体在该项违反中担任领袖或发动者的角色行事;
    2. 业务实体对他人采取胁迫及/或报复措施以确保该项违反得以实施、持续及/或保密;
    3.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牵涉该项违反;
    4. 当业务实体的行为属极其严重的性质;
    5. 当相关反竞争行为反映广泛的行业做法,因此有需要加强一般阻吓;
    6. 有关行为属严重反竞争行为,而有关业务实体知悉竞委会正在调查后仍继续其违反行为;
    7. 业务实体阻碍竞委会的调查。

另一方面,部分减轻罚款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对有关行为是否合法真确的未确定性;
    2. 业务实体对该项违反的参与有限;及
    3. 业务实体已采取措施,透过实施适切及持续遵守的合规方案,展示企业对遵守竞争责任的承担,确保真正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竞委会亦须考虑,就有关个案的情况而言,经调整的款额是否公正及相称的罚款。

3.        采用法定罚款上限

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计算出的数额如超出该条例第93(3) 条规定的法定上限(即在该项违反发生的每一年度于香港境内得到的总营业额的10%,最长为期三年),竞委会将采用法定上限作为建议罚款,但可因应下述第四步进行调整。

4.        因合作而宽减

业务实体如与竞委会合作(通常是在竞委会调查期间提供资料及证据),经过上述三个步骤计算出的数额将予以扣减以作最后调整(如适用)。


四个步骤的应用

在本案中,审裁处运用了上述四个步骤厘定十名答辩人的罚款金额:

1.        首先,审裁处根据以下因素厘定各答辩人的基本款额:

    1. 根据各答辩人就涉案公共屋邨装修工程发出的工作订单及发票,厘定各答辩人在香港与违规行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销售价值金额为港币1,324,410元至港币4,938,040元不等;
    2. 考虑到各答辩人的角色、合谋安排以及他们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明文警告禁止「分饼仔」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严重程度百分比为24%;及
    3. 考虑到各答辩人获取的销售价值,仅为该答辩人在违规期间而非整个财政年度的销售,持续时间乘数为1

2.        第二,审裁处按减轻罚款的因素,例如答辩人担任间接角色,在基本款额上再作调整;

3.        第三,采用法定罚款上限;及

4.        最后,审裁处考虑了合作因素,但各答辩人均没有因合作而要求获宽减罚款。此外,审裁处亦考虑了无能力偿付的因素,但认为并无清晰而具说服力的证据显示以无能力偿付为由要求宽减的答辩人将会受到损害,故此不构成宽减的充分理由。

结果,十名答辩人被判罚款港币132,000元至港币740,000元不等。


总结

该政策公布后,预期竞委会就反竞争行为罚款款额向审裁处作出的建议将会更加一致,该政策亦令厘定建议罚款的过程更加透明。加上该政策为合作的业务实体提供寛减,相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执法效力和阻吓作用将会提高,亦能令消费者受惠。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ompetition@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0


律师团队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