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进行内幕交易作出制裁命令
简介
在2018年11月份的金融及证券规管通讯中,我们谈及终审法院在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Yiu Hoi Ying Charles and Others (2018) 21 HKCFAR 475 一案中颁下的判决。终审法院在该案中指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两名前高级行政人员姚海鹰先生(「姚先生」)及王岚女士(「王女士」)(统称「答辩人」)不得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1(3) 条以无意获利为抗辩理由,裁定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上诉得直,并将案件发还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以处理答辩人作出市场失当行为的制裁问题。
简而言之,亚洲电信于2002年至2007年期间因拖欠还款而收到多张法定要求偿债书,该等法定要求偿债书虽构成内幕消息,但未有向公众披露。其后,亚洲电信的股价急升,答辩人乘机赚取了超过港币1,000万元的纯利。法院同意,答辩人决定沽出股份的动机是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获利机会,而非利用上述内幕消息。有关案情背景及终审法院裁决的进一步详情,可参阅2018年11月份的通讯: 〈终审法院就内幕交易控罪澄清以无意获利为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
2021年3月31日,审裁处向答辩人作出制裁命令。本文将探讨审裁处在裁断本案的制裁命令时考虑的原则及因素。
制裁命令的性质
审裁处强调,本案程序属民事而非刑事性质。在本案中,民事制裁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香港证券市场的廉洁稳健,惩罚作出应受惩处的行为而对市场构成威胁的人士。任何施加的制裁均属民事性质。本案的特殊情况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的争论,即延迟问题及「道德罪责」。
审裁处留意到,证监会迟了六年零六个月才针对答辩人采取正式法律程序,期间答辩人并无触犯任何其他的市场失当行为而须被惩处;而且距离涉案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时间已过了接近14年,期间答辩人没有被指控作出其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认为,在判断答辩人是否仍对市场的廉洁稳健构成威胁时,这是一项重要的相关事实。
至于「道德罪责」方面,尽管内幕交易是一项极为严重的失当行为及不诚实行为,但并非所有「不诚实行为」均附带相同的道德罪责。在本案中,审裁处认为答辩人并非处心积虑地隐瞒可能严重影响股价的资料,从而赚取投资回报。此外,当时法律上并未明确界定以无意获利为抗辩理由的法律原则,答辩人可说是在不谙法律的情况下行事。
证监会提出的制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a) 条下的取消资格令
审裁处有权发出取消资格令,限制某人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审裁处必须考虑该名被定罪的人日后触犯失当行为的危险以及有关取消资格令的阻吓力。
在本案中,姚先生的大律师指出,姚先生并无预谋或实施复杂的计划,而且诉讼的时间及复杂性已对其造成沉重的经济及心理负担。审裁处对以下因素给予应有考虑:诉讼展开的方式已对答辩人个人造成一系列特殊情况。审裁处亦考虑到姚先生为决策者并须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对其发出为期3年的取消资格令。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b) 条下的「冷淡对待」令
「冷淡对待」令的效力如下: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遭施加命令的人不得在香港金融市场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交易。审裁处认为,答辩人的行为未如内幕交易般严重(因为内幕交易乃经过预谋及有计划地滥用内幕消息所致),所以对答辩人发出为期3年的「冷淡对待」令。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c) 条下的「终止及停止」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审裁处可下令被识辨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不得再作出构成任何指明市场失当行为的行为。这类命令属预防而非惩罚性质。由于两名答辩人并不反对上述命令,审裁处分别向他们发出终止及停止令:姚先生被禁止作出任何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而王女士被禁止作出的行为则涵盖更广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及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d) 条下的交出利润命令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d) 条,审裁处可下令答辩人向政府缴付一笔款项,金额不超逾其因该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的金额。
在本案中,答辩人就特殊情况提出了(其中包括)下列陈词,请求审裁处在本案中行使其酌情权,不发出交出利润令或大幅减低交出利润的金额:
- 答辩人已为了抗辩而招致「庞大法律费用」,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并无透过有关市场失当行为取得任何财务优惠。
- 证监会在上诉过程中不断改变论据,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
- 答辩人已就财务利益缴纳薪俸税。
然而,审裁处认为:(i) 赔偿合理的法律费用开支是与评定惩罚分开处理的事项;(ii) 鉴于有关诠释以无意获利作抗辩理由的争辩已交由终审法院审理,故此案件的重点几乎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转移;及 (iii) 就巨额收益缴纳薪俸税属涉案非法行为的附带行为,并不构成特殊情况。因此,审裁处不接纳答辩人的陈词,并颁下交出利润命令。
有关进一步纪律行动的建议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 条,审裁处有权建议专业机构就其作出市场失当行的会员采取纪律行动。王女士是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审裁处注意到她已就同一事项被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处分,故此决定尊重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保留权利。
总结
审裁处最近就亚洲电信案发出报告书,探讨了其在裁断对作出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作出制裁命令(包括取消资格令、「冷淡对待」令、「终止及停止」令、交出利润命令及建议专业机构采取纪律行动)时考虑的原则及因素。由此可见,即使法院确认答辩人并非触犯了严重罪行,但本案的制裁命令不可说是不严重。本案提醒我们,证监会要求市场参与者及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时刻保持很高标准。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1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