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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雇员或对雇主负有受信责任

2018-12-31

简介

无论根据香港法例或普通法,董事均对公司负有多项受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真诚行事的责任;

2.          不把业务机会转交另一人士/公司的责任;及

3.          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的责任。

 

最近在South China Media Ltd v Kwok Yee Ning [2018] HKDC 194一案中,区域法院重申受信责任不只适用于董事,并裁定一名行为不当的高级雇员须就违反受信责任负责。

案情

原告人是南华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其旗下经营管理服务的华南管理有限公司(「华南管理」)和出版《儿童快报》(「该杂志」)的儿童快报周刊有限公司(「儿童快报」)。南华传媒有限公司是华南管理及儿童快报的控股公司。郭女士是华南管理的前雇员,在广告部任职「广告总监」,主要负责该杂志的广告业务。原告人控告郭女士 (1) 违反合约(一份承诺函)及  (2) 违反受信责任。

原告人指郭女士作出以下行为,违反了受信责任:

1.          容许该杂志的标志及名称未经授权在多项推广材料上免费使用;

2.          将业务机会转至Greens PR, Promotion & Events Company Limited(「该公司」);及

3.          在终止受雇后,游说儿童快报的前顾客蒙氏贸易有限公司(「蒙氏」)光顾该公司及马可斯有限公司(「马可斯」),违反承诺函中的不招揽条款。

 

原告人亦控告该公司、马可斯及郭女士的丈夫沈先生(「沈先生」)不诚实地协助郭女士违反受信责任,及不合法地促致她违反承诺函。沈先生是该公司的经理、马可斯的前董事及创办人,亦是该公司及马可斯的表面控权人。

决定

(1)  郭女士是实际董事并负有受信责任

虽然郭女士并没有正式获委任为任何一家原告公司的董事,但法院裁定,基于郭女士在儿童快报担任的角色及职责,在她201412月辞职前的所有关键时间,她一直是儿童快报的实际董事。法院在作出这项裁断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          郭女士持有「广告总监」的职衔,并向客户介绍自己为儿童快报的「广告总监」;及

2.          郭女士获授权代表儿童快报商讨及订立合约。

 

从案情所见,法院认为有强力证据证明郭女士违反了她对儿童快报负有的受信责任。例如,她向沈先生提供儿童快报与潜在客户之间的磋商详情,以及儿童快报的合约草稿副本,令沈先生能够代表该公司(与儿童快报直接竞争)向潜在客户作出类似的要约。郭女士还容许该公司在一项推广活动中免费使用该杂志的名称及标志。

法院裁定,郭女士容许自己身处有利益冲突的位置,并在未经儿童快报同意下为第三方的利益行事,故此违反了她对儿童快报负有的忠诚责任。

(2)  12个月的不招揽条款属合理及可强制执行

根据一份日期为201016日的承诺函,郭女士同意她在终止受雇起计12个月内,不会招揽原告人的任何顾客或客户(「不招揽条款」)。

郭女士反驳指不招揽条款太过不合理、范围过于广泛及限制过大,因此应被裁定为不可强制执行。

就限制式契诺而言,除非能证明对双方及公众利益均属合理,否则一向不可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限制式契诺的一方必须令法院信纳,有关限制不超过为保护其业务而合理所需的范围。

法院裁定,在郭女士如此高级的雇员离职的情况下,不招揽条款是为保护儿童快报的商贸关系及商誉所需的。不招揽条款的有效期只是12个月,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不招揽条款对郭女士的限制并不超过合理所需。

在本案中,法院亦找到大量无可争议的证据,显示郭女士的确曾游说蒙氏光顾该公司及马可斯,例如郭女士被发现在辞职后一个月已在该公司拥有电邮地址,并代表该公司与蒙氏洽谈。

(3)  从犯亦须负责

原告人控告沈先生及该公司不诚实地协助郭女士违反受信责任。

要确立「不诚实协助」的申索,必须证明四项元素:

1.          主要犯过者违反了信托或受信责任;

2.          第三方曾协助主要犯过者违反上述责任;

3.          第三方在提供该协助时不诚实地行事;及

4.          第三方的不诚实协助导致原告人蒙受损失。

 

法院认为上述「不诚实协助」的元素均已具备,沈先生完全知道郭女士任职儿童快报的广告总监,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沈先生知道郭女士与华南管理的确切合约条款,但沈先生只需凭常识及合理的商业敏锐度亦足以知道,像郭女士这样的高级雇员未经原告人事先授权而将业务机会转至竞争对手是不合法的行为。因此,沈先生被裁定为不诚实地行事,与郭女士共谋欺骗原告人。

此外,沈先生明显曾参与磋商违法使用该杂志标志及名称以及签订获转合约的事宜。该公司作为获转合约的一方,亦被裁定为不诚实。由于沈先生是该公司的主脑,因此沈先生知悉获转合约一事及其不诚实行为,亦被认定为该公司知悉获转合约一事及其不诚实行为。

原告人亦控告沈先生、该公司及马可斯促致郭女士违反不招揽条款。促致他人违反合约是一项侵权行为,其法律元素如下:

1.          有关被告人曾促致或诱使他人违反一份现有合约内的条款;

2.          被告人知悉有关条款的存在,并对该条款的存在佯装不见;及

3.          被告人必然意识到其促致他人作出的行为会导致违反该条款。

 

从案情所见,法院信纳,要是该公司及马可斯不愿意接受郭女士的游说,郭女士是不能够游说儿童快报的潜在顾客改为光顾他们的。而且,该公司及马可斯凭常识足以知道,郭女士很可能受到不招揽条款规限。因此,该公司及马可斯显然是对不招揽条款佯装不见,并促致郭女士违反其合约责任。

与儿童快报相比,该公司及马可斯是历史较短的公司,法院认为,要是没有郭女士游说,蒙氏是不会同意采用该公司及马可斯的。因此,该公司及马可斯必然意识到,他们向蒙氏提供服务会导致郭女士违反不招揽条款。

沈先生则被裁定为是指示马可斯向蒙氏提供服务的人,因此同样须就促致他人违约负责。

最后,法院裁定原告人就其业务机会及利润损失,获得衡平法补偿及损害赔偿。

要点

本案提醒了那些没有正式获委任为董事的高级人员,一旦被交托关键职责及/或承担某些董事权力,便有可能须以实际董事的身份承担责任。事实上,如果高级人员履行董事的职责及职能,便可能被视为公司的受信人,从而须对公司负有不二的忠诚责任。

因此,假如高级人员被发现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其雇主便可控告该人违反受信责任,而不论该人的雇佣合约有没有明文规定此责任,亦不论该人是否真诚相信自己并非以董事身份行事。

故此,高级人员必须审视自己的实际工作,以判断是否承担了公司董事的角色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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