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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检取个人数码装置及索取密码的权限

2020-02-28

简介

在最近五宗司法复核申请案件中,原讼法庭(「法院」)裁定,在进行搜查行动和调查涉嫌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期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有权检取及扣押数码装置。

申请人指,证监会检取并持续扣押他们的数码装置以及发出通知要求他们交出电邮和密码,是不合法、越权和侵扰了他们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下享有的私隐权。申请人亦寻求反对两名裁判官发出的搜查令,理由是有关搜查令因欠缺具体详情而不合法或无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有权要求交出文件和数据、申请搜查令,及发出通知强制要求任何人士出席会面并回答问题(凌驾其缄默权)。


案情

由于在司法复核申请中,法院所关注的并非案情,本文只会简述案情。证监会自 2017 年起一直调查多家上市公司的上市及债券配售事宜,其后发现申请人与有关上市公司的交易有关,因此亦应对他们进行调查。在取得搜查令后,证监会于 2018 7 5 日采取行动,其中包括检取申请人的数码装置及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装置或电邮帐户的登入名称和密码。


裁决

证监会检取及扣押数码装置的决定

虽然申请人指证监会检取有关装置超越《证券及期货条例》或搜查令赋予的权力,但法院认为这是法例解释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解释《证券及期货条例》时将数码装置摒除于外是脱离现实的。考虑到今时今日数据和数据产生及储存于数码装置的方式,《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文件」及「纪录」两词不应作狭义的解释。由于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数码装置载有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搜查令显然授权证监会检取有关数码装置。

申请人又指,检取数码装置不合法或违宪,因为此举不相称地侵犯申请人在《基本法》及/或《香港人权法案》下享有的私隐权。但是,只要符合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 一案确立的相称性四步骤测试,即 (i) 有正当目的;(ii) 有合理关连;(iii) 不超过合理必要的范围;及 (iv) 取得适当的平衡,则可合法地限制私隐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限制私隐权的正当目的是让证监会能够执行调查工作,而检取有关数码装置正正与达致上述目的有合理关连。

在申请人拒绝或以不同借口不提供登入名称或密码等数据的情况下,证监会人员没有任何合理或可行的替代方法,唯有检取数码装置。在此情况下,申请人的私隐因子码装置被检取而受到侵扰,是没有超过合理必要范围的。

最后一点,法院认为检取数码装置亦符合「取得适当的平衡」这项元素,因为追求社会利益(即证监会妥当调查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行为以及维持市场的廉洁稳健)并没有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原因如下:

  1. 证监会由始至终表明乐于接受以关键词进行搜索这个建议,以从数码装置中识别相关数据;
  2. 证监会人员与申请人一起查看数码装置所载的内容,从而尽量减低前者看到与证监会调查无关的其他资料的机会;及
  3. 任何就内容相关与否的争议可交由法院裁断,受争议的材料会被封存,等候法院判决。

因此,法院裁定证监会检取数码装置是合法合宪的决定。

证监会要求提供查阅数码装置的方法

在司法复核中,申请人亦提出另一个论点:证监会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电邮帐户或数码装置的密码以将有关装置解锁的决定,不但超越《证券及期货条例》或搜查令赋予的权力,而且属不合法及/或违宪。

同样地,法院认为,即使电邮帐户和数码装置相当可能亦载有其他与证监会调查无关的个人资料,但证监会仍有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3(1) 条要求申请人提供查阅有关电邮帐户和数码装置的方法,因为现实的情况是,今时今日人们主要以数码形式保存数据,储存在电邮帐户和数码装置内,并通常设有特定登入名称及密码保护。

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亦不接纳申请人所指,若准许证监会要求申请人交出大量无关的材料,将违反《基本法》及/或《香港人权法案》,对私隐权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总结

在上述司法复核申请案件中,法院巩固了证监会的调查权力,并厘清其多项经常备受争议的权利。法院的判决意味着,证监会在搜查行动期间检取、扣押及要求查阅数码装置是有理可据的。尽管关于数码装置的个人私隐问题备受关注,但法院提醒我们私隐权不是绝对的。考虑到证监会拥有强权,我们不但应该全面检查和保护储存在个人数码装置的数据(尤其是受到法律专业保密权保护的资料),还要确保有律师陪同应对整个突击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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