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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守则》将于2022年1月生效

2021-12-30

新修訂的上市公司《企業管治守則》將於2022年1月生效

简介

我们在先前的〈联交所建议修订企业管治规定〉一文中,曾探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14月发出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当中列出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企业管治规定的建议变更,以期改善现时的企业管治框架。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已经完成,联交所于20211210日刊发了咨询总结。


企业管治规定的修订

经考虑回应人士的意见,联交所确认会在作若干修改或澄清后采纳大多数咨询建议。除下文另有注明外,《企业管治守则》的修订将于202211日生效。

下表归纳了主要修订内容:

 

现时条文

修订内容

企业文化

公司的文化应与其目的、价值及策略一致

没有特定规定

董事会应制定发行人的目的、价值及策略,并确保以上各项与发行人的企业文化一致(守则条文A.1.1

 

反贪污政策

没有特定规定

发行人应制定支持反贪污法律及规例的政策(守则条文D.2.7

 

举报政策

审核委员会建议为雇员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往来者制定举报政策及制度(建议最佳常规C.3.8

 

 

发行人应为雇员及其他与发行人有往来者制定举报政策及制度(守则条文D.2.6

董事独立性

董事会独立性

没有特定规定

·         发行人应制定机制,以确保董事会可获得独立的观点和意见,并在其《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该机制

·         董事会应每年检讨上述机制的成效
(守则条文 B.1.4

 

 

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如在任超过9年(「连任多年的独董」)而再获委任须作披露

 

股东大会通函应阐述董事会认为连任多年的独董仍能保持独立及应予重选的原因(「连任原因」)(守则条文A.4.3

连任原因应更具体地说明:

·         曾考虑的因素

·         达致此决定的程序及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的讨论

(守则条文B.2.3

 

若董事会内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则委任新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披露任期

 

没有特定规定

·         如董事会内均为连任多年的独董,发行人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委任新独董加入董事会。此规定将于20231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

 

·         发行人应在致股东的通告或随附的通函中,披露每名连任多年的独董的姓名及任期

(守则条文B.2.4

 

股本权益酬金

没有特定规定

发行人不应给予独立非执董带有绩效表现相关元素的股本权益酬金(例如购股权或赠授股份)

(建议最佳常规E.1.9

 

多元化

董事会成员性别多元化

通常规定提名委员会(或董事会)须制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可透过不同考虑因素包括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而达致多元化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2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4条)

·         指明只有单一性别成员的董事会不算是多元化的董事会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2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4条)

 

·         在过渡安排下,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须在不迟于20241231日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2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4条附注)

 

性别多元化的目标及时间表

没有特定规定

董事会层面:发行人应制定关于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包括任何可计量的目标及达标的进度,并须披露及解释:

·         如何及何时达到董事会成员性别多元化

·         目标数字和时间表

·         制定一个可以达到性别多元化的潜在董事继任人管道的措施

 

一般雇员层面:发行人须披露及解释:

·         全体雇员的性别比例

·         发行人就达到性别多元化订立的任何计划或可计量目标

·         任何会影响在雇员层面达到性别多元化(使其较困难或较次要)的因素或情况

 

(《企业管治守则》的强制披露要求第J段)

 

每年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没有特定规定

董事会应每年检讨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守则条文B.1.3

 

提名委员会

主席及组成

 

提名委员会应:

·         由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董担任主席

·         以独立非执董占大多数

 

(守则条文A.5.1

相同规定,现时的守则条文提升为主板或GEM上市规则条文

 

(主板上市规则第3.27A条/GEM上市规则第5.36A条)

 

与股东的沟通

通讯政策及检讨

董事会应制定与股东通讯的政策并定期检讨,以确保政策有效

 

(守则条文E.1.4

发行人须披露:

·         与股东通讯的政策(或政策摘要),包括通讯渠道、为征求和了解股东的意见而采取的步骤

·         发行人对上述政策的检讨声明

 

(《企业管治守则》的强制披露要求第L段)

其他改良措施

披露董事于股东大会的出席率

没有特定规定

发行人须于投票表决的公告中披露董事于股东大会的出席纪录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5(5A)条及GEM上市规则第17.47(5A)条)

 

非执行董事(「非执董」)的任期

非执董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并须接受重新选举

(守则条文A.4.1

 

删除关于非执董的委任应有指定任期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通知期

周年大会的通知应在举行前至少足20个营业日向股东发送,而所有其他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举行前至少足10个营业日发送

(守则条文E.1.3

应在股东大会前给予股东合理通知:周年大会为21日,其他股东大会为14

(主板或GEM上市规则附录314(2) 条)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环境、社会及管治汇报

鼓励发行人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无论如何,发行人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不多于五个月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5)(d)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3(5)(d)条)

 

发行人须在刊发年报时,同时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主板上市规则第13.91(5)(d)条/GEM上市规则第17.103(5)(d)条)

 


总结

由于加强企业管治规定的实施时间紧迫,上市发行人宜尽快就现有企业管治常规进行检讨,并就上述修订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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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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