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暂停雇员部分职务是否等于推定解雇?

2021-06-29

简介

《雇佣条例》第11条(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赋予雇主权力,可在某些情况下(包括作为令雇主可即时解除雇佣合约的因由的纪律处分)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雇员不超过14天。雇员若根据第11条被暂停雇用,则可根据第11(2) 条在其被暂停雇用的期间随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最近在Lengler Werner v Hong Kong Express Airways Ltd [2021] HKCFI 1333一案中,原讼法庭厘清了雇主在第11条下的权力范围。

暫停僱員部分職務是否等於推定解僱?

背景

经营航空业务的香港快运航空有限公司(「雇主」)于20153月雇用了Lengler Werner先生(「该雇员」)为机师。201711月,该雇员与另外两名机师发生口角(「该事件」),因此雇主对该雇员进行内部调查(「调查」)。该雇员于201711月至12月期间被暂停飞行职务约六星期,以等候调查结果。他没有被暂停其他职务。

被暂停职务期间,该雇员仍然获发基本薪金及津贴,但不获支付他在被暂停部分职务前通常获发的超时工作或勤工赏金。六星期后,调查尚未完成。该雇员在查询调查进展时获告知,他将会收到两封警告信。该雇员在警告信发出之前便辞职,并声称基于法律推定,雇主已将他解雇。


劳资审裁处的裁决

该雇员以推定解雇为由,在劳资审裁处控告雇主。劳资审裁处裁定该雇员胜诉,指出雇主不能倚赖第11条暂停雇用该雇员,因为该事件不至于构成严重行为不当。然而,该雇员有权倚赖上述条文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劳资审裁处亦认为,雇主六星期没有回应或行动,已违反了雇佣合约中禁止雇主任意、反复无常或不公平地行使权利及酌情权的隐含条款。劳资审裁处裁定,该雇员薪金的减少已构成毁约性违反雇佣合约,因此基于法律推定,雇主已将该雇员解雇。

雇主不服上诉。


关于推定解雇的法律原则

《雇佣条例》赋予雇员权利,可在若干情况下终止其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其中,第10A条(当作根据第7条终止合约的情况)规定,雇员可基于普通法理由,或在任何工资变为到期支付当日起计的1个月内仍未获支付的情况下,当作自己已被解雇。

根据普通法,若雇主作出违反雇佣合约的行为(例如单方面削减雇员薪金),以致雇员有理由相信自己已不可能继续为雇主工作,雇主的违约行为便可能构成推定解雇。在此情况下,雇员可选择接受雇主毁约,并当作自己已被解雇及根据第10A条向雇主索偿。


上诉的主要争论点及原讼法庭的裁决

争论点一:《雇佣条例》第11条是否适用于本案

11条规定,雇主可暂停雇用任何雇员不超过14天,(其中包括)作为纪律处分,雇员在被暂停雇用期间可随时终止其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原讼法庭指出,被暂停部分职务与被暂停雇用是有分别的,并裁定第11条不适用于雇员被暂停部分职务的情况。第11条是针对完全暂停雇佣合约下的权利和责任的情况,即雇员完全不用工作,而雇主亦不用向雇员支付薪酬。但在本案中,该雇员只是被暂停飞行职务,而非被暂停雇用。由于他在被暂停部分职务期间仍获雇主支付底薪和津贴,原讼法庭裁定《雇佣条例》第11条并不适用,因此该雇员不能倚赖第11条以推定解雇为由提出申索。

争论点二:暂停雇员部分职务是否构成推定解雇

原讼法庭认为,劳资审裁处没有区分暂停雇用与暂停部分职务的分别,亦没有考虑雇佣合约及雇员手册中保障雇主在任何调查或纪律程序期间暂停雇员职务的权利的条款。此外,由于雇员手册就「轻微过失」制定了另一套纪律程序,该事件亦属于雇主在合约下暂停雇员职务的权力的范围。因此,雇主是有权暂停雇员部分职务的。

由于该雇员的薪金下降是源于雇主行使暂停该雇员部分职务的权利,该雇员薪金的减少并不构成违反雇佣合约,因此雇主并无推定解雇该雇员。

结果,原讼法庭裁定雇主上诉得直,该雇员须支付上诉讼费。


要点

《雇佣条例》第11(1) 条赋予雇主权力,可在若干情况下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雇员一段为期不超过14天的期间,这些情况包括:(1) 作为任何令雇主可即时解雇雇员的因由的纪律处分;(2) 等候雇主决定是否行使其即时解雇雇员的权利;或 (3) 等候雇员因受雇而起或与受雇有关而面对的刑事程序的结果。

尽管《雇佣条例》第6条(以通知终止合约的情况)及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的情况)有所规定,但根据第11(1) 条被暂停雇用的雇员可在被暂停雇用期间随时根据第11(2) 条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

本案显示,雇员若仅被暂停部分职务,则不属于《雇佣条例》第11条的范围,因此不能倚赖第11(2) 条终止其雇佣合约而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尽管如此,雇主最好还是在雇佣合约加入条款,订明雇主有权暂停雇员部分职务,以免在暂停雇员部分职务时被雇员控告推定解雇。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