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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有正式书面合约,承建商仍须就工程延误导致的额外融资成本负责

2022-09-29

简介

最近在Barkb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s Limited v Cornerstone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Limited [2022] EWHC 1892 (TCC) 一案中,英国科技及建筑法庭(「法院」)裁定,根据《1982年货品及服务供应法》第14条,承建商须就未有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而向其雇主负责。

背景

Cornerstone Tele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 Limited(「承建商」)获Barkby Real Estate Developments Limited(「雇主」)委聘,协助拆除、更换及迁移位于英国希斯汀市Bexhill Road一个发展项目(「该发展项目」)的流动电话桅杆。然而,承建商仅以电邮发出了报价,双方并无订立正式书面合约。

承建商就迁移桅杆进行的最初地基设计于20193月底已完成,但由于在开始实地施工后才发现的土地状况,承建商须重新设计地基。土地状况问题导致承建商的竣工日期延误了大约五个月。最终在202087日承建商才完成其工程,达致该发展项目的实际竣工。

雇主认为,要不是承建商延误竣工,该发展项目本应于2020630日竣工并交付给买方,即希斯汀市议会。因此,雇主向承建商追讨因该发展项目延误交付而引致的融资成本及其他损失。

裁决

承建商与雇主的合约条款

虽然双方并无订立正式书面合约,但法院认为于201995日承建商确认收到雇主付款之时,双方已订立具约束力的合约。在没有关于合约完成时间的明文条款的情况下,根据《1982年货品及服务供应法》第14条,合约将隐含「供应商将于合理时间内执行服务」的条款,但何谓「合理时间」则取决于每宗案件的案情。

承建商是否未有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及完成工程?

法院同意,要不是延误了五个月,承建商本应会在20203月底左右完成其工程。至于土地状况的责任,在考虑专家意见后,法院同意雇主所指,一名称职的设计师应该在地基设计完成前安排进行土力测量。由于承建商没有进行此步骤,其提供的设计被认为不妥善,因而须重新设计地基,最终导致工程延误。法院亦考虑了以下事宜,以支持其认为承建商未有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工程的裁断:

·        承建商未有解释为何需要额外五个月的时间来解决在原有地基设计中发现的问题。

·        承建商把已订购的桅杆调配到另一地盘并任由光纤供应合约逾期,以致工程进一步延误。

·        承建商未有给予此项目适当的优先次序,令工程进度受影响。

 

根据上述案情,法院认为承建商未有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其工程。

雇主是否有权追讨融资成本?可追讨多少?
因果关连会否过于疏远?

至于雇主追讨的额外项目融资成本,法院同意,由于该发展项目延迟开售,雇主无法在预期的时间内赎回一笔贷款,从而导致额外费用和利息。承建商认为,有关损失与工程延误的因果关连过于疏远,不可追讨。

在判断所追讨的损失是否过于疏远时,法院重申在Attorney General of the Virgin Islands v Global Water Associates Ltd [2020] UKPC 18; [2021] AC 23一案中订明的以下法律原则:

1.       有关损失必须是合理预料为大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类别,才可以追讨。

2.       何谓「合理预料」取决于双方当时或后来其中一方违约之时已知之事。

3.       适用的测试是主观测试。

 

法院裁定,承建商当时已知道项目的时间限制,以及其准时竣工与否将直接影响雇主能否完成主要发展项目。因此,「法院裁定承建商知道或应该意会到,这是一个建造期较短的主要发展项目,需要将桅杆拆除才能达致令人满意的竣工,以及该项目将售予希斯汀市议会。」

在裁定承建商须就工程延误负责后,法院再裁定雇主有权追讨其大部份额外融资成本及全部额外管理成本,因为要是承建商准时完成其工程,雇主便不会蒙受这些损失。

另一方面,法院不接纳承建商指上述损失与工程延误的因果关连过于疏远。事实上,只要承建商预料到雇主偿还贷款的能力大有可能与项目(包括承建商的工程)的实际竣工挂钩便已足够,承建商无需知道雇主的财务安排的确实详情。

 

香港法院的处理方式

香港法院的做法与英国法院类似。在合约没有明文订明的情况下,根据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6条,合约将隐含「供应商将在合理时间内执行服务」的条款。在Approach Industries Ltd v S & P Auto Ltd [2012] HKCU 1559(无汇报案件DCCJ 1638/20082012727日)一案中,一个超级充电站的安装延误了7个月,但香港法院裁定被告人没有违约,因为原告人无法提供何谓「合理时间」的证据,而另一方面,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缺失/不适合的零件导致安装工程需要更长时间完成。简言之,何谓「合理时间」始终取决于案情,而原告人有责任就特定案中何谓「合理时间」提出证据。

要点

上述英国案例提醒我们,在没有正式合约的情况下,承建商仍可能须履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程的隐含责任,而不当的延误可能使他们须就违约的损害赔偿负责。此外,承建商亦应了解及熟悉项目目标,以评估承建商一旦延误竣工而导致雇主蒙受严重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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