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无可争议」的债务提出争议?合约隐含条款可令清盘呈请被驳回
简介
在2019年9月份的通讯中,我们曾探讨原讼法庭在Re Golden Oasis Health Limited [2019] HKCFI 2173一案,陈健强法官在案中拒绝根据有关股东协议的仲裁条款搁置清盘呈请以进行仲裁。其后在原讼法庭的 [2020] HKCFI 364号案件中,夏利士法官听取该项清盘呈请后裁定,尽管公司欠债一事并无争议,但仍驳回该项清盘呈请。
背景
Gold Swing Enterprises Limited(「GSE」)及New Health El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NHE」)是债务人Golden Oasis Health Limited(「该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中分别持有20% 及61% 股份。该公司的唯一资产及业务是在Mega Fitness (Shanghai) Investments Limited(「Mega Fitness」)中的大多数持股。Mega Fitness在中国内地经营连锁运动及健身中心。
2018年8月,GSE以该公司无力偿债为由,入禀申请该公司清盘,而涉及的债务是该公司欠下GSE的股东贷款。该公司结欠GSE港币5,899,844元的款项(「该债务」)一事并无争议,该债务已到期应付,而该公司亦以书面明确承认。
然而,NHE反对该呈请。NHE认为,根据其与GSE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股东协议(「股东协议」),该公司各股东的共识是,该债务是提供予该公司的股东贷款,应注资到Mega Fitness,未经该公司其余所有股东同意,GSE不得要求还款。
法律原则
只有在欠债公司毫无妥善理由拒绝还款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提出清盘呈请。如要推翻清盘呈请,欠债公司必须令法院信纳,其对涉案债务有基于实质理据的真正抗辩理由。欠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其真诚相信构成据以对债务提出真正质疑的实质理据的事实及事宜。
裁决
尽管该公司已书面承认欠下该债务,而且各方对于该公司欠下GSE该债务一事并无争议,但夏利士法官接纳NHE提出的隐含条款抗辩理由。NHE认为,根据股东协议的隐含条款,股东不得作出任何会令该公司无法继续持有Mega Fitness的行为(例如要求偿还属于营运资金性质的股东贷款)。更重要的是,NHE倚赖了股东协议的以下条款:
- 第4.3(k) 条禁止任何股东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发出清盘呈请。
- 第5.1条订明,「各股东同意,本公司须继续持有其于Mega Fitness的55股股份,而Mega Fitness将经营在中国管理及营运连锁运动及健身会所中心的业务。」
- 第4.3(j) 条禁止在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改变该公司的业务性质或种类。
NHE表示该债务是用作注资到Mega Fitness,GSE要求偿还该债务,实际上将令该公司不能继续持有Mega Fitness,从而令股东无法履行股东协议。因此(特别是由于第4.3(k) 条),夏利士法官同意,NHE提出了基于实质理据的真正抗辩理由,即根据股东协议的隐含条款,GSE不得单方面要求偿还该债务,更无权对该公司发出清盘呈请。
夏利士法官进一步裁定,即使该公司并非股东协议的订约方,但上述隐含条款可说是为了该公司的利益而设。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4(1) 条其中订明,如某合约的某条款看来是赋予第三者一项利益,该第三者则可强制执行该条款,因此该公司有权强制执行该隐含条款。
因此,法院驳回清盘呈请,并命令GSE支付NHE的费用,并准予NHE聘用两名大律师的费用之讼费。
总结
夏利士法官的裁决显示,即使公司欠债一事看来无可争辩,但要追讨债务也未必那么简单。法院会审视所有证据,包括合约可能载有的隐含条款(即使欠债公司并非订约方),以裁断欠债务司是否有真正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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