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無可爭議」的債務提出爭議?合約隱含條款可令清盤呈請被駁回
簡介
在2019年9月份的通訊中,我們曾探討原訟法庭在Re Golden Oasis Health Limited [2019] HKCFI 2173一案,陳健強法官在案中拒絕根據有關股東協議的仲裁條款擱置清盤呈請以進行仲裁。其後在原訟法庭的 [2020] HKCFI 364號案件中,夏利士法官聽取該項清盤呈請後裁定,儘管公司欠債一事並無爭議,但仍駁回該項清盤呈請。
背景
Gold Swing Enterprises Limited(「GSE」)及New Health Elite International Limited(「NHE」)是債務人Golden Oasis Health Limited(「該公司」)的股東,在該公司中分別持有20% 及61% 股份。該公司的唯一資產及業務是在Mega Fitness (Shanghai) Investments Limited(「Mega Fitness」)中的大多數持股。Mega Fitness在中國內地經營連鎖運動及健身中心。
2018年8月,GSE以該公司無力償債為由,入稟申請該公司清盤,而涉及的債務是該公司欠下GSE的股東貸款。該公司結欠GSE港幣5,899,844元的款項(「該債務」)一事並無爭議,該債務已到期應付,而該公司亦以書面明確承認。
然而,NHE反對該呈請。NHE認為,根據其與GSE於2016年3月30日簽訂的股東協議(「股東協議」),該公司各股東的共識是,該債務是提供予該公司的股東貸款,應注資到Mega Fitness,未經該公司其餘所有股東同意,GSE不得要求還款。
法律原則
只有在欠債公司毫無妥善理由拒絕還款的情況下,債務人才可提出清盤呈請。如要推翻清盤呈請,欠債公司必須令法院信納,其對涉案債務有基於實質理據的真正抗辯理由。欠債公司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其真誠相信構成據以對債務提出真正質疑的實質理據的事實及事宜。
裁決
儘管該公司已書面承認欠下該債務,而且各方對於該公司欠下GSE該債務一事並無爭議,但夏利士法官接納NHE提出的隱含條款抗辯理由。NHE認為,根據股東協議的隱含條款,股東不得作出任何會令該公司無法繼續持有Mega Fitness的行為(例如要求償還屬於營運資金性質的股東貸款)。更重要的是,NHE倚賴了股東協議的以下條款:
- 第4.3(k) 條禁止任何股東在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的情況下發出清盤呈請。
- 第5.1條訂明,「各股東同意,本公司須繼續持有其於Mega Fitness的55股股份,而Mega Fitness將經營在中國管理及營運連鎖運動及健身會所中心的業務。」
- 第4.3(j) 條禁止在未經全體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改變該公司的業務性質或種類。
NHE表示該債務是用作注資到Mega Fitness,GSE要求償還該債務,實際上將令該公司不能繼續持有Mega Fitness,從而令股東無法履行股東協議。因此(特別是由於第4.3(k) 條),夏利士法官同意,NHE提出了基於實質理據的真正抗辯理由,即根據股東協議的隱含條款,GSE不得單方面要求償還該債務,更無權對該公司發出清盤呈請。
夏利士法官進一步裁定,即使該公司並非股東協議的訂約方,但上述隱含條款可說是為了該公司的利益而設。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4(1) 條其中訂明,如某合約的某條款看來是賦予第三者一項利益,該第三者則可強制執行該條款,因此該公司有權強制執行該隱含條款。
因此,法院駁回清盤呈請,並命令GSE支付NHE的費用,並准予NHE聘用兩名大律師的費用之訟費。
總結
夏利士法官的裁決顯示,即使公司欠債一事看來無可爭辯,但要追討債務也未必那麼簡單。法院會審視所有證據,包括合約可能載有的隱含條款(即使欠債公司並非訂約方),以裁斷欠債公司是否有真正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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