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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解释不一致的争议解决条款?

2021-12-30

法院如何解釋不一致的爭議解決條款?

简介

Zpmc-Red Box Energy Services Limited v Philip Jeffrey Adkins and Others [2021] HKCFI 3501一案中,香港原讼法庭(「原讼庭」)需就多份相关商业协议中不一致的争议解决条款作出解释。


案情

ZPMC(「原告人」)是一间合营公司,Philip Jeffrey Adkins先生(「第一被告人」)是原告人的董事兼行政总裁,Fathomless Advisory Services Limited(「第二被告人」)是为原告人提供顾问服务的公司,而RBF HK Limited(「第三被告人」)是原告人的股东。

本案涉及三份协议:

  1. 原告人与第三被告人订立的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当中载有仲裁条款,订明如有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2. 原告人与第二被告人订立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当中同样载有仲裁条款,订明如有争议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及
  3. 第一被告人与原告人订立的行政总裁雇佣协议(「行政总裁雇佣协议」),当中载有司法管辖权条款,订明香港法院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

各方就原告人的内部管理及控制事宜发生争议。原告人控告第一被告人未经授权作出付款,违反了受信责任、合约责任及/或信托责任。原告人亦控告身为推定受托人的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明知而收取第一被告人未经原告人授权而代其作出的付款。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按照股东协议及服务协议内的仲裁条款,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20条申请搁置诉讼。


争论点

原讼庭在判断应否搁置诉讼以进行仲裁时,考虑了四个问题:

  1. 仲裁条款是否构成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是否无效、不能实行或无法履行?
  3. 各方事实上是否发生争议或分歧?
  4. 各方之间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本案中,各方的分歧是关于第4个问题。


处理方式:仲裁协议的解释

法院重申在Houtai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v Leung Yat Tung & Others [2021] HKCFI 1504一案中订下的仲裁协议解释原则。在涉及不一致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案件中,法庭会首先采用Fiona Trust & Holding Corp v Privalov [2007] UKHL 40一案所订立的「一站式」推定(「Fiona Trust推定」),即各方相当可能是希望以相同方式解决因他们的合约关系而产生的争议。

Fiona Trust推定是可以推翻的,尤其是当各项争议解决条款对于诉讼地的规定不一致时,便不适用。在Trust Risk Group SpA v Am Trust Europe [2017] 1 CLC 456一案中,各方订立的多份合约载有不一致的司法管辖权协议,对于由此引起的问题,Fiona Trust推定的适用范围有限;该案应采用的处理方式是「从商业角度小心地解释各份载有争议解决方法的协议」,包括找出争议的「重心」,以了解有关争议属于哪份协议的范围。

换言之,原讼庭的适当处理方式是确定申索的性质,或与有关争议及申索关连最紧密的协议(即位于「争议重心」的协议),以确定各方关于如何处理争议的意向。


原讼庭的裁决

运用上述指引,原讼庭认为本案的争议是原告人控告第一被告人违反受信责任、合约责任及信托责任。因此,位于争议重心的协议是行政总裁雇佣合约,而非股东协议或服务协议。原讼庭亦解释,第二及第三被告人的责任仅次于第一被告人的主要责任。因此,从商业角度而言,以同一程序确定他们的责任是明智的。

因此,原讼庭拒绝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搁置诉讼并把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因为争议的重心并不属于股东协议及服务协议的仲裁条款范围。


要点

在复杂的商业安排中,当多份相关的商业合约所载的争议解决条款不一致时,即可能产生问题。为避免商业安排中的各方须就在何处解决争议的问题诉诸法庭,最好就所有相关的商业合约采用一致的争议解决条款,并在有需要的时候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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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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