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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与英国 Twenty Essex 大律师事务所 联合新闻发布 - 香港司法数码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律文件

2020-06-30

柯伍陈律师事务所与英国 Twenty Essex  大律师事务所

 

「客户有时候会批评对家『小题大做』,但其律师却会就此『小题』进一步制造海量文件以证实客户所说『小题大做』的论点。」—— 朱乔华律师

 

法律业界以耗用大量纸张见称,在诉讼进行期间尤甚。长年累月下来,不但对环境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对客户的预算构成沉重负担。实体文件往往以速递服务送达,在被告人数众多的复杂欺诈案件中,送达费用可高达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同样地,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命令和文书亦可能相当耗时和昂贵。

柯伍陈律师事务所(ONC)致力支持法律业界数码化。「环保」并非空谈的口号,更是 ONC 付诸行动在司法制度内积极采取的措施,将既有的文书程序数码化。

因此,ONC 欣然宣布其诉讼律师团队连同大律师团队在一宗由香港法院审理的欺诈案件中,率先向法院成功申请以「提供虚拟资料室的存取权」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有效方式。

Digitisation of Hong Kong’s judiciary: introducing Hong Kong’s first decision to allow service by access to data room香港司法數碼化:香港法院首次批准利用虛擬資料室送達法律文件
伦敦商事法庭批准利用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律文件

这项革新的送达方式参照和直接跟随英国网络欺诈案件 CMOC v Persons Unknown [2018] EWHC 2230 (Comm) 的突破性裁决。在该案中,由英国 Twenty Essex 大律师事务所 Paul Lowenstein 御用大律师 Cooke, Young & Keidan LLP 律师事务所 Philip Young 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获伦敦商事法庭颁令,可透过提供安全的虚拟资料室连结,将法律程序文件、法院命令及大量相关文件送达外地被告人和全球各地的银行,以替代采用纸本以至电邮等惯常方式送达文件。


透过虚拟资料室送达的方式是如何引进香港的?

ONC  Twenty Essex 一直有紧密联系,并曾邀请 Lowenstein 御用大律师来港为其诉讼律师团队演讲,因而获悉上述英国案例。

当时刚加入 ONC 不久的朱乔华律师正是讲座听众之一。作为一名以科技法为主要执业范畴的律师,他对这种创新的送达方式深感兴趣,不久便在他负责的一宗案件中尝试运用。


香港首例

香港首宗利用虚拟资料室送达法律文件的案例是由 ONC 负责的 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2020] HKCFI 1084。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同意 ONC 团队及其大律师的建议,将这种创新的送达方式引入香港。

高浩文法官在其判决理由中指出:

「在某程度上,网上资料室的连结可被视为类似载有文件的信封或包裹,而连结的登入密码则类似拆开信封或包裹的方法。显然,有了连结和登入密码,收件人便可随时取用文件,而且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种方式比起实体文件更为方便。这种取用方式快捷、有效率且具成本效益……」


运作方式

随着这宗突破性的裁决,诉讼人现在有多一个选择,可向法院申请免除送达大量实体法律文件,而改为:

(1) 致函案中有关人士,藉以:

a.     表明身分,并说明该律师信的性质;

b.     提供虚拟资料室的网址,并详细说明登入步骤(连同图片说明)。

(2) 透过下列方式交付该律师信:

a.     以邮件/挂号邮件发送实体信件;或

b.     发送电子版本到收件人已知使用的电邮;或

c.      透过即时通讯应用程式发送(如 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p MessengerLinkedIn 及微信等)

与其他替代送达方式一样,任何案件的诉讼人如欲更改送达方式,均需要获得法院许可。因此,诉讼人必须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并援引相关案例,特别是 Hwang Joon Sang and others v Golden Electronics and others  CMOC v Persons Unknown 两宗案例。


总结

随着我们的生活与互联网日益密不可分,越来越多法律争议均源自网上行为。有时候,例如在网络欺诈案件中,追踪不法分子的唯一渠道就是互联网。

因此,法院在本案中批准透过提供虚拟资料室的连结来送达法律文件作为替代送达方式,是适当的应对措施,这有助诉讼人解决一直以来为设法向众多诉讼人送达文件而面对的难题和高昂费用。

如欲阅览判词全文,请按此处

 

在上述香港首宗案例中,ONC 团队由合伙人卫绍宗律师监督,负责人为顾问律师朱乔华律师,成员包括王一律师、李顾蓝见习律师及陈盈嘉见习律师。

处理本案的大律师包括朴完基大律师(主导大律师)及莫倬原大律师(辅助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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