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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裁定,已应聘的雇员如在上任前悔约须发出终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2021-07-29

简介

我们在201911月份的〈雇员可否在上任前悔约?仔细草拟雇佣合约的重要性〉一文中,探讨过原讼庭的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19] HKCFI 2236一案。该案是关于已应聘的雇员如在上任前悔约,是否须发出终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原讼庭裁定,被告人(「教师」)在上任日期前不久悔约,并不须发出终止通知或向原告人(「校方」)支付代通知金,因为原讼庭认为,要求教师在终止合约时发出三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并非一开始已包括在聘任要约。校方就原讼庭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訴法院裁定,已應聘的僱員如在上任前悔約須發出終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有关案情

校方于2017717日要约雇用教师,并给予教师以下文件:

  1. 教师聘书(「聘书」);
  2. 教师服务条件(「服务条件」);及
  3. 应聘书(「应聘书」)。

聘书订明,教师如接受聘约,则必须签署并交回应聘书和服务条件(「应聘条文」)。教师于同日签署了服务条件及应聘书。应聘书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 「本人根据随附的服务条件接受 贵校于2017717来函中的聘任要约」;及
  2. 「本人亦明白,一旦本人接受本合约,新合约的条件将即时生效,例如,本人需发出三个月通知以终止本人与 贵校的雇佣关系。」

服务条件订明受雇期为201791日至2018831日。载于服务条件的终止条文(「终止条文」)订明,任何一方均可透过发出三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三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终止教师的雇用(「代通知金条文」)。

2017822日,教师在未有发出任何通知或支付任何代通知金的情况下悔约。校方最终聘用了另一名老师,该名老师于201795日上任(「替代教师」)。


上诉庭裁决

上诉庭在判断上诉是否具备理据时,考虑了两个问题:

  1. 应聘书及教师在当中所作的确认(即合约条款即时生效)是否构成雇佣合约的一部分(「合约解释问题」);及
  2. 终止条文是否因属惩罚条款而不可强制执行(「惩罚条款问题」)。

合约解释问题

双方的真正争议是:原讼庭认为应聘书的条款并无包含在聘书及服务条件内,因此不构成雇佣合约一部分,此结论是否正确?上诉庭认为,原讼庭在确定要约及雇佣合约条款时,仅着眼于聘书中采用的字词,而没有将三份文件的字词与背景事实一并考虑。原讼庭太过着眼于应聘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没有考虑相关情况,尤其是原讼庭作出了以下不正确解释:(1) 将教师签署应聘书解释为只是为了遵守聘书所载的应聘条文,因此 (2) 将应聘书解释为只是接受要约的媒界。

教师是同时获提供这三份文件的。上诉庭认为,三份文件的条款是以「套餐」形式接纳的。因此,教师签署聘书即表示接受服务条件中的条款(包括终止条文及代通知金条文)即时生效。虽然服务条件订明「受雇期」由201791日开始,但那只是教师的教学职务开始日期。由应聘书及服务条件的签署日期(即2017717日)开始,双方在法律上已受雇佣合约约束。

上诉庭认为,解释雇佣合约的重点在于一名合理的人在考虑订约双方的整体协议、事实及法律背景以及双方希望达到的实际目的后,会如何理解双方的意思。上诉庭认裁,一名合理的人应该不难明白应聘书条款的意思是合约即时生效。因此,教师须遵守终止条文及代通知金条文,发出三个月通知或支付三个月代通知金,方可终止与校方的雇佣合约。

惩罚条款问题

教师认为,代通知金的金额(聘书所述的三个月薪金)与 (1) 校方可能蒙受的金钱损失,及 (2) 校方的合法权益完全不成比例,其目的是阻吓他在正式上任前悔约。

上诉庭同意校方的论点,因为惩罚法则仅在发生违约情况下才适用,教师宣称终止条文属惩罚性质而不可强制执行的论点并不成立。校方追讨的并非违约损害赔偿,而是追讨一项根据终止条文议定的合法终止方式所产生的合约债务。

上诉庭进一步指出,即使终止条文下的代通知金条文应被视为算定损害赔偿条文,教师的论点仍然不成立,因为其论点 (1) 仅狭獈地集中比较代通知金的金额与校方蒙受的损失,及 (2) 仅着眼于违约当时的相关情况,而非合约形成当时的相关情况。

由于校方表示教师终止合约对校方造成的困难在审讯时没有受到质疑,三个月的通知期及代通知金条文与校方强制执行合约的权益不能说是完全不合比例。除了补偿金钱损失,校方的确有强制履行雇佣合约的正当利益。因此,即使代通知金条文被视为算定损害赔偿条款,也不会因为属惩罚性质而不可强制执行。

上诉庭裁定校方上诉得直,并命令教师支付相等于他在遵守终止条文的情况下本应向校方支付的代通知金。


总结

上诉庭的裁决再次确认合约解释的重要性。雇佣合约应根据背景事实及其希望达到的实际目的来解释。将任何合约字词断章取义及只看其字面意思可导致错误解释。此外,法院不会轻易裁定某项条款属惩罚性质及以此为由将之剔除。有意终止雇佣合约的雇主及雇员亦应小心注意各自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责任。如有疑问,则应征询法律意见,以避免任何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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