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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普及增商业诽谤风险

2017-09-30

案情

原告人金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金丰玻璃」)从事设计、制造及安装玻璃装饰品及配件业务,曾承接多个工程。C公司(客户)是金丰玻璃主要客户之一。被告人自2007年起获聘为玻璃安装工人。他在2010322日向C公司发出一个电邮讯息,指金丰玻璃浪费资源,虚耗玻璃碎片和人力,增加产品成本。原告人称讯息提到金丰玻璃无必要地增加产品成本,并将有关成本转嫁给客户,暗示C为其中之一。原告人认为讯息内容虚假,构成诽谤,并就讯息造成的损害索偿。被告人声称,金丰玻璃因尺寸错误而丢弃的大量玻璃可加工回收。原告人辩称,经过加工的玻璃更易碎,无法再承受磨削

被告人以「有理可据」为抗辩理由,指讯息内容真确,而且属一般人理解到的意思。基于讯息内容涉及被告人本人和C公司的利益,被告人提出讯息「受约制特权」为抗辩理由。被告人更质疑金丰玻璃声称讯息损害业务的说法

法律原

诽谤言论包括损害他人名誉,引起仇恨、蔑视或嘲笑,或削弱社会大众对有关人士的尊重。法庭会视乎一般读者(即思想正常、理性和公平的人)如何诠释有关言论,以合理性为判断原则。法庭会阅读整篇含有诽谤言论的文章,发布文章的意图不影响判断。就有关诽谤的抗辩理由,前提是发布者「并非恶意行事」,而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

裁决

法院考虑相关法律原则后,认为一般和理性的读者会自然地认为,金丰玻璃很可能将成本转嫁给客户,而客户在阅读讯息后亦会合理地担心要承担有关成本。基于金丰玻璃属商业实体,如有人发布讯息攻击其管理效率及工程规划,可使社会大众对金丰玻璃产生不利的评价。被告人辩称讯息内容是正确或公平的。然而,法庭裁定被告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这点。被告人亦无法以讯息「受约制特权」为抗辩理由。这个抗辩理由主要用作保护公众利益,保障资讯流通。判断标准是假设大多数思想健全的人处于被告人的立场,他们在相同情况下会否同样发布该讯息。被告人称讯息内容涉及其自身利益,为求职之用,但法庭并未接纳有关说法,认为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法庭裁定被告人败诉,要求被告人向金丰玻璃赔偿10万港元,从而恢复金丰玻璃的声誉。

人力资源管理专才注意事项

诽谤行为包括漠视资料的真实性,故意地或鲁莽地散布他人的虚假资料。人力资源部门应注意以下要点

  • 若雇员在职责范围内发表虚假或诽谤讯息,公司或须承担转承责任
  • 办公室的流言蜚语或会引致诽谤。雇主应警惕雇员勿散播谣言,还要说明这是不可接受的行为,或将此纳入雇员手册或行为守则,收阻吓作用
  • 若出现针对某人或某人的行为或性格的投诉,而有关讯息已散布开去并造成损害,投诉人或涉嫌诽谤。雇主或雇员处理内部投诉时,亦可能面临同样风险。因此,管理层应提醒投诉人不宜与其他同事讨论投诉的内容或相关资料。然而,若投诉属实,向相关人士查询和求助,有关做法构成诽谤的风险较低。为减低风险,全体员工应了解汇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
  • 提醒雇员履行忠诚责任,不得披露机密资料。雇佣合约应列明保密条款,以免公司某些机密资料在终止雇佣关系的期间或之后泄露开去

潜在的灰色地

消息来源或可作为诽谤案的抗辩理由,但当中存在灰色地带。一般而言,若公众人物以官方身份发表涉案言论,则较大机会以「特权」为抗辩理由。若相关人士属私人身份,或仅涉及初步报告或并非公开资料,则不大可能使用这个抗辩理由。违反保密规定及发表诽谤言论适用在办公室内外范围,包括社交媒体上的行为。社交媒体上的活动究竟属工作还是娱乐,实难以界定。随着社交媒体日益普及,人际交往愈趋广泛,潜在风险也同时增加。雇主往往要为雇员的行为负责。因此,雇主须提醒雇员注意行为以及误用社交媒体的后果,以杜绝潜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由本所合伙人卫绍宗律师及暑期实习生孙恺蔚小姐撰写,亦刊登于20179月份的香港人力资源管理学会会刊《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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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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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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