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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谋行为与竞委会合作及和解有何好处?进一步以「宽待」方式处理合谋行为

2019-08-30


合谋行为是指竞争对手之间协定及/或从事经协调的做法,从而合谋定价、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围标。合谋行为与其他种类的反竞争行为的分别在于它不但造成经济损害,而且通常是有组织地和暗中进行的,因此更难以被发现。世界各地的竞争监管机构均倾向采取宽待的态度来打击合谋行为,以及鼓励停止参与合谋行为。20194月,香港的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发表了《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藉以补充于201511月发表的《为从事合谋行为之业务实体而设的宽待政策》(《宽待政策》),并加强竞委会有效而迅速地调查合谋行为的能力


《宽待政策》及其限

《宽待政策》向合谋成员提供诱因,使其终止参与合谋行为,并继续与竞委会合作,包括在针对其他从事合谋行为的业务实体/人士的法律程序中与竞委会合作。为换取合谋成员的合作,竞委会承诺不会对与竞委会订立宽待协议的合谋成员展开寻求向其施加罚款的法律程序,而且除寻求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作出命令宣布该合谋成员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外,亦不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或其他法院对该合谋成员提起其他法律程序

然而,《宽待政策》仅适用于首名向竞委会举报合谋行为并符合所有宽待条件的合谋成员。假如已有一名合谋成员获得《宽待政策》的宽待,在原有制度下(即《合作政策》推出前),其他合谋成员便没有与竞委会合作的诱因


《合作政策

《合作政策》旨在于《宽待政策》的基础上扩大给予合谋成员宽待的范围,藉以鼓励未能就合谋行为获得宽待的合谋成员与竞委会合作。承诺与竞委会合作的合谋成员,其责任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 向竞委会作出并继续作出全面及真诚的披露
  • 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终止参与合谋行为
  • 继续以本身资源全面及真诚地与竞委会合作,包括在竞委会对其他合谋成员采取的执法程序中与竞委会合作;
  • 与竞委会共同向竞争事务审裁处作出陈词,表明该合谋成员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或牵涉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与竞委会合作的程序如下

被调查的合谋成员可主动或应竞委会的邀请与相关个案经理联络,表达愿根据《合作政策》与竞委会合作的意愿

合谋成员以「无损权利」的基础向竞委会提供文件及资料,包括合谋行为及其运作的详尽说明。合谋成员亦容许竞委会取用证据,例如安排其雇员、高级人员、合伙人及代理人与竞委会会面

然后,合谋成员与竞委会原则上就同意案情撮要初稿及合作协议初稿达成共识。竞委会将向合谋成员表明愿意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建议的罚款上限,包括因合作而提供的罚款扣减率。若合谋成员同意上述安排,合谋成员及竞委会将订立一份载有同意案情撮要的合作协议。其后,合谋成员将与竞委会共同申请同意令,表明该合谋成员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或牵涉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并申请上述罚款扣减率

合谋成员确保持续遵守合作协议条款的责任,一直持续至竞委会发出确认信,确认所有合作条件均已达成为止,这通常是在针对该合谋成员及其他合谋行为参与者的法律程序均已结束之时

合作的好

合谋成员与竞委会合作的最大诱因,就是换取竞委会就其本应建议施加的罚款作出扣减。建议扣减率分为三个组别: 


建议扣减

1

35% – 50%

2

20% – 40%

3

最多25%


适用的扣减组别取决于合谋成员表明合作意愿的先后次序,在适用组别中厘定扣减率时,竞委会会考虑合谋成员提供合作的时间、性质、价值及程度

另一方面,竞委会亦可进一步同意不对合谋成员的任何现时或前任高级人员、雇员、合伙人及代理人展开任何法律程序,以鼓励该等人士全面、真诚及持续地与竞委会合作,以配合竞委会的调查或执法工作


《合作政策》旨在提高竞委会有效而迅速地调查合谋行为的能力,与《宽待政策》一起为业务实体提供与竞委会合作的框架和清晰的诱因。这些宽待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最终仍需由合谋成员自行衡量,比较罚款扣减率以及根据该制度与竞委会合作的缺点、成本及费用,包括较迟通知的扣减率(在披露关于合谋行为的证据及资料后)及未能达成合作条件的风险。然而,合谋行为的《宽待政策》及《合作政策》是一个起步点,为业务实体订立确定的措施,以鼓励他们与竞委会和解。且看这类宽待政策日后会否延伸至其他反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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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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