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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经纪人是否被视为租船合同订约方的代理人并负有受信责任?

2020-07-31

简介

众所周知,代理人对其委托人负有受信责任,而代理人是指具影响委托人法律关系的人。在 CH Offshore Limited v Internaves Consorcio Naviero SA, Maritima Altair Petromar SA, Lamat Offshore Marine Inc. [2020] EWHC 1710 (Comm) 一案中,法院讨论了中介经纪人是否代理人和是否负有受信责任。


案情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两艘船只(「涉案船只」)的船东,其经纪人为SeascopePDV Marina SA(「PDVSA」)向其认为可能有意的多家公司(包括受其中一名被告人控制的一家公司)招标,为两艘船只订立租船合同。招标邀请书辗转交到Seascope手中,于是原告人提交了标书。

经过多次磋商,所有投标均由于未能完全符合招标要求而落选。然而,其中一名被告人询问PDVSA对原告人的落选标书是否仍感兴趣。在原告人确认有意更新提交给PDVSA的建议书后,Seascope便向被告人提供建议书,再由被告人提交给PDVSAPDVSA其后通知其中一名被告人,其要约基本上已获接纳,只需再确定细节,双方并继续磋商。

后来,其中一名被告人得知PDVSA希望租用多一艘船只,因此原告人透过Seascope向其中一名被告人要约提供多一艘船只,被告人再将此要约转告PDVSA。其后,原告人与相关被告人签订了佣金协议(「佣金协议」),而原告人与PDVSA就涉案船只签订了租船合同。

然而,原告人后来发现PDVSA集团旗下的一间公司已与另一公司就另外两艘船只订立租船合同,因此不再需要涉案船只。当时原告人尚未收取分期租金,故要求交还涉案船只。双方对于佣金协议下的未付佣金发生争议,并提交仲裁。简言之,原告人指PDVSA在租船合同下支付的船租因秘密佣金而增加,被告人违反了对原告人负有的责任,侵吞了秘密佣金。

仲裁庭需处理的主要争论点,是被告人是否应被视为原告人的代理人(不论是因为他们是原告人的经纪人,还是因为他们是共同中介经纪人)。原告人认为,假如被告人是代理人,佣金及佣金协议便不可强制执行,因为它们是在被告人违反对原告人负有的责任的情况下促成的。而假如被告人是中介经纪人,原告人认为他们将PDVSA所付租金与原告人所收租金的差价尽量增加以获得最多佣金,但却没有向原告人及PDVSA披露在此事中的利益,乃违反责任。

仲裁庭以大多数裁定,批准被告人申索在佣金协议下的佣金或损害赔偿。原告人不服上诉,要求将仲裁裁决作废。


争论点及法律原则

法院需审理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中介经纪人对其委托人负有甚么责任?

法院注意到,上述问题是假设了双方属代理人与委托人关系,即带有受信责任,因此法院引用《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第21版)的有关段落:「……并非所有可被称为『代理人』的人都负有受信责任;而肯定应被称为『代理人』的人可能仅在某些方面负有受信责任,而在其他方面并没有此责任。因此,有些代理人可能是『非受信代理人』,而在某些职能上,一名公认的代理人可能完全并非受信人。但与其称之为『非受信代理人』,倒不如说代理人当时并非以受信人身分行事(例如他只是在执行特定指示),这反映了其职责范围及衡平法规则的界限。」

仲裁庭作出了清晰的事实裁断,指被告人并没有以超出纯中介人的方式行事,因此不能被视为租船合同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此外,原告人及PDVSA对于实际支付给有关经纪人的佣金并未表示关心。

基于上述事实裁断,法院裁定,被告人并非《Bowstead》一书所指「法律上全面的」代理人,因为他们并无权力约束任何一方。此外,原告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商业关系,也并非法院作出干预、施加全面受信责任的充分理由。就本案的中介关系性质而言,被告人无须对租船合同的任何一方「专一忠诚」或履行受信人责任。

法院又质疑究竟被告人是否可被视为原告人的代理人,因为他们并非为原告人行事(原告人有自己的经纪人,即Seascope)。即使中介经纪人负有某些受信责任,这些责任的范围也仅限于反映他们所执行的有限职能。就纯中介人而言,他们唯一的角色和权限就是在各方之间传达讯息。因此,这类中介人的责任是诚实地传达讯息。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违反了责任,因为被告人试图增加所付佣金与实收佣金之间的差额,将双方的距离拉远。然而,法院裁定,如果被告人唯一的责任是诚实地传达讯息,那么被告人出于商业动机来增加自己获得的佣金,并无违反此项责任。事实上,仲裁庭的裁断也没有指被告人不诚实。被告人并非代理人,因此并无责任避免自己处于利益冲突的位置。

原告人又认为,被告人有责任披露交易的全部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人唯一不知道的事实是PDVSA的商业位置,这反映于双方磋商及议定的租船合同条款。虽然中介人的责任是诚实地传达讯息,但从案例所见,中介人参与交易的唯一理由是赚取佣金,他们的责任并不包括披露商业位置或被告人「利益」的详情(即增加所付与所收佣金的差额)。


总结

本案厘清了中介人的位置及责任。总括而言,中介经纪人并非代理人,他们对船东/租船人并不负有受信责任。即使他们负有若干受信责任,此责任也仅限于在各方之间诚实地传达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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