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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經紀人是否被視為租船合同訂約方的代理人並負有受信責任?

2020-07-31

簡介

眾所周知,代理人對其委託人負有受信責任,而代理人是指具影響委託人法律關係的人。在 CH Offshore Limited v Internaves Consorcio Naviero SA, Maritima Altair Petromar SA, Lamat Offshore Marine Inc. [2020] EWHC 1710 (Comm) 一案中,法院討論了中介經紀人是否代理人和是否負有受信責任。


案情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兩艘船隻涉案船隻」)的船東,其經紀人為SeascopePDV Marina SA(「PDVSA」)向其認為可能有意的多公司包括受其中一名被告人控制的一公司招標,為兩艘船隻訂立租船合同。招標邀請書輾轉交到Seascope手中於是原告人提交了標書。

經過多磋商,所有由於未能完全符合標要求而落選。然而,其中一名被告人詢問PDVSA原告人的落選標書否仍感興趣原告人確認有意更新提交PDVSA的建議書後,Seascope便向被告人提供建議書,再由被告人提交給PDVSAPDVSA其後通知其中一名被告人,其要約基本上已獲接納,只需再確定細節雙方繼續磋商。

後來,其中一名被告人得知PDVSA希望租用多一艘船隻,因此原告人透過Seascope向其中一名被告人要約提供多一艘船隻,被告人再將此要約轉告PDVSA。其後,原告人與相關被告人簽訂了佣金協議(「佣金協議」),而原告人與PDVSA就涉案船隻簽訂了租船合同。

然而,原告人後來發現PDVSA集團旗下的一間公司已與另一公司就另外兩艘船隻訂立租船合同,因此不再需要涉案船隻。當時原告人尚未收取分期租金,故要求交還涉案船隻。雙方對於佣金協議下的未付佣金發生爭議,並提交仲裁。簡言之,原告人指PDVSA在租船合同下支付的船租因秘密佣金而增加,被告人違反了對原告人負有的責任,侵吞了秘密佣金。

仲裁庭需處理的主要爭論點,是被告人是否應被視為原告人的代理人(不論是因為他們是原告人的經紀人,還是因為他們是共同中介經紀人)。原告人認為,假如被告人是代理人,佣金及佣金協議便不可強制執行,因為它們是在被告人違反對原告人負有的責任的情況下促成的。而假如被告人是中介經紀人,原告人認為他們將PDVSA所付租金與原告人所收租金的差價盡量增加以獲得最多佣金,但卻沒有向原告人及PDVSA披露在此事中的利益,乃違反責任。

仲裁庭以大多數裁定,批准被告人申索在佣金協議下的佣金或損害賠償。原告人不服上訴,要求將仲裁裁決作廢。


爭論點及法律原則

法院需審理的其中一個問題是:中介經紀人對其委託人負有甚麼責任?

法院注意到,上述問題是假設了雙方屬代理人與委託人關係,即帶有受信責任,因此法院引用《Bowstead & Reynolds on Agency》(第21版)的有關段落:「……並非所有可被稱為『代理人』的人都負有受信責任;而肯定應被稱為『代理人』的人可能僅在某些方面負有受信責任,而在其他方面並沒有此責任。因此,有些代理人可能是『非受信代理人』,而在某些職能上,一名公認的代理人可能完全並非受信人。但與其稱之為『非受信代理人』,倒不如說代理人當時並非以受信人身分行事(例如他只是在執行特定指示),這反映了其職責範圍及衡平法規則的界限。」

仲裁庭作出了清晰的事實裁斷,指被告人並沒有以超出純中介人的方式行事,因此不能被視為租船合同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此外,原告人及PDVSA對於實際支付給有關經紀人的佣金並未表示關心。

基於上述事實裁斷,法院裁定,被告人並非《Bowstead》一書所指「法律上全面的」代理人,因為他們並無權力約束任何一方。此外,原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商業關係,也並非法院作出干預、施加全面受信責任的充分理由。就本案的中介關係性質而言,被告人無須對租船合同的任何一方「專一忠誠」或履行受信人責任。

法院又質疑究竟被告人是否可被視為原告人的代理人,因為他們並非為原告人行事(原告人有自己的經紀人,即Seascope)。即使中介經紀人負有某些受信責任,這些責任的範圍也僅限於反映他們所執行的有限職能。就純中介人而言,他們唯一的角色和權限就是在各方之間傳達訊息。因此,這類中介人的責任是誠實地傳達訊息。

原告人認為被告人違反了責任,因為被告人試圖增加所付佣金與實收佣金之間的差額,將雙方的距離拉遠。然而,法院裁定,如果被告人唯一的責任是誠實地傳達訊息,那麼被告人出於商業動機來增加自己獲得的佣金,並無違反此項責任。事實上,仲裁庭的裁斷也沒有指被告人不誠實。被告人並非代理人,因此並無責任避免自己處於利益衝突的位置。

原告人又認為,被告人有責任披露交易的全部事實。法院認為,原告人唯一不知道的事實是PDVSA的商業位置,這反映於雙方磋商及議定的租船合同條款。雖然中介人的責任是誠實地傳達訊息,但從案例所見,中介人參與交易的唯一理由是賺取佣金,他們的責任並不包括披露商業位置或被告人「利益」的詳情(即增加所付與所收佣金的差額)。


總結

本案釐清了中介人的位置及責任總括而言,中介經紀人並非代理人,他們對船東/租船人並不負有受信責任。即使他們負有若干受信責任,此責任也僅限於在各方之間誠實地傳達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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