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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损失」免责条款并不免除「虚耗开支」的责任

2022-06-30

简介

我们于20224月的文章〈注意——「根本、蓄意及故意」的违约行为可能属于责任限制条文的范围!〉中探讨过一宗英国案例,该案裁定,如果合约的豁免条款以充分清晰的字眼订明涵盖任何违约情况,则同样适用于蓄意的悔约性违约。最近在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 (formerly CIS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v IBM United Kingdom Limited [2022] EWCA Civ 440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法院」)进一步澄清了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原则,并裁定「虚耗开支」不等于「利润损失」因此,如果订约方希望就虚耗开支获免除责任,则应采用清晰及明显的字眼以表明摒除有关责任的意思。

背景

2015年,答辩人(「IBM」)与上诉人(「CISGIL」)订立了一份为期十年的电脑系统管理服务合约(「该合约」),但由于发生严重延误而无法交付该电脑系统。IBM2017年发出一张收取290万英镑的发票(「该发票」),但CISGIL提出争议并拒绝付款。IBMCISGIL未能支付发票为由,行使其终止合约的权利。

CISGIL控告IBM,指IBM宣称终止合约的行为乃不当悔约,并就其因此引致的虚耗开支追讨1.32亿英镑损害赔偿。

下级法院的裁决

原审法官裁定,由于该发票受到争议,根据该合约,以没有支付该发票为理由而终止合约是不合法的,因此IBM的行为属于不当地悔弃了该合约。原审法官认同CISGIL已确立其虚耗开支的申索(即CISGIL因预期IBM会履行该合约及向CISGIL提供经改良的电脑系统而招致的开支),并评估其价值为1.22亿英镑。然而,原审法官认为上述虚耗开支申索应完全被剔除,因为该合约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订明:

……任何一方均无须就任何损失……或任何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 ……向对方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并将「损失」界定为包括:

「所有损失、债务、损害赔偿、费用及开支,包括按律师与客户基础的合理法律费用,以及调查的垫付费用和合理成本、诉讼和解、裁决及利息。」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原审法官的裁决错误,免责条款不应涵盖虚耗开支。在得出此结论时,法院作出了以下重要观察:

1.       尽管「损失」在该合约定义下的范围广泛,但免责条款具体列明了无须负责的损失。就措词而论,「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的自然及通常意思并不涵盖虚耗开支。

 

2.       法院引用一连串关于合约释义的案例,并一再强调合约释义的目的,是判断一名既具备所有背景知识而又理性的人会怎样理解订约各方在合约中措词。由于案例订明,在解释免责条款时,法院会首先假设各方均无意放弃在法律的施行下就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补救方法,除非有清晰的字句反驳,则另作别论。法院指出,有关权利越重要,合约的措词便需要越清晰,而且剔除或修改原本责任的后果越严重,有关条款便应越清楚明确地表达。免责条款完全没有提及虚耗开支,因此法院不相信该合约剔除了这类明显而常见的损害赔偿。

 

3.       订约各方剔除「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的做法,在商业上不难理解,因为它们同属类似的损失——即难以事先估计的推断性相应损失。然而,虚耗开支却是可以确定的,一般不会被视为相应损失。如要就虚耗开支免除责任,应明确地订明。

 

4.       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源自失去相关交易的若干种类损失的责任,例如免除「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的责任,而非重新采购的成本及虚耗开支等其他种类损失的责任。

 

5.       法院注意到,虽然虚耗开支可在合约获履行的情况下从利润、节省款项或收入弥补,但这不代表虚耗开支的申索相等于或隐含于「利润、收入、节省款项的损失」的范围。

香港法院的处理方式

在香港,法院在解释免责条款时,一般会寻找明确列出各方的风险分配意向的清晰字眼。除了要求法院对提出标准免责条款的一方作出不利诠释的释义规则(即「不利提出者法则」,contra proferentem rule),还需紧记另一项考虑因素:法院在释义时,应将免责条款视作一个整体,与商人评估风险分配的方式相同。

就商业行为而言,法院通常认为订约方能为自己作出最佳判断,法院只会在绝对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会干预。在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 & Anor [2009] 5 HKC 160一案中,承运商依据提单中免除「错误交货」责任的免责条款。法院认为,「错误交货」一词可被解读为误将货物交付给错误人士或交付到错误地方,该条款明确地将适用范围扩展至疏忽错误,但不包括有意识地在没有提供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向收件人交货。李义法官在得出以上结论时指出,违约的后果或潜在后果越严重,免责的字眼就必须越清楚,才可将各方视为已有共识免除受损一方获赔偿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如欲免除违约责任,最稳妥的方法是采用特定而非笼统的字眼来订明。

尽管Carewins Development一案是关于免除基本违约的责任,而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一案则涉及免除特定种类损失的责任,但两案均反映法院采用现代方法处理免责条款——免除或修改原有责任的后果越严重,法院便应越严格地要求清楚明确地述明该项免责或限制。

未来方向

近年,法院处理商业合约免责条款的态度似乎有所软化,较为着重订约方的商业理据及希望如何分配风险。订约方可自由达成协议,而法院的责任是诠释协议的措词及实施协议的清晰意向。值得注意的是,在Carewins Development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两宗案件中,法院对于允许以措词充分明确的免责条款免除责任的可能性均持开放态度。

经过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一案,预计法院将以严格的方式处理免责条款的释义,要求必须载有明文而非隐含的条款,才可剥夺一方本应享有作为当然权利的补救方法。因此,与对手方磋商免责条款时,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我们必须紧记,虽然「利润、收入及节省款项的损失」免责条款相当常见,但它并不禁止受损一方追讨虚耗开支。如要剔除这项权利,免责条款须采用更清晰的措词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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