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損失」免責條款並不免除「虛耗開支」的責任
簡介
我們於2022年4月的文章〈注意——「根本、蓄意及故意」的違約行為可能屬於責任限制條文的範圍!〉中探討過一宗英國案例,該案裁定,如果合約的豁免條款以充分清晰的字眼訂明涵蓋任何違約情況,則同樣適用於蓄意的悔約性違約。最近在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 (formerly CIS General Insurance Limited) v
IBM United Kingdom Limited [2022] EWCA Civ 440一案中,英國上訴法院(「法院」)進一步澄清了關於免責條款的適用原則,並裁定「虛耗開支」不等於「利潤損失」。因此,如果訂約方希望就虛耗開支獲免除責任,則應採用清晰及明顯的字眼以表明摒除有關責任的意思。
背景
於2015年,答辯人(「IBM」)與上訴人(「CISGIL」)訂立了一份為期十年的電腦系統管理服務合約(「該合約」),但由於發生嚴重延誤而無法交付該電腦系統。IBM於2017年發出一張收取290萬英鎊的發票(「該發票」),但CISGIL提出爭議並拒絕付款。IBM以CISGIL未能支付發票為由,行使其終止合約的權利。
CISGIL控告IBM,指IBM宣稱終止合約的行為乃不當悔約,並就其因此引致的虛耗開支追討1.32億英鎊損害賠償。
下級法院的裁決
原審法官裁定,由於該發票受到爭議,根據該合約,以沒有支付該發票為理由而終止合約是不合法的,因此IBM的行為屬於不當地悔棄了該合約。原審法官認同CISGIL已確立其虛耗開支的申索(即CISGIL因預期IBM會履行該合約及向CISGIL提供經改良的電腦系統而招致的開支),並評估其價值為1.22億英鎊。然而,原審法官認為上述虛耗開支申索應完全被剔除,因為該合約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訂明:
「……任何一方均無須就任何損失……或任何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 ……向對方或任何第三方負責……」
並將「損失」界定為包括:
「所有損失、債務、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按律師與客戶基礎的合理法律費用,以及調查的墊付費用和合理成本、訴訟和解、裁決及利息。」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錯誤,免責條款不應涵蓋虛耗開支。在得出此結論時,法院作出了以下重要觀察:
1.
儘管「損失」在該合約定義下的範圍廣泛,但免責條款具體列明了無須負責的損失。就措詞而論,「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的自然及通常意思並不涵蓋虛耗開支。
2.
法院引用一連串關於合約釋義的案例,並一再強調合約釋義的目的,是判斷一名既具備所有背景知識而又理性的人會怎樣理解訂約各方在合約中措詞。由於案例訂明,在解釋免責條款時,法院會首先假設各方均無意放棄在法律的施行下就違約行為產生的任何補救方法,除非有清晰的字句反駁,則另作別論。法院指出,有關權利越重要,合約的措詞便需要越清晰,而且剔除或修改原本責任的後果越嚴重,有關條款便應越清楚明確地表達。免責條款完全沒有提及虛耗開支,因此法院不相信該合約剔除了這類明顯而常見的損害賠償。
3.
訂約各方剔除「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的做法,在商業上不難理解,因為它們同屬類似的損失——即難以事先估計的推斷性相應損失。然而,虛耗開支卻是可以確定的,一般不會被視為相應損失。如要就虛耗開支免除責任,應明確地訂明。
4.
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源自失去相關交易的若干種類損失的責任,例如免除「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的責任,而非重新採購的成本及虛耗開支等其他種類損失的責任。
5.
法院注意到,雖然虛耗開支可在合約獲履行的情況下從利潤、節省款項或收入彌補,但這不代表虛耗開支的申索相等於或隱含於「利潤、收入、節省款項的損失」的範圍。
香港法院的處理方式
在香港,法院在解釋免責條款時,一般會尋找明確列出各方的風險分配意向的清晰字眼。除了要求法院對提出標準免責條款的一方作出不利詮釋的釋義規則(即「不利提出者法則」,contra proferentem rule),還需緊記另一項考慮因素:法院在釋義時,應將免責條款視作一個整體,與商人評估風險分配的方式相同。
就商業行為而言,法院通常認為訂約方能為自己作出最佳判斷,法院只會在絕對有必要的情況下才會干預。在Carewins
Development (China) ltd v Bright Fortune Shipping Ltd & Anor [2009]
5 HKC 160一案中,承運商依據提單中免除「錯誤交貨」責任的免責條款。法院認為,「錯誤交貨」一詞可被解讀為誤將貨物交付給錯誤人士或交付到錯誤地方,該條款明確地將適用範圍擴展至疏忽錯誤,但不包括有意識地在沒有提供提單正本的情況下向收件人交貨。李義法官在得出以上結論時指出,違約的後果或潛在後果越嚴重,免責的字眼就必須越清楚,才可將各方視為已有共識免除受損一方獲賠償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如欲免除違約責任,最穩妥的方法是採用特定而非籠統的字眼來訂明。
儘管Carewins Development一案是關於免除基本違約的責任,而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一案則涉及免除特定種類損失的責任,但兩案均反映法院採用現代方法處理免責條款——免除或修改原有責任的後果越嚴重,法院便應越嚴格地要求清楚明確地述明該項免責或限制。
未來方向
近年,法院處理商業合約免責條款的態度似乎有所軟化,較為著重訂約方的商業理據及希望如何分配風險。訂約方可自由達成協議,而法院的責任是詮釋協議的措詞及實施協議的清晰意向。值得注意的是,在Carewins
Development及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兩宗案件中,法院對於允許以措詞充分明確的免責條款免除責任的可能性均持開放態度。
經過Soteria Insurance
Limited一案,預計法院將以嚴格的方式處理免責條款的釋義,要求必須載有明文而非隱含的條款,才可剝奪一方本應享有作為當然權利的補救方法。因此,與對手方磋商免責條款時,最好徵詢法律意見。
我們必須緊記,雖然「利潤、收入及節省款項的損失」免責條款相當常見,但它並不禁止受損一方追討虛耗開支。如要剔除這項權利,免責條款須採用更清晰的措詞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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