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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根本、蓄意及故意」的违约行为可能属于责任限制条文的范围!

2022-04-26


简介

最近在Mott MacDonald Ltd v Trant Engineering Ltd [2021] EWHC 754 (TCC) 一案中,英国科技及建筑法庭(「法院」)探讨了责任限制条款是否适用于指称根本、蓄意及故意违约的情况。


背景

索偿人Mott MacDonald Limited(「索偿人」)是一家工程顾问公司,而被告人Trant Engineering Limited(「被告人」)是一家工程承办商。于2016年,被告人获委聘兴建一座新发电厂,而索偿人获被告人委聘于招标期间就初步设计提供顾问服务。不久,双方发生争议。双方订立了一份和解及服务协议(「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及规范双方日后的行为。和解协议载有(其中包括)以下责任限制条文(「限责条文」):

「即使本协议或任何相关文件载有任何其他相反条款,及不论根据或关于本协议而起的任何申索的诉讼因由属违约、侵权、疏忽、违反法定责任或其他因由,就上述任何及所有诉讼因由而言:

顾问就所有申索合共承担的责任总额以 £500,00050万英镑)为限……。」

索偿人根据和解协议的条文就到期付款展开法律程序。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索偿人从根本上、蓄意及故意地违反其于和解协议下的责任,因为索偿人未能完成所需的设计交付成果、未能提供索偿人建立的原始数据档案及详细计算、及未能对其设计进行独立审查,从而令被告人需重做和解协议下的几乎全部工作范围。

索偿人否认违约,并进一步指出,就法律及和解协议的诠释而言,即使能证明索偿人违约,并且是根本、蓄意或故意的违约,但索偿人仍可基于和解协议的免除及限制责任条款而获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申请简易判决

索偿人申请简易判决,理由是即使声称的违约情况确实有发生,但和解协议的限责条文仍然适用,而且现实上被告人无望能证明情况并非如此。法院首先引用Wood v Capita Insurance Services Ltd [2017] UKSC 24一案中关于合约诠释的标准原则,索偿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有关原则。

尽管如此,但双方对于免除及限制责任条款的诠释方式仍有争议。索偿人认为,标准原则应同样适用于免除及限制责任条款,而且限责条文的措词并无含糊之处;但被告人则持相反观点,并重申合约必须载有明确的措词,才可免除因蓄意违约所产生的责任。


法院的裁决

法院引用Astrazeneca UK Ltd v Albermarl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 another [2011] EWHC 1574 (Comm) 一案的结论,指出如果合约的措词充分清楚地涵盖任何违约行为,则豁免条款适用于蓄意悔约性违约的行为。

在裁定豁免条款是否适用时,法院审视及比较了Internet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Ltd & others v MAR LLC [2009] EWHC 844 (Ch)(现称Marhedge方法)及Photo Production Ltd v Securicor Transport Ltd [1980] AC 827两宗案件的裁决。根据被告人所依赖的Marhedge方法,否定免责条款(即免除蓄意悔约性违约的责任)的推定只能透过强而有力的措词予以推翻。

然而,英国上议院在Photo Production Ltd v Securicor Transport Ltd 一案中拒绝采纳Marhedge方法。上议院认为,法院应采用考虑任何其他合约条款相同的方式来考虑免责条款,而不应考虑被指违约的严重程度或作出假定。因此,法院认为,只要有关条款不会被解读为将订约方的责任减至仅属意向声明的程度,则无须特定形式的字词或措词程度来达致免除责任的效果。

在考虑上述分析后,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的限责条文以清晰的措词免除了若干责任,但并非免除索偿人对被告人的所有责任。此外,法院指出,若被告人认为索偿人确实以悔约性违约的方式行事,则不应履行其在和解协议下的责任,而应结束其本身的责任,但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法院循简易判决裁定索偿人胜诉。


香港法院处理免责条款的方式

Maeda Kensets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Maeda Corp) v Bauer Hong Kong Ltd [2020] HKCA 830一案中,总承建商与分判商就后者的工程质素及合约条文发生争议。双方争议的其中一项合约条款,是在有意申索时为获得任何额外付款的权利而必须严格遵守的先决条件。

上诉法院认为,该条款的措辞清晰而不含糊,并无理由狭义地诠释该条款。上诉法院参考《Keating on Construction Contracts》(第10版第3次累积增补第3-105A节),并重申在建筑合约中,豁免条款应被视为一种分配风险的合约工具,不应有删减该等条款的预设思维。

归根究底,合约双方享有自行达成协议的自由,而法院的责任是诠释和施行协议的措辞及明确意向。除非条款真正含糊,否则不应采用「不利解释原则」(contra proferentem rule,即任何被视为含糊的条款应予以对订立该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诠释)。

虽然上述案件主要涉及先决条件条文的争议,鉴于上诉法院认同《Keating on Construction Contracts》所载的原则,预计类似原则将适用于责任限制条文的诠释。


启示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法院在诠释免除条款及责任限制条文时并无特殊的考虑原则,因此必须采用清晰的措词拟订该等条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和香港的法院都同意合约确定性十分重要,以及法院逐渐采用的现代合约诠释方法。法院亦确认,只要条款一致和清晰,订约方有自由及自主权按其意愿就任何条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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