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事訴訟中,法院會否對不履行命令的情況給予有條件寬免?
簡介
對於涉及交相申索的海事訴訟,其法律程序受《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75號命令第41條規則管限。該條規則沒有規定就交相申索提交抗辯書的限期,但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1號命令第41(2) 條規則作出有關指示。
最近海事訟案Noor Maritime Ltd v Calandra Shipping Co Ltd [2018] HKCFI 609的裁決說明了法院對於不遵守「有條件命令」(unless order)的情況給予寬免的處理方法,以及法院在決定應否給予寬免及實施條件(例如向法院繳存款項)時考慮的因素。
上訴
背景
在Noor Maritime Ltd案中,原告人的「The Rainbow」號船隻與被告人的「The Calandra」號船隻相撞後,連同所載貨物燃料及船上財物一起沉沒,引致各方提出多宗對物及對人訴訟。本案的裁決涉及一項申索及一項交相申索,兩者均屬對人申索。
原告人於2017年年中提交對被告人的對人申索令狀。其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同意「The Calandra」號承擔三分之一責任,「The Rainbow」號承擔三分之二責任。該和解協議還規定將損害賠償申索轉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審理。
然後,被告人提出交相申索,雙方尋求聆案官的指示。聆案官對原告人作出「有條件命令」,要求原告人在14日內就被告人的交相申索提交抗辯書,否則抗辯不獲受理。另外,聆案官亦命令被告人在42日內就原告人的申索提交抗辯書,但此命令並非「有條件命令」。
原告人未能遵守「有條件命令」,並要求延長提交抗辯書的期限。聆案官就原告人不履行命令的處罰給予寬免,准許原告人在28日內提交及送達抗辯書,但條件是原告人須向法院繳存700,000美元,否則原告人不得就被告人的交相申索提交及送達抗辯書。
法院裁決
關於反對實施條件的上訴,法院沿用了Schenker International (HK) Ltd v 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imited [2014] 1 HKLRD 274一案中就實施「向法院繳存款項」條件作出的以下指引:
1. 法院必須首先考慮引起寬免申請的命令的性質及作用;
2. 繳存款項是一種與簡易判決申請相關的條件,實施此條件的情況通常包括證據顯示有理由相信有關抗辯是虛假抗辯;
3. 在行使酌情決定權時,主要目的是確保根據各方實質權利公正地解決爭議;
4. 如果一方曾經屢次不遵守時間表或法院命令,或該方的行為令人懷疑其有不真誠之處,則向法院繳存款項可能是適當的做法;
5. 對於不損害對方或不影響審訊的短暫違反情況,不應作出繳存款項命令;
6. 處罰的相稱性是相關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認為,實施條件符合海事案件中要求提供保證的做法。被告人的律師引用多宗對物申索的海事案例,藉以證明實施條件是有充分理由的。此外,被告人的律師要求應用《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20(6)(b) 條,並以此條文作為比擬。該條文規定在海事法律程序中,如果法院根據第20(5) 條作出命令,擱置該法律程序,法院可命令將被扣押的財產、提供的保釋金或保證予以保留,以作為履行任何仲裁裁決的保證。然而,法官指出,當前申索不是對物申索,「The Rainbow」號沒有被扣押,亦無任何要求提供保證的傳票申請。
儘管被告人提出上述論點,但法院裁定,根據Schenker International案的指引,本案中實施條件的做法與單次違反行為不相稱,妨礙了根據各方實質權利公正地解決爭議的目的。法院指出,「有條件命令」在第一次聆訊中便已作出,原告人先前並無不遵守命令的情況,而被告人並無被發出「有條件命令」。法院不認為原告人的抗辯欠缺理據,或有關延誤會對被告人造成任何影響。因此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擱置給予寬免的命令,並重新發出不附帶向法院繳存款項條件的「有條件命令」。
總結
本案顯示了法院在涉及交相申索的海事訴訟中對不遵守命令的處罰作出寬免的做法。在考慮是否就不遵守「有條件命令」的情況給予寬免時,法院將會衡量多方面的因素,以確定是否寬免處罰,並且會考慮Schenker International案中關於法院應否給予寬免及實施條件(例如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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