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事诉讼中,法院会否对不履行命令的情况给予有条件宽免?
简介
对于涉及交相申索的海事诉讼,其法律程序受《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第75号命令第41条规则管限。该条规则没有规定就交相申索提交抗辩书的限期,但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1号命令第41(2) 条规则作出有关指示。
最近海事讼案Noor Maritime Ltd v Calandra Shipping Co Ltd [2018] HKCFI 609的裁决说明了法院对于不遵守「有条件命令」(unless order)的情况给予宽免的处理方法,以及法院在决定应否给予宽免及实施条件(例如向法院缴存款项)时考虑的因素。
上诉
背景
在Noor Maritime Ltd案中,原告人的「The Rainbow」号船只与被告人的「The Calandra」号船只相撞后,连同所载货物燃料及船上财物一起沉没,引致各方提出多宗对物及对人诉讼。本案的裁决涉及一项申索及一项交相申索,两者均属对人申索。
原告人于2017年年中提交对被告人的对人申索令状。其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同意「The Calandra」号承担三分之一责任,「The Rainbow」号承担三分之二责任。该和解协议还规定将损害赔偿申索转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审理。
然后,被告人提出交相申索,双方寻求聆案官的指示。聆案官对原告人作出「有条件命令」,要求原告人在14日内就被告人的交相申索提交抗辩书,否则抗辩不获受理。另外,聆案官亦命令被告人在42日内就原告人的申索提交抗辩书,但此命令并非「有条件命令」。
原告人未能遵守「有条件命令」,并要求延长提交抗辩书的期限。聆案官就原告人不履行命令的处罚给予宽免,准许原告人在28日内提交及送达抗辩书,但条件是原告人须向法院缴存700,000美元,否则原告人不得就被告人的交相申索提交及送达抗辩书。
法院裁决
关于反对实施条件的上诉,法院沿用了Schenker International (HK) Ltd v Natural Dairy (NZ) Holdings Limited [2014] 1 HKLRD 274一案中就实施「向法院缴存款项」条件作出的以下指引:
1. 法院必须首先考虑引起宽免申请的命令的性质及作用;
2. 缴存款项是一种与简易判决申请相关的条件,实施此条件的情况通常包括证据显示有理由相信有关抗辩是虚假抗辩;
3. 在行使酌情决定权时,主要目的是确保根据各方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争议;
4. 如果一方曾经屡次不遵守时间表或法院命令,或该方的行为令人怀疑其有不真诚之处,则向法院缴存款项可能是适当的做法;
5. 对于不损害对方或不影响审讯的短暂违反情况,不应作出缴存款项命令;
6. 处罚的相称性是相关的重要因素。
被告人认为,实施条件符合海事案件中要求提供保证的做法。被告人的律师引用多宗对物申索的海事案例,藉以证明实施条件是有充分理由的。此外,被告人的律师要求应用《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20(6)(b) 条,并以此条文作为比拟。该条文规定在海事法律程序中,如果法院根据第20(5) 条作出命令,搁置该法律程序,法院可命令将被扣押的财产、提供的保释金或保证予以保留,以作为履行任何仲裁裁决的保证。然而,法官指出,当前申索不是对物申索,「The Rainbow」号没有被扣押,亦无任何要求提供保证的传票申请。
尽管被告人提出上述论点,但法院裁定,根据Schenker International案的指引,本案中实施条件的做法与单次违反行为不相称,妨碍了根据各方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争议的目的。法院指出,「有条件命令」在第一次聆讯中便已作出,原告人先前并无不遵守命令的情况,而被告人并无被发出「有条件命令」。法院不认为原告人的抗辩欠缺理据,或有关延误会对被告人造成任何影响。因此法院裁定上诉得直,搁置给予宽免的命令,并重新发出不附带向法院缴存款项条件的「有条件命令」。
总结
本案显示了法院在涉及交相申索的海事诉讼中对不遵守命令的处罚作出宽免的做法。在考虑是否就不遵守「有条件命令」的情况给予宽免时,法院将会衡量多方面的因素,以确定是否宽免处罚,并且会考虑Schenker International案中关于法院应否给予宽免及实施条件(例如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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