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和解協議是否涵蓋訂約方的受僱人或代理人?

2014-10-31

簡介
很多時候,保險人與受保人會就爭議達成和解協議。最近英國高等法院在Starlight Shipping v Allianz Marine and others (The “Starlight”) [2014] EWHC 3068 (Comm) 一案的裁決,令人關注和解協議是否涵蓋訂約方的受僱人或代理人,而這個問題亦會影響和解協議如何草擬。

背景
Starlight Shipping Company是「Alexandros T」號輪船(「輪船」)的船主,而Overseas Marine Enterprises是輪船的管理人(統稱「受保人」)。輪船於2006年沉沒,其後受保人在英國商事法庭對三名保險人The Companies Market(「CMI」)、The Lloyd’s market(「LMI」)及Hellenic Hull Mutual Association PLC(「Hellenic」)(統稱「保險人」)提出訴訟,要求根據兩份水險保單獲得彌償。保險人辯護時指,輪船並不適航,而且受保人知道輪船不適航但卻拒絕通知船籍國的有關部門。受保人則回應指保險人「抹黑」受保人及並賄賂關鍵證人作假證供。

在2007至2008年期間,受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了三份和解協議,其中規定:

1.        管限法律為英國法律,各方不可撤銷地接受英國高等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2.        就所有及任何針對保險人提出的申索作出完全及最終和解,而受保人同意就受保人提出的任何申索向保險人作出彌償。

關於第二項規定,受保人與CMI及LMI訂立的和解協議訂明「就任何可能針對下述簽署的承保人提出的申索,向彼等作出彌償」,簽署人是CMI及LMI。在和解協議的序文中,「承保人」一詞僅提述保險人,不包括其受僱人或代理人。但受保人與Hellenic訂立的和解協議的字句則略為不同:「就任何可能針對下述簽署的承保人及/或其任何受僱人及/或代理人及/或管理人提出的申索,向彼等作出彌償」。

於2011年,受保人在希臘對保險人(包括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出訴訟,並控告保險人的律師及理賠師(負責調查索償),理由是保險人故意就沉船事故捏造虛假證據及散播虛假消息,試圖避免賠償。保險人要求在英國執行和解協議。英國法院裁定希臘的訴訟程序違反了和解協議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條款,並對受保人發出強制履行令,命令受保人向保險人作出彌償。

The Starlight一案中的申請中,CMI及LMI尋求的濟助是宣布受保人已與他們的高級人員及僱員和解。The Starlight一案的主要爭論點是和解協議涵蓋甚麼人──究竟和解協議中「承保人」一詞只包括承保人,還是也包括承保人的高級人員及僱員?

申請人的論點
CMI及LMI認為,按有關條文的正確解釋,「承保人」一詞應包括保險人及其高級人員及僱員:

1.        和解協議的用意應該是徹底了斷受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爭議。CMI及LMI是法律實體,必須透過真人行事。如果受保人仍可向這些真人申索,和解就失去意義,因為CMI及LMI在法律上仍須負責彌償其高級人員及僱員,這就不是徹底了斷。

2.        如果第二項規定中「承保人」一詞必須與序文所述的涵義相同,即僅限於保險人而不包括其「受僱人及代理人」,則在不合乎商業常理。假如採納這種解釋,受保人便可以在希臘向保險人的受僱人及代理人申索,若受保人勝訴,受僱人及代理人將可獲得CMI及LMI彌償。根據和解協議,受保人有責任就任何關於已和解申索的訴訟向CMI及LMI作出彌償,因此受保人不能從高級人員及僱員討回任何實質賠償。

3.        條文的解釋應該符合英國普通法中的共同侵權人原則(joint tortfeasor principle):若就同一訴訟因由向兩名或以上人士索償,與其中一人和解,即與其餘所有人和解。和解協議的管限法律是英國法律,因此受保人應被視為知道這項原則。

法院的裁決
法院裁定保險人勝訴,而且接納CMI及LMI提出的論點,理由如下:

1.        和解協議中「就任何及所有申索作出完全及最終和解」的字句,是全面解除責任條款的典型例子,顯示各方的用意是徹底了斷。

2.        法院採用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2011] 1 W.L.R.2900一案中的原則來解釋協議。該原則規定,如果協議有兩種可能的解釋,法院有權選擇符合商業常識的一種解釋。在本案中,法院接納保險人提出的第二個論點,認為「承保人」是否序文所界定的詞彙,只是在解釋和解協議時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而非決定性因素。如果按字面解釋會違反商業常識,法院將不會接納。因此,法院不接納受保人指「承保人」一詞被界定為只包括保險人而不包括其「受僱人或代理人」。

3.        普通法下的共同侵權人原則亦顯示「承保人」包括受僱人及代理人。在普通法中,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就同一訴訟因由而言,與其中一名侵權人和解,即解除所有其他侵權人的責任:

a.        和解協議只載有索償人已接受良好代價而不控告被告人的契諾,但沒有禁止索償人就同一訴訟因由而控告任何其他未受契諾所涵蓋的共同侵權人(見Duck v Mayeu [1892] 2 QB 511);及

b.        和解協議載有保留條款,保留索償人控告其他共同侵權人的權利。保留條款可以是明文或隱含條款(見Watts v Aldington [1999] L&TR 578)。

然而,「完全及最終和解」一句不只是一項不控告契諾,而且和解協議並無保留控告權利的隱含條款,因為這類隱含保留條款在此和解協議中並無必要。和解協議的用意顯然是徹底了斷,結束爭議。

影響
法院的裁決是建基於一個很基本但卻很重要的問題:和解協議涵蓋和保障甚麼人?受保人若希望和解後仍可再向保險人的僱員提出申索,則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清楚界定「承保人」或任何其他具有類似涵義的字詞為只包括承保人,而不包括其他第三方,例如僱員及代理人;

2.        明文指明和解協議是一項不控告契諾,訴訟因由不受影響;

3.        避免採用「完全及最終和解」或任何其他類似意思的字句;及

4.        有清晰的明文保留條款,保留受保人控告受僱人及代理人的權利。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胡慶業
胡慶業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