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和解协议是否涵盖订约方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2014-10-31


很多时候,保险人与受保人会就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最近英国高等法院在Starlight Shipping v Allianz Marine and others (The “Starlight”) [2014] EWHC 3068 (Comm) 一案的裁决,令人关注和解协议是否涵盖订约方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而这个问题亦会影响和解协议如何草拟。

背景
Starlight Shipping Company是「Alexandros T」号轮船(「轮船」)的船主,而Overseas Marine Enterprises是轮船的管理人(统称「受保人」)。轮船于2006年沉没,其后受保人在英国商事法庭对三名保险人The Companies Market(「CMI」)、The Lloyd’s market(「LMI」)及Hellenic Hull Mutual Association PLC(「Hellenic」)(统称「保险人」)提出诉讼,要求根据两份水险保单获得弥偿。保险人辩护时指,轮船并不适航,而且受保人知道轮船不适航但却拒绝通知船籍国的有关部门。受保人则回应指保险人「抹黑」受保人及并贿赂关键证人作假证供。

在2007至2008年期间,受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三份和解协议,其中规定:

1.        管限法律为英国法律,各方不可撤销地接受英国高等法院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2.        就所有及任何针对保险人提出的申索作出完全及最终和解,而受保人同意就受保人提出的任何申索向保险人作出弥偿。

关于第二项规定,受保人与CMI及LMI订立的和解协议订明「就任何可能针对下述签署的承保人提出的申索,向彼等作出弥偿」,签署人是CMI及LMI。在和解协议的序文中,「承保人」一词仅提述保险人,不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但受保人与Hellenic订立的和解协议的字句则略为不同:「就任何可能针对下述签署的承保人及/或其任何受雇人及/或代理人及/或管理人提出的申索,向彼等作出弥偿」。

于2011年,受保人在希腊对保险人(包括其高级人员及雇员)提出诉讼,并控告保险人的律师及理赔师(负责调查索偿),理由是保险人故意就沉船事故捏造虚假证据及散播虚假消息,试图避免赔偿。保险人要求在英国执行和解协议。英国法院裁定希腊的诉讼程序违反了和解协议的专有司法管辖权条款,并对受保人发出强制履行令,命令受保人向保险人作出弥偿。

The Starlight一案中的申请中,CMI及LMI寻求的济助是宣布受保人已与他们的高级人员及雇员和解。The Starlight一案的主要争论点是和解协议涵盖甚么人──究竟和解协议中「承保人」一词只包括承保人,还是也包括承保人的高级人员及雇员?

申请人的论点
CMI及LMI认为,按有关条文的正确解释,「承保人」一词应包括保险人及其高级人员及雇员:

1.        和解协议的用意应该是彻底了断受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争议。CMI及LMI是法律实体,必须透过真人行事。如果受保人仍可向这些真人申索,和解就失去意义,因为CMI及LMI在法律上仍须负责弥偿其高级人员及雇员,这就不是彻底了断。

2.        如果第二项规定中「承保人」一词必须与序文所述的涵义相同,即仅限于保险人而不包括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则在不合乎商业常理。假如采纳这种解释,受保人便可以在希腊向保险人的受雇人及代理人申索,若受保人胜诉,受雇人及代理人将可获得CMI及LMI弥偿。根据和解协议,受保人有责任就任何关于已和解申索的诉讼向CMI及LMI作出弥偿,因此受保人不能从高级人员及雇员讨回任何实质赔偿。

3.        条文的解释应该符合英国普通法中的共同侵权人原则(joint tortfeasor principle):若就同一诉讼因由向两名或以上人士索偿,与其中一人和解,即与其余所有人和解。和解协议的管限法律是英国法律,因此受保人应被视为知道这项原则。

法院的裁决
法院裁定保险人胜诉,而且接纳CMI及LMI提出的论点,理由如下:

1.        和解协议中「就任何及所有申索作出完全及最终和解」的字句,是全面解除责任条款的典型例子,显示各方的用意是彻底了断。

2.        法院采用Rainy Sky SA v Kookmin Bank [2011] 1 W.L.R.2900一案中的原则来解释协议。该原则规定,如果协议有两种可能的解释,法院有权选择符合商业常识的一种解释。在本案中,法院接纳保险人提出的第二个论点,认为「承保人」是否序文所界定的词汇,只是在解释和解协议时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如果按字面解释会违反商业常识,法院将不会接纳。因此,法院不接纳受保人指「承保人」一词被界定为只包括保险人而不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3.        普通法下的共同侵权人原则亦显示「承保人」包括受雇人及代理人。在普通法中,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就同一诉讼因由而言,与其中一名侵权人和解,即解除所有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a.        和解协议只载有索偿人已接受良好代价而不控告被告人的契诺,但没有禁止索偿人就同一诉讼因由而控告任何其他未受契诺所涵盖的共同侵权人(见Duck v Mayeu [1892] 2 QB 511);及

b.        和解协议载有保留条款,保留索偿人控告其他共同侵权人的权利。保留条款可以是明文或隐含条款(见Watts v Aldington [1999] L&TR 578)。

然而,「完全及最终和解」一句不只是一项不控告契诺,而且和解协议并无保留控告权利的隐含条款,因为这类隐含保留条款在此和解协议中并无必要。和解协议的用意显然是彻底了断,结束争议。

影响
法院的裁决是建基于一个很基本但却很重要的问题:和解协议涵盖和保障甚么人?受保人若希望和解后仍可再向保险人的雇员提出申索,则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清楚界定「承保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类似涵义的字词为只包括承保人,而不包括其他第三方,例如雇员及代理人;

2.        明文指明和解协议是一项不控告契诺,诉讼因由不受影响;

3.        避免采用「完全及最终和解」或任何其他类似意思的字句;及

4.        有清晰的明文保留条款,保留受保人控告受雇人及代理人的权利。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shipping@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胡庆业
胡庆业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