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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勞工如因工受傷,僱主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

2018-06-30

簡介

在近期一宗案件Tahir Kashif v Safdar Nasar Mahmud [2018] HKDC 600(「Tahir 」)中,要求獲得僱員補償的申請人是一名來自巴基斯坦的尋求庇護者。根據香港法例,該名人士禁止在港受僱從事任何工作,故法庭需要考慮是否行使《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2(2) 條所賦予的權力,以及若然行使,則應如何行使。

案情概要

本案的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在新界的一間鐵皮工廠工作。意外發生當日,申請人在安放電腦顯示器部件時,右臂被一台由他的同事操作的壓縮機弄傷,但答辯人聲稱與申請人並無任何僱傭關係。

法庭就行使《僱員補償條例》第2(2) 條下的 酌情權所作的裁決

在裁斷申請人與答辯人之間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後,法庭繼而考慮應否行使在《僱員補償條例》第2(2) 條下的權力。該條規定,在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追討補償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如覺得傷者進行工作所根據的僱用合約是違法的,則在顧及該案的所有情況下,如認為恰當,仍可猶如傷者是根據有效的僱用合約進行工作的人一樣處理該案。

在Tahir案中,法庭裁定《僱員補償條例》第2(2) 條下的酌情權應以有利於申請人的方式而行使。儘管法庭並無詳述在決定如何行使該酌情權時所須考慮的事宜,但提述了法庭在Yu Nongxian v Ng Ka Wing & Anor [2007] 4 HKLRD 159一案(「于濃仙案」)這宗涉及非法僱傭的上訴案件中,上訴法庭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考慮了若干事宜,包括:

  • 第一,需要考慮該案的一般情況,包括有關的非法作為的性質、所涉及的道德責任和刑事罪責、申請人的行為、以及雙方是否知悉該僱傭關係為非法;
  • 第二,法庭必須考慮所觸犯的法例其背後的公共政策。上訴法庭特別指出,假如法庭駁回非法受僱的員工所提出的申索,公共政策勢將無法施行,理由是受傷的非法僱員如果意識到自己有權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便相當可能會願意出庭指證其僱主,及就其僱主僱用非法勞工擔任控方證人。相反,僱員若意識到自己不可能獲得任何補償,便很可能會拒絕出庭,因而「僱主很可能可以逍遙法外」;及 
  • 第三,法庭亦會考慮僱主是否已就有關申索投保,從而確定他是否具有經濟能力履行法庭對他所作的判決。

總結

Tahir案及于濃仙案的判決說明法庭如何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2) 條行使其酌情權。這對僱主來說確是一個很重要的提醒:即使有關僱員是非法勞工,但該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受傷,僱主不一定可獲免除對該員工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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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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