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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獲解除破產令,是否會同時獲免除在內地的債務?

2018-12-01

簡介

根據香港《破產條例》,獲解除破產的途徑主要有兩種:第一,就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的人而言,自破產開始起計期間屆滿時,自動獲解除破產(如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為五年);第二,破產人在規定的破產期間未屆滿前申請提早解除破產(《破產條例》第30A30B條)。本文將會探討在香港獲解除破產令,是否會同時獲免除在內地的債務。

破產解除令的效力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時,即獲免除所有破產債務,即 (1) 該人在破產開始時的任何債務或負債;及 (2) 該人在破產開始後(包括獲解除破產後)因破產開始之前已產生的任何責任而起的任何債務或負債(《破產條例》第32(2) 條)。然而,破產解除令不會免除該人償付在其破產案中不可證的其他破產債務。

Gibbs案的原則及其受到的批評

關於香港法院發出的破產解除令是否具有免除外國債務的效力,並無案例可循在普通法中,除非是根據有關債務的管限法律發出解除破產令,否則債務不會基於在外國進行的清盤程序而獲免除或和解(Antony Gibbs and sons v La Societe Industrielle et Commerciale des metaux (1890) 25 QBD 399)(「Gibbs規則」)。換言之,根據外國清盤法律獲免除的債務,必須是根據適用於有關合約的法律獲得免除,才會被視為在英國獲免除。雖然這是一宗很久以前的案例,但當中的原則仍然有效及具約束力。將Gibbs規則套用到執行外國裁決的情況,即使破產人獲香港法院解除破產令,但很可能不會同時獲免除在外國(包括內地)的債務。

然而,Gibbs規則多年來亦受到猛烈批評,例如英國的Bakhshiyeva v Sberbank of Russia [2018] EWHC 59 (Ch) 及新加坡的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td [2016] SGHC 210兩宗案例。簡單而言,論者認為清盤法應具有凌駕性的效力,並獲得跨越國界的承認。

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td案中,新加坡法院質疑Gibbs規則背後的論證,因為該規則取決於合約條款及雙方之間的自主,但卻沒有承認,僅在欠債公司無力償債時,才會根據法定清盤制度釐定債權人應得的權益。此外,Gibbs規則被認為不符合法院的現代一般做法,即一間無力償債的公司,應由主要法院應用單一破產法來進行破產管理。因此法院裁定,假如法院就標的事宜具有司法管轄權,而債務人在該司法管轄區擁有充分的資產或關連,從而令法院有理由行使其司法管轄權,那麼,不受新加坡法律管限的債務也可以合法地根據一項在新加坡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予以和解。

香港的處理方法

在香港,法院在Hong Ko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 v Aoki Group (No 2) [2004] 2 HKLRD 760一案中亦對Gibbs規則的範圍及應用提出了批評。該案涉及香港教育學院(「教育學院」)與日本青木集團(Aoki Group)的合約糾紛,教育學院尋求就一項在香港授予的仲裁裁決對青木集團登錄判決,而青木集團反對該項申請,並認為假如執行該仲裁裁決,將會損害青木正在日本進行的復興計劃。芮安牟法官採用兩階段方式處理:准許按照仲裁裁決的條款,登錄教育學院勝訴的判決,但同時就執行裁決施加條件,以妥為承認正在日本進行的重組。此方法既符合外國清盤禮讓原則,亦承認假如外國的破產解除令會對債務人在香港的資產造成影響,法院有酌情權拒絕執行本地裁決。夏利士法官認為,該案透過命令擱置執行本地裁決,能夠處理Gibbs規則的影響,以免本地債務人利用該規則佔外國債權人的便宜。

Gibbs規則在香港的適用情況從近期原訟法庭案件Re Z-Obee Holdings Ltd [2018] 1 HKLRD 165可見一斑。夏利士法官在案中應用Gibbs規則,裁定根據香港法律的既定原則,一項債務只能根據該債務的管限法律進行和解。因此法院批准一項涉及重大部分債務受香港法律管限的債務償還安排計劃。由於香港法院在清盤案件中繼續遵循Gibbs規則,在個人破產案件中相當可能亦會應用相同規則。

內地法院是否承認香港的破產解除令

內地法律現時並不承認香港的清盤人,亦不會為香港的清盤程序提供協助20187月發表的一份諮詢文件中,律政司提議與內地另行訂立一項雙邊安排,相互承認跨境的企業清盤及個人破產及提供協助。

因此,即使香港法院發出指示免除內地債務的破產解除令,亦不能確定是否獲內地法院承認及執行。由於內地法律並無個人破產的概念,破產解除令是否獲內地法院承認及執行,要視乎內地法院按個別情況決定是否接納及執行該命令。一般而言,內地法院逐漸趨向較願意承認香港法院發出的破產令,但前提是有關裁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裁決,而且並無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原則。

總結

這個問題仍有待香港法院判定,而結果將取決於香港法院如何詮釋及應用Gibbs規則,以及內地法院會否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我們等待此問題在不久的將來由香港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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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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